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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煤设限雷声大雨点小 行政限产仍是救市主流

     争议一年之后,限制进口煤的相关文件终于正式出台。
 
  9月15日,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六部委联合公布《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正式稿中,对商品煤的灰分、硫分、发热量等具体指标明显放宽,同时删除了对煤炭进口企业的所有限制。
 
  “如今公布的这一方案,可以说是多方中和结果。”港富集团黑色产业分析师张志斌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从今年上半年中国的进口煤情况来看,排在前面的企业包括了广东粤电、华能集团、大唐电力、鞍钢集团等多家用煤大型企业,限制进口煤的政策受到了上述大型企业的强烈抵制。
 
  记者也同时获悉,国家发改委近期要求包括五大电力集团的多家企业在9~12月减少煤炭进口量,旨在帮助国内煤炭企业脱困——关于进口煤的博弈仍在继续。
 
  进口煤质量标准大幅放宽
 
  记者将其和2013年5月公布的意见征求稿对比后发现,此次《办法》中进口煤质量指标普遍放宽。
 
  例如,规定的商品煤基本要求是,褐煤的灰分不大于30%,硫分不大于1.5%;其他煤种不大于40%,硫分不大于3%。而此前,在褐煤的指标上,灰分必须小于40%,硫分小于3%。
 
  另外,对于对远距离运输(运距超过 600 公里)的商品煤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当同时满足:褐煤发热量≥16.5MJ/kg(约为3946大卡/千克),灰分≤20%,硫分≤1%。其他煤种发热量≥18MJ/kg(约为4300大卡/千克),灰分≤30%,硫分≤2%。
 
  而此前,能源局曾计划要求将从国外进口的动力商品煤炭,热值不得低于4544大卡/千克,硫含量不得高于1%,灰分不得高于25%,而这一规定使得大部分的进口褐煤挡在门外。
 
  此前的意见征求稿中,对煤炭进口企业做出了严格的条件限制,如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在5000万元、2010年~2012年三年的贸易量在100万吨以上、有与进口规模相适应的储煤场所等。但在本次正式文件中,对上述限制只字未提。
 
  除了上述变化,《办法》新增了 汞、砷、磷、氯和氟5个元素的指标限制,分别不大于0.6μg/g(微克/克)、80μg/g、0.15%、0.3%、200μg/g。
 
  珠海横琴煤炭交易中心市场分析师罗湘梅告诉记者,新增的微量元素标准并不算高,根据机构对此前印尼进口煤炭这几个微量元素检测后发现,要达到上述要求基本不成问题,即使汞、氟等元素超标,但也可以通过混配控制。
 
  而最值得关注的是,本次《办法》中还新增了一条:“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16%、硫分≥1%的散煤。”
 
  “这个可能是文件中争议最大的一条规定。”罗湘梅认为,目前国内对于“散煤”仍不清楚,一种认为散煤是家庭型用煤,但中国市场上散户用煤量已经很小;有观点认为,散煤主要是未经加过的煤炭产品,这包括了中煤所有煤种、部分神华煤种以及绝大部分的澳洲煤和越南煤。如果按照规定,将不仅打击到进口煤,对国内煤也会有不小的冲击。
 
  不过,在山西汾渭能源咨询公司分析师王旭峰看来,除了对“散煤”的定义比较模糊外,《办法》中也只是提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限制销售和使用”上述标准的散煤,而不是“禁止”,这也给后期各方留下了很大的操作和博弈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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