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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量补价:太原市严禁煤炭“超生”

      受煤炭市场下行影响,部分煤矿采取以量补价,超能力组织生产,对安全生产形势造成了严重威胁。12月15日,太原市政府发出通知,严格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严厉制止未核准先生产、未取证就生产的行为。

  为加强监管,由太原市煤炭局牵头,与太原市发展改革委、山西煤监局太原分局共同成立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联合监督执法办公室。该办公室将每月组织一次联合执法监督检查,抽查不少于2座煤矿,并及时受理、核实群众举报内容,查处煤矿超能力生产和其他违规组织生产行为,因超能力组织生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太原市政府要求,所有煤矿要按照登记公布的生产能力和承诺事项组织生产,合理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煤矿年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登记公布的生产能力,月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月均计划的110%;无月度计划的,月产量不得超过登记公布生产能力的1/12。2014年上半年煤炭产量已超过登记公布生产能力50%的煤矿,要严格核减产量,确保年度煤矿不超能力生产。

  此外,所有未经核准但已建成并组织生产的煤矿,一律停产;所有批小建大并组织生产的煤矿,未经能力核定的,要恢复到批准规模生产;所有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以及未完成煤矿生产能力及生产要素信息登记公告的煤矿一律不得生产。

  对违规超能力生产的煤矿,将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并对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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