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大非死亡事故界定范围严重三违十三条红线
关于重大非死亡事故界定范围严重三违十三条红线的界定和执行说明
一、重大非死亡事故界定范围
(一)重大非死亡事故系指:事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有可能或险些造成重大伤亡、重大经济损失,性质恶劣的事故。
(二)重大非死亡事故的界定。
1. 突出危险区域误揭突出煤层。
2.瓦斯异常涌出(瓦斯从煤、岩体内突然向采掘作业空间或巷道大量涌出的现象。不包括打钻喷孔)造成超限事故,瓦斯浓度达3%及以上且时间超过5分钟。
3.井下发生着火事故。
4.瓦斯、炮烟熏人,放炮崩人。
5.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因管理责任造成系统中断,丧失监控功能超过10分钟。
6.因管理责任造成全矿井无计划停电超过10分钟或矿井主扇风机无计划停风超过10分钟。
7. 立井井筒提升设备过卷卡入缓冲托罐装置并进入楔型罐道或碰到防撞梁。
8. 立井井筒提升设备断绳坠落。
9. 斜巷放大滑。
10. 因管理责任造成冒顶堵人、埋人。
11. 因管理责任误透老巷(硐)突发溃水5立方米以上;水灾造成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或溃水堵人。
12. 经集团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非死亡事故。
二、严重“三违”十三条红线的界定规定
(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二)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三)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
(四)一风吹排放瓦斯。
(五)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六)严重违章放炮。
(七)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
(八)“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九)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十)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十一)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十二)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带电作业。
(十三)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回风顺槽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
三、严重“三违”十三条红线的执行说明
(一)“瓦斯超限作业”,系指: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二)“隐瞒瓦斯超限”,系指:未按集团公司《关于规范瓦斯超限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统计上报瓦斯超限。
(三)“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系指:规程或措施规定断电值、断电范围而没有按规定达到。
(四)“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系指:
1.所报瓦斯抽采钻孔深度、钻孔量或瓦斯抽采量一次超过实际数值20%及以上;
2.施工消突、抽采钻孔未经验收而直接投入使用。
(五)“一风吹排放瓦斯”,系指:未使用三通调节风量造成第一汇风点瓦斯浓度达到3%及以上。
(六)“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系指:
1. 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班中空班漏检,造假作弊;
2. 实测相关数据造假。
(七)“严重违章放炮”,系指:放炮未装填炮泥或炮泥充填长度达不到应封孔长度的二分之一,不执行“一炮三泥”、“一炮三检”,不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设置警戒,不用放炮器放炮,违章处理瞎炮、残炮,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个及以上放炮器放炮(特殊情况下编制专门措施并经审批后放炮不属此范围)。
(八)“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系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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