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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铁矿石等28品目纳入资源税改革

          7月1日起国家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昨日记者从广东省财政厅获悉,广东省《关于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粤府〔2016〕67号,下称通知)已经下发,全省28个矿产资源品目纳入资源税改革范围,其中铁矿、金矿、矿、锌矿等24个品目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对黏土、砂石(包括河沙、海沙和其他建筑用砂石)、矿泉水、地下热水4个品目继续实行从量计征。大部分改革品目税负略有下降或持平,广东省资源税收入规模不大,此次改革对地方收入、企业发展、群众生活影响都不大。

记者了解到,2015年广东省地税系统组织税收收入6616亿元,而全省资源税收入共16.55亿元,由于2014年已完成稀土、钨、钼矿从价计征改革,此次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涉及其中的15.73亿元,全部为市县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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