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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落实煤炭“去产能”政策

        煤矿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近日,吉林省安委会印发《对症下药精准发力全力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要求必须把瓦斯综合治理和水害防治作为首要任务,落实防范措施,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认清严峻形势。全省现有煤矿157处,8个市州、23个县(市、区)均有分布。单井核定能力平均为31万吨,规模相对较小;煤矿地质结构复杂,开采条件差,存在水、火、瓦斯、地压、自然等方面情况,煤层均有发火倾向,大多数具有煤尘爆炸性;瓦斯、水灾害事故多发,强化瓦斯综合治理和水灾害防治至关重要。各产煤市县两级政府、安委会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真总结分析本辖区煤矿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的季节性、周期性、关联性特征,坚持问题导向,始终在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难点问题上保持高度警惕。

         创新防范措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保留煤矿矿井、瓦斯、水文、地质等开采条件开展专家会诊,制定《关于做好煤矿安全专家会诊成果运用的意见》和《吉林省煤矿停止开采和暂缓开采区划定工作指导意见》。突出瓦斯和水害治理,实施“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瓦斯区域治理、瓦斯日分析动态管理、瓦斯“五项指标”效果考核、安全监控系统、远程监察等瓦斯治理措施;水害治理实现“由过程治理到源头治理、局部治理到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到综合治理、措施防范到工程治理”转变。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优化生产布局,简化生产系统,合理集中生产,减少采掘工作面,减人增效。

          落实主体责任。实施责任监察,制定问题、责任和整改“三个清单”,督促各煤矿企业完善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副矿级以上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管理办法》和《煤矿地方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制范本(责任清单)》,督促地方政府承担属地监管责任。强化监察执法,将瓦斯、水害等灾害严重的矿井和工作面作为监察重点,严肃查处“假钻孔、假计量、假数据、假验证”等造假行为。

          强化源头管控。建立禁采、停采、缓采制度。禁止开发灾害十分严重而现有技术条件无法有效治理的煤炭资源;对已生产建设的煤矿,划定禁止开采区和暂缓开采区。提高开办煤矿主体门槛。凡无煤矿生产建设经验,不得开办煤矿;凡无开采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或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10年内发生过煤与瓦斯事故的,凡无从事高瓦斯矿井建设或开采高瓦斯煤矿10年内发生过瓦斯事故的,均不得开展相关生产建设活动。严格控制超能力生产。全面实行产能公告和依法依规生产承诺制度,督促煤矿严格按照国家新要求核定的产能和276个工作日组织生产,严肃查处超能力生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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