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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预防监控管理措施

火灾预防监控管理措施

1、执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消防法》、《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爆破安全规程》GB6772-86、《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1-2009、《铁路路基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2-2009 、《铁路桥涵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3-2009 、《铁路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4-2009、《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电安全规范》GB50194-9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法规、规范,与相关方签定安全协议,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并组织落实、实施;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符合消防安全要求;3、合理布置库房,达到防爆、防雷、防火、防潮、防风等各项要求,做好安全警示标志,按规定配备消防应急器材物资和预留消防通道,并按规定存放物品。
        4、使用爆破器材前办理“民用爆破物品使用证”;
        5、爆破员、仓管员、电工、焊工、安全员等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6、做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做到用电安全负荷;
        7、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域,严格动火作业审批,并在动火作业区设置灭火器材和防火设备,焊割作业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时间、同部位上下交叉作业,必要时设看火人员,并检查焊割工具和安全设备是否齐全有效、禁止使用不合格的焊割工具和安全设备,焊割部位必须与氧气瓶乙炔瓶及各种易燃材料隔离,二瓶之间不得小于5M,与明火之间不得小于10M且应直立使用,禁止平放卧倒使用,严禁曝晒、撞击。在有五级以上大风时,停止高空和露天焊割作业,在焊割结束离开操作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并检查无危险且方可离开;
        8、防水施工、喷漆、涂漆作业场所要有良好通风、禁止一切火源,采用防爆的电器设备,禁止与焊割同时间、同部位上下交叉作业;
        9、木工房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工作完毕后拉闸断电,并经检查无火险后离开;
        10、生活区内严禁私自使用电炉、电热器具,严禁乱拉乱搭电线照明;
        11、锅炉安装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程和技术文件的要求,对锅炉及安全附件要定期检查和校验,对失灵附件要及时更换,定期对锅炉进行内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严格值班制度,杜绝违章;
        12、建立防火检查制度,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标准进行安全检查、监测,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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