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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矿井“六条标准”

 一是有关地方政府发布公告,公布关闭矿井名单;

二是有关颁证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关闭矿井的相关证照;

三是停止供水、供电、供火工品:

四是拆除设备、炸毁井筒、填平场地;

五是恢复地表植被或复垦;

六是遣散煤矿所有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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