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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涉金融业务监管者要竖起耳朵

  日前,多家媒体报道了一家大型地产中介公司向金融业拓展的消息,并警示了一些可能存在的风险,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

  近些年来,新型金融业务借助互联网不断涌现,一些电子商务公司甚至手机制造商开始涉足支付、消费、投资等金融服务,网贷(P2P)行业更是从无到有,急速膨胀。这些新型金融业务是技术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的产物,它们对传统金融服务产生了一定的冲击,给消费者带来了一些好处。同时,它们在发展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甚至是很严重的问题,特别是P2P行业已进入大规模风险暴露期,据统计,2015年“爆雷”的P2P平台达894家,涉及金额超过500亿元,波及的投资人超100万。

  房地产中介向金融业务延伸可以说是一种业务模式创新,经营者看到了二手房交易中效率低下的痛点,通过金融辅助来提升交易效率,同时也为自己赚取利润。但是,和其他新型金融业务一样,房产中介提供的过桥融资、理财、托管等业务也是借助传统中介业务而发展起来的,如果规范发展、风险可控,无疑可以产生一定的“整合效应”,既创造新利润增长点,又为客户提供了增值服务。但如果监管不能及时跟上,在利润刺激下企业很容易越界,可能产生风险累积,还可能干扰国家的房地产政策。

  例如,在银行之外为客户提供融资是否相当于变相降低首付款,冲击国家房地产信贷政策乃至抵消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效率?是否助长房地产市场的投资和投机行为?中介提供的第三方托管的安全水平如何达到银行托管那样的安全性?金融业务与传统中介业务之间如何保持独立性,如何避免关联交易风险?这些问题也许暂时还不是很明显,但确实应该引起高度关注。

  理性的态度是自由与监管的统一。P2P产生后的几年里一直未明确其监管主体,更没有制定出有效的监管框架,社会上认为它是一个新生事物,主要持呵护态度。在这种氛围下,大量没有任何金融从业经验,也没有任何从业道德的人建立P2P平台,经营混乱,甚至出现好多起以诈骗为动机建立的大型平台,几年下来,这个行业积累了大量的金融风险。房产中介涉及金融业务,要尽力避免再次出现这种监管滞后的情况。在宏观层面,要摆脱依赖金融创新来解决经济困境的思维,这种思维甚为有害,它导致忽视风险,监管迟迟不作为。在具体监管上,一开始就要注意跨部门合作,不能“铁路警察,各管一段”,最后导致监管落空的情况再次出现。(黄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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