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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将进一步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

    5月12日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发布通知称,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在全省范围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晋安发电〔2016〕2号)要求,进一步深刻吸取同煤集团同生安平煤业“3·23”重大安全教训,举一反三,该厅和山西煤监局决定在4月份安排部署的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晋煤安发〔2016〕284号)基础上,进行再部署、再推进。
  
    将原定于6月底结束的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再延长3个月,至9月底结束。
  
    并且在原定八项检查内容的基础上,再增加四项检查内容,具体为:
  
    各市煤炭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和晋政发〔2016〕1号文件情况。
  
    各市煤炭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情况;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情况;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情况;对2015年底前未整改的存量隐患整治情况,对新发现的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制定防范措施情况。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健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情况;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全员培训情况。
  
    事故煤矿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事故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继续采取煤矿自查自整、市县全面检查、省级督查抽查三种方式进行。煤矿在大检查期间要进行不间断的自查自整,并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在4-6月份对所属煤矿至少全面检查一次的同时,在7-9月份继续对所属煤矿至少全面检查一次;10个省级督查组在6月份开展一次督查工作的同时,在9月份再开展一次督查工作,重点督查各市、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开展情况,同时抽查督查区域内的2座煤矿(包括地方监管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
  
    对排查出的煤矿隐患,要认真对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准确认定重大事故隐患。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必须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挂牌督办,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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