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发改委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煤炭经营监管办法》指出,发改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建立健全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培育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鼓励具备条件的经营企业参与煤炭应急储备工作。
该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7日发布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5号)同时废止。
该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7日发布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5号)同时废止。
上述办法主要强调有三点:
1、煤炭经营应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用户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
2、有关行业协会引导煤炭经营主体加强自律,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办法鼓励加工、销售和使用洁净煤,推广动力配煤、工业型煤,节约能源,减少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