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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销毁安全技术措施

爆破器材销毁安全技术措施

一、 需销毁的爆破器材,必须是经过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
        二、 销毁爆破器材时,必须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注明被销毁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和时间,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 销毁爆破器材时,现场必须设置一总负责人,负责整个销毁过程。
        四、 这次爆破器材销毁采用爆破法和溶解法。雷管进行爆破,炸药进行溶解。
        五、 销毁地点选在周围200米无住户的空场内。选好销毁地点后,首先在该地点挖一个1米宽*1米长*2米深的销毁坑,并必须对销毁场地四周的易燃物、杂草和碎石进行清理,防止火灾发生和碎石炸飞伤人。
        六、 起爆前,参加销毁人员必须远离危险区,警戒距离大于200米。
        七、 爆破器材的销毁:
        1、 销毁爆破器材的起爆药包必须是质量好的爆破材料制作,制作时必须由取得放炮合格证的放炮员制作,距离销毁地点20米的安全地点和远离杂散电流的地点进行,使用竹质或木质的扎眼工具扎眼装配引药。
        2、 爆炸法销毁的爆破器材一次不得超过20kg。
        3、 销毁的爆破器材和好的起爆的器材分别存放在专用容器内,一次运到销毁地点,需分批进行销毁的,应将销毁的爆破器材放置在销毁场地的上风向的掩蔽体后面,距离销毁地点不得小于100米。
        4、 使用电雷管起爆,需销毁的雷管等应和起爆药包包在一起,包装好后放在2米深的坑中,拉出起爆雷管的脚线和母线连接好,然后在药包上覆盖一层松土,再在坑口用木板(1厘米厚以上)盖严。
        5、 有掩体的,放炮人员可在掩体后起爆,掩体距销毁地点大于120米,无掩体的,母线长不得小于200米。
        6、 放炮警戒距离必须大于200米,警戒人员必须警戒到位后,及时通知现场总负责人警戒已把好,现场总负责人必须确认所有警戒都已布置好后,方可命令放炮员放炮。
        7、 放炮后,必须等15分钟后对现场进行仔细检查,搜集残存爆破器材重新进行销毁。
        八、 禁止在夜间、雨天、雾天和三级风以上的天气里销毁爆破器材。
        九、 炸药销毁在销毁地点可用竹质或木质的扎眼工具把炸药外皮剖开,把药粉倒在盛水的容器内销毁。溶解10kg炸药需用水30kg。
        十、 溶解后的炸药应倾倒在废坑中掩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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