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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场管理制度(铁矿管理制度)

矿场管理制度(铁矿管理制度) 矿业监管系统分析

管理系统

1 & ldquo观山海& rdquo特许经营政策

春秋时期,齐国实行& ldquo观山海& rdquo政策,即矿产资源由国家控制和管理,以盐和铁为主,禁止私采矿山。根据管子&公牛;按照地方的数量,所有有矿的山区都应该& ldquo禁止将其密封。动而封山者,死而不赦。违令者,左脚进,左脚破;右脚进去,右脚骨折。& rdquo由此可见,当时齐国对私采矿井的处罚是非常严厉的。但开采铁矿石,允许私人开采,只要向政府缴纳一定的税收,税收占总利润的30%。楚国禁止私人采金。一旦发现私采金矿,就要执行死刑。一切都是韩&牛做的;它被记录在内部故事之书& ldquo京南,丽水产金。很多人偷采金,采金是被禁止的,他们就可以得到自己需要的东西。& rdquo后来分家的晋韩、赵、魏,不实行盐铁专卖,允许私采、冶铁。秦朝继承了战国时期的矿政,实行官矿民采、收税利的管理政策。后来有人说秦始皇& ldquo用商鞅的方法改变皇帝的制度,盐铁的好处是古代的二十倍& rdquo[1]。汉朝大部分年份都是盐铁垄断,只有少数年份对盐铁开放。汉初实行分封制,允许分封王发展自己的矿业,导致盐铁实际上被少数权贵家族控制。文帝时期& ldquo赤山泽& rdquo同时,国家和人民都有开发矿山的权利。梁武帝时期,为了增加中央财政收入,削弱地方势力,对实行盐铁官营和私铸铸铁的人进行惩罚。魏晋时期,采矿业基本上由官员经营,禁止私人采矿冶炼,但一些有实力的地主& ldquo封孤山泽& rdquo,建立自己的冶炼场所开采铜、铁和货币等。隋朝将铜矿开采权收归国有,但政府并不垄断铁。唐朝初期,铁并没有被垄断。唐太宗和唐宪宗时期,禁止私采金银。后来,在一段时间内允许私人开采金、银和铜。国家收税,矿税是收入的20%。元代官营铁矿主要集中在北方。汞矿一般是北方官办,南方民采。关于锡铅矿,政府实行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用户申请锡铅才能经营,类似于当时的盐铅制度。明朝基本沿袭了元朝的采矿制度,虽然各种矿产资源的冶炼场所& ldquo反复开合& rdquo。明代实行官采政策,限制金银等贵金属基本由政府管理,铁、铜、铅、锡等矿产的开采冶炼也由政府进行。私营部门只能开采其他相对不重要的矿产,而且必须获得政府的同意并缴纳一定的税款。

2鼓励私人采矿

在开采矿产资源方面,宋朝设立专门机构,指派专职人员负责探矿。& ldquo踏脚苗在哪里& rdquo[2]。这个组织是冶炼铸钱的分部,有几个负责探矿的督察。同时,政府鼓励民间探矿和报矿,并给予一定的报酬和优惠政策。第一,给矿工一定的奖励;二是给予矿主优先购买矿冶产区的权利;三是向矿工垫付开采成本。出于当时社会伦理和居民生活秩序的考虑,宋代法律还规定了不能开采的禁区,主要是寺庙、庙宇、公共建筑、墓地等地。清代已经颁布了比较完备的矿业管理条例。以康熙年间颁布的《钱法十二条》为例,详细规定了矿业手工业的管理、矿业禁止、矿业税和矿业管理模式。在清朝,是否允许私人开采矿产资源的政策变化频繁。鉴于明末矿长的混乱和各种反清势力的存在,清朝前40年对矿山采取了严厉的取缔政策。因为造币的需要,康熙十四年稍微放宽了铜铅矿的开采。康熙年间规定,在政府监管的前提下,民众可以自行开采铜、铅等矿藏。雍正时期禁止开新矿,但不允许开采金银矿。乾隆年间修改了关闭金银矿的规定,经官方批准登记后,可以开采金银矿。嘉庆年间,金、银、铅矿不允许私人开采。如果人们申请开矿,他们不仅会被允许,还会受到惩罚。道光年间,政策再次放宽。清朝抛弃了明朝的官采政策,认为官采政策得不偿失。& ldquo山的好处对政府来说不够,更多的是对人民& rdquo[3],所以清代的采矿业大部分是私营的,少数是官办的。康雍的私营采矿作业规模相对较小。主要原因是政府害怕一旦规模变大,会有暴民反抗的危险,从而危及皇权。因此,康雍的两个皇帝限制了采矿业的发展,例如法令规定只有穷人才能在当地采矿,并限制利润,不允许投资开设工厂。长朝开始招商开矿,矿业生产经营规模迅速发展。比如云南武尚贤的茂隆银厂,有两万多工人。

3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就生产、经营和管理而言,宋代有三种形式:劳动制、雇佣制和合同制。官企采用劳役制,被奴役的民众不断反抗,迫使官方将劳役制改为募兵制,对冶铁生产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承包制对后世的矿产管理影响很大。承包制是指政府通过与私人订立合同,将矿山的生产经营权转让给私人的管理模式。一般合同会约定购买期限、产品分配比例、政府税收比例等事项。宋代为了加强对矿山生产经营的管理和监督,在矿山生产经营中实行护甲法,以预防和查处矿山犯罪。宋代《禁止垄断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禁止矿产品的垄断,各种矿产品的开采和流通都处于政府的严格监管之下。不同的矿产品在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中具有不同的重要性,政府采取不同的政策禁止垄断和流通。明清时期采矿业的劳动用工制度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哨兵劳动制转变为雇佣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已经出现。清末《大庆矿业条例》规定了矿业管理、矿工、采矿权、采矿许可证、探矿、采矿、税收、中外合资等。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都有从事全国矿业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如农工商部、矿务局、矿业调查员和测量员。矿权界定明确。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规定采矿许可证分探矿、采矿和小矿试采三种。规定了A类、B类、C类矿种的开采方式,采矿许可证必须在6个月内有效开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30年,将延期20年。在各种矿产资源中,硫磺和硝酸盐是被严格管理的。它们被用于武器,所以产出由政府购买。一旦满足了军事需求,矿井就会立即被封。银矿是主要的贵金属矿。清朝禁止私采,当地银矿全面关闭。铜矿是政府重视的矿藏。因为铸币的需要,一方面大力提倡开采,另一方面严格控制。铜提炼后,二月二十八日取班,其余由政府收购,形成垄断体系。更广泛的政策是煤矿开采。如果私人在关山开矿,要交一定的税;如果是在私人土地上开采,就不需要交税,因为土地税已经交了。

四年制班级制度

关于宋代民间的金银铜矿开采,政府每年都要收税,矿税一般按产量的20% ~ 30%征收,也就是俗称的& ldquo岁班& rdquo。此外,还有官办的采矿业,一般由士兵和罪犯劳动,获得的矿产无偿交给政府。元朝继承了宋朝的岁班制度,但也表现出一些变化,即实行& ldquo包& rdquo系统。根据需要,将部分户分配给从事某一类矿产资源的矿冶户,专门从事矿冶工作。对于获得的矿产资源,政府从中提取,一般是总产量的30%。同时,成立综合管理办公室或推广部,管理采冶户。元四年,为保障矿冶税收,制定了五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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