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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完成煤矿生产能力重新确定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精神,化解产能过剩、产量过大、产大于求的问题,实现减量生产、控制产能,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完成了对新疆所有生产煤矿重新确定煤矿生产能力的工作,并就依法合规组织生产以《关于煤矿严格按照重新确定的煤矿生产能力依法合规组织生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具体要求。本次重新确定煤矿生产能力采取直接确定方法进行,即:对于新疆所有已公告生产能力的煤矿,在现有合规产能的基础上,直接乘以0.84(276除以330)取整数,确定为煤矿的新的生产能力,企业不再编制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不再进行申报。《通知》要求,新疆所有煤矿必须严格按照重新确定的生产能力及276个工作日重新编制年度生产计划,合理安排生产检修和作业计划,保证均衡生产,严禁突击生产,超能力生产。对于生产特定煤种、与下游企业连续供应以及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煤矿企业,可在276个工作日总量内实行适度弹性工作日制度,但必须制定具体方案,应明确具体生产、放假日期、生产和检修计划及安全保障措施,严禁停产放假期间安排生产准备和检修。需弹性工作日组织生产的煤矿企业要在2016年4月15日前正式行文将具体方案上报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监狱系统煤矿报新疆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新疆自治区直管煤炭企业集团公司所属煤矿报集团公司)及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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