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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0年安徽煤矿减至37对

         安徽省政府19日发布的煤炭去产能实施意见提出,2016-2020年,省属和地方煤炭企业关闭煤矿21对,退出产能3183万吨/年,分流安置职工7万余人。到2020年,全省煤矿数量减至37对,生产能力控制在1.1亿吨/年左右;煤炭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和资产负债率进一步降低,全员劳动生产率和企业盈利能力显著提高,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

意见明确,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的煤矿项目一律实行减量置换。

对资源枯竭、赋存条件差,灾害严重、治理投入大,长期亏损、资不抵债,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通过给予政策支持等综合措施,分年度引导有序退出。

国有煤炭企业要围绕增强活力深化改革,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形成激励约束相统一的薪酬分配和用工用人市场化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围绕优化布局深化改革,优化国有资本投向,着力向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集中,努力提高国有资本质量和效率;围绕提质增效深化改革,大力“瘦身健体”、降本增效,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围绕防止流失深化改革,强化内部管控、外部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围绕加强党建深化改革,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从严落实管党治党责任。通过深化改革,努力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和资产负债率,提高全员劳动生产率和企业盈利能力,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

支持煤炭企业实施煤电联营、煤化一体化和其他非煤产业多元化发展。发挥煤炭企业人才技术优势,加快“走出去”步伐,扩大技术服务和承包经营范围。支持以减量置换方式积极参与西部煤炭资源开发。

加大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及时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费用未按要求提取使用的煤矿,一律依法依规停产整顿。

意见表示,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费用,原则上中央和省共同承担50%,市(县)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50%,企业承担费用兜底责任。中央和省级专项奖补资金拨付到市。在企业设立共管账户,对中央和省级专项奖补资金、市(县)政府和企业按规定承担的职工分流安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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