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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版投资核准目录给境外投资松绑:非敏感项目一律备案

    11月18日,国务院印发通知,正式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修订后,需中央层面核准的项目数不足原数量的四分之一,境外投资基本完全取消核准。此次《目录》与2004年本《目录》及今年5月生效的发改委9号令最大的区别在于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不再需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而只需备案。

    有关境外投资的《目录》第十二条规定: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而此前,《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及今年5月生效的发改委9号令中都规定,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也需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最新版的目录颁布后,除涉及敏感行业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需要核准外,其余项目不论投资规模大小,全部取消核准。

    在新规中,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此次备案制旨在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便利。企业只要如实、完整地填报《备案表》,即可在三个工作日内获得备案。以上海市自贸区的流程为例,弘毅投资上海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曾表示,企业拿到备案证书就意味着企业可以到外管局申请结汇,资金便可以出境。在过去由于审批时间过长,资金不能及时汇出,企业与被投企业商业合同的按时履行容易受到影响。备案制大大缩短了从提交报告到资金出境的时间。

    尽管此次最新公布的《目录》中未对负责备案的“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明确界定,但按照此前实操惯例,发改委和商务部是中资外投进行核准和备案的主管部门,二者也在今年分别推出了最新的外投管理法规(发改委9号令于5月8日生效,商务部重新修订出台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于10月6日正式实行)。而根据过往经验,发改委主要负责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商务部负责对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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