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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部门联手惩戒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昨日联合召开媒体通气会,宣布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18项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证券期货市场和保险市场的部分经营行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发行企业债券等。

据介绍,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21个部门近日联合签署《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18项联合惩戒措施。

为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提出的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于7月4日出台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即俗称的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

“黑名单”制度的内容简要来说就是“一体两翼”,“一体”就是“黑名单”制度本身,“两翼”就是公布案件信息和实施联合惩戒。

此次合作备忘录的签署,标志着对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联合惩戒工作正式实施。

根据合作备忘录所列条款,联合惩戒措施主要包括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限制证券市场部分经营行为、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企业债券发行等。

其中,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是指: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税务机关可通报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供金融机构对当事人融资授信参考使用,进行必要限制。

在限制证券期货市场和保险市场的部分经营行为方面,是指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作为重要参考: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期货公司设立;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期货公司持股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许可审批;企业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或借壳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

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是指,对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不得作为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对于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的当事人,以及不诚实纳税、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的当事人,限制担任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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