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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五项措施加强煤矿安全工作

  安监总局网站消息,为深刻吸取昭通市盐津县沙坝煤矿“5·3”较大瓦斯爆炸教训,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5月11日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采取五项措施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切实提高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地、各单位、各部门要坚守安全生产红线,以铁的决心、铁的标准、铁的纪律落实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的主体责任,扭转煤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立即停产整顿的通知》(云政发〔2014〕19号)的规定。要继续对9万吨/年以下停产整顿的煤矿实行专人盯守制度,坚决防止和杜绝在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中列入关闭退出范围的煤矿在关闭退出前突击抢采、盗采
  
  严把检修审批关。对符合条件申请检修的煤矿,要做到“六定”:定作业地点、定工作内容、定工作量、定作业人数、定组织方式、定工作完成时限和安全技术措施。每个煤矿井下只准同时有1个检修点,当班下井人数不准超过8人。
  
  已经恢复检修、复产、复建的煤矿进行全面复检。各地、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谁验收、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签字背书、层层落实验收责任,严把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关。
  
  切实抓好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从加强“雨季三防”及矿井防排水工作等六个方面进行重点排查治理,防止煤矿水害事故的发生。
  
  《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各部门要迅速行动,5月20日之前完成对辖区内已经恢复检修、复产、复建煤矿的排查检查,形成检查报告。从5月20日开始至30日,省级有关部门对重点产煤地区和重点煤矿企业组织开展督查检查,对不符合检修条件、达不到复产复建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加大执法力度,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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