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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年内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烧散煤

        今天,记者从省煤炭工业局获悉,山东省省已经出台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方案,全面开展城市核心区、城乡接合部和小城镇、农村地区等区域散煤治理,利用三年的时间实现全省空气质量明显好转。

          加快现有燃煤集中供热机组(锅炉)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加大集中供热热源和供热管网建设进度。到2017年,全省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0%以上,所有市、县(市、区)城区及工业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对集中供热暂时难以覆盖的建成区内分散燃煤锅炉,积极推进煤改气、煤改电或更换为新型高效节能环保锅炉。到2018年,全省单台1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达到燃气锅炉排放标准限值。

          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逐步将禁燃区范围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到2017年,设区城市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80%以上,其中省会城市群7个设区城市的建成区全部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到2016年底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严禁燃烧散煤;到2017年底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严禁燃烧高污染燃料。

          到2017年,城乡接合部和小城镇范围禁止销售散煤。到2020年,农村地区禁止销售质量达不到标准的劣质散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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