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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重新核定煤矿产能 减少16.7%

       近日公布了全省重新确定的煤矿生产能力,山东省143处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由原来的17032万吨减少为14195万吨,年产能减少2837万吨,下降16.7%。
  
    其中,省属重点煤矿年产能由11443万吨减少为9535万吨,年产能减少1908万吨;县市属煤矿由5013万吨减少为4716万吨。
  
    此外,全省8处在建煤矿也由765万吨减少为644万吨。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同时发布通知要求全省煤矿严格按重新确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自2016年5月1日起,山东省辖区内所有生产建设煤矿,要严格按照省煤炭局重新确定的生产能力和276个工作日组织生产,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充分保证职工节假日正常休假休息,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对于生产特定煤种、与下游企业机械化连续供应以及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煤矿企业,可在276个工作日总量内实行适度弹性工作日制度,但必须制定具体生产组织方案,经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省属煤炭企业审查后上报省煤炭局备案,省煤炭局将汇编成册,作为加强生产组织监管的依据。
  
    同时全省要按照“退出东部、压缩中部、稳定西部、储备北部”的原则,调整煤炭资源开发布局,收缩关闭临沂、潍坊、淄博、烟台等东部矿区资源枯竭和衰老矿井,压减济宁、枣庄、泰安、莱芜和德州等中部矿区产能规模,稳定巨野矿区产量,对黄河北煤田及未开发的煤炭资源集中区域实施战略性保护。
  
    自2016年起3年内,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煤矿、新增产能技术改造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增项目;已纳入各地“十二五”小煤矿机械化改造规划且2015年底之前开始的小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原则上要在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通知要求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省属煤炭企业,要对所属煤矿重新确定的生产能力及生产组织方案进行公示。重新确定公示的煤矿生产能力,作为煤矿企业组织生产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不作为淘汰落后和引导退出的矿井规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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