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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要求严厉打击煤矿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近日,江西省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云南省3起煤矿较大事故的通报》,要求各地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3月27日,云南曲靖市宣威市虎场煤矿+1980m水平轨道下山发生较大运输事故;5月3日,云南昭通市盐津县沙坝煤矿+800m轨道上山发生较大瓦斯爆炸事故;6月18日,曲靖市师宗县泸兴煤矿+1930水平南翼残采点发生瓦斯爆炸事故。今年以来,云南省接连发生的这3起煤矿较大事故,共造成12人死亡,教训深刻。
 
  据悉,这3起事故均发生在小煤矿,反映出这些小煤矿安全管理基础差,法律意识淡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等问题。
 
  《通报》提出,各地区、各部门坚持市场倒逼与政府支持相结合,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在严控新增产能的前提下,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有序退出过剩产能;对于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小煤矿以及瓦斯、水害等灾害严重的小煤矿、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要坚决关闭退出,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通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加大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始终对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依法采取上限处罚、停产整顿、关闭取缔、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措施,并约谈企业和煤矿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要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实施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须进一步强化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严格按照管理权限明确复产复工验收部门和责任人。煤矿复产复工前,要全面检查井上井下安全生产条件,重新审查安全措施;对已经通过验收的煤矿,随机开展“回头看”检查。
 
  要把复产复工验收与查处违法违规、整顿关闭、化解落后产能等工作相结合,与推进煤矿“四化”(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和“一优三减”(优化系统,减面、减产、减人)工作相结合,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相结合,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等相结合,切实做到验收一处、合格一处。对于验收工作不认真而导致事故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依法追责。
 
  《通报》指出,各地区、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要坚持不懈地推进煤矿重大灾害专项整治,按照 “一地一策、一矿一策、一灾一策”实施方案,重点加强重大灾害治理过程控制,加快治理进度,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当前,各煤矿企业要突出抓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雨季“三防”,制定煤矿暴雨、洪水期间安全措施,出现强降雨时,受威胁矿井必须撤出井下作业人员。
 
  同时,省煤矿安监局要组织开展好水害防治专项监察,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隐患要严格执法、依法处罚;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肃查处煤矿事故,查清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导致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导致事故和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导致事故的责任追究力度,严格落实事故通报、警示、约谈、督办四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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