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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剥离国有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剥离国有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问题,先后出台一系列文件,对移交国有煤炭企业社会职能作明确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因素,除公安、学校等移交地方外,企业仍然承担了大量的办社会职能。

            煤炭企业承担办社会职能,目前存在破产经费缺口大、离退休人员移交费用高、“三供一业”设施历史欠账多等问题。当前,煤炭行业面临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全面亏损,在此情况下,企业办社会职能的费用支出进一步加重了企业负担,严重束缚了企业发展。

            为此,冯跃建议:加快剥离国有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妥善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为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

           一是及时出台配套政策。国家有关部门及时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的配套实施细则,明确职责,提高地方政府接收企业办社会职能的积极性,采取有效措施限期移交,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是彻底解决破产经费缺口问题。重新核定原破产煤矿费用,解决年限超限、标准提高、范围变化等引发的缺口。对经常性费用、离退休管理机构经费及统筹项目外养老金、医疗保险、企业办社会等费用缺口,由中央财政给予一次性追加补助;对以后年度的费用,逐年核定,纳入中央、地方财政预算,按年据实支付。

           三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采取中央财政给予大比例资金支持,地方财政“兜底”方式移交企业办社会职能;建议参照中央企业“三供一业”移交的政策,由中央财政足额拨付资金,对国有煤炭企业“三供一业”等后勤设施实施升级改造,弥补历史欠账,使其尽快达到移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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