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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需加强电力市场监督机构能力建设

     构建一个具有竞争性的电力批发市场并不容易。即使是对电力市场有着长期建设经验的欧洲,仍然需要解决很多问题。在欧洲政策者起初转向自由电力市场时,大规模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目标几乎还不存在,而现在已成为新的挑战。
 

欧盟对能源未来的愿景中,包括为新来的市场参与者建立开放的、具有高度竞争性的电力市场,这对于支持大量灵活性资源和实现可再生能源并网的目标非常重要。然而,电力批发市场易受到不充分竞争和市场操纵的影响。事实上,电力市场比其他行业更易受影响的主要原因在于储电的局限性和对电网拥堵的敏感性。欧洲一些地区努力确保电力市场拥有充足的竞争性,但是还有大约一半的成员国的最大发电公司所占的市场比率大于50%,这说明存在着明显的市场操纵和滥用市场权利的情况,这或为电力消费者带来昂贵的成本。

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欧盟开始朝着搭建和谐的电力行业结构努力,并开始为建立欧盟范围的内部电力市场打下基础。欧盟要求所有成员国建立竞争性电力批发市场,开放电力零售行业竞争并放开零售电价,打开发电、输电、配电各环节,确保非歧视的发电调度,并通过设置独立系统运营商提供非歧视第三方电网管理和运营,采用市场机制分配互联电网的容量,建立专注于能源行业的独立监管机构。许多成员国都达到了大部分甚至全部的要求,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然而,欧盟电力市场仍有待改进,在电力批发和零售市场的竞争度、市场设计及其功能、各环节独立的程度和非歧视性、政府参与度以及监管者的独立性和作用这几个方面,各个成员国仍存在巨大的差别。

睿博能源智库新的报告强调了改善欧洲市场监督对促进市场竞争的重要性。该报告明确了两种市场监督类型,理想情况下,这两种市场监督功能应该互相结合。首先,应该由市场监测来审查市场违规行为并加以处罚;其次,由市场绩效评价来检查和改善市场功能。市场规则的不断审视和调整非常重要,以便保证市场结果,满足政策制定者提出的目标。

这些目标包括系统可靠性,成本控制,环境影响以及可再生能源并网。

睿博能源智库建议欧盟政策制定者应该将两个市场监督功能合并,并由一个独立的、具有充足资源和能力的欧洲监管权力机构负责。

欧盟能源批发市场完整性和透明度法规(REMIT)为市场监测划定了权限。但是,欧洲能源监管合作机构(ACER)和一些成员国能源监管机构并不具备足够的人力,因此在处理不遵守市场规则的企业问题时困难重重。

最近,欧洲各国在市场监管执法方面采取了一些新的行动,例如,2015年西班牙的Iberdrola发电公司由于操纵市场被处罚款。

同时,由于涉及多个法规共同作用,市场绩效评价也显得很薄弱,存在多个监管机构在这一领域的责任不明确和权力的互相重叠现象。这些机构包括欧盟、欧洲能源监管合作机构(ACER)、欧盟能源监管委员会(CEER)和成员国监管机构。鉴于欧盟正迈向更广泛的市场结合和跨国电力交易,睿博能源智库建议市场监督职责应该明确赋予一个区域或者欧盟级别的监管实体。这篇报告也建议市场监督职能应该独立,有过硬的技术为支撑,监管过程做到透明,具备及时综合地分析观察市场数据的能力。

从全球来看,确保电力批发市场可以有效竞争是一个难题。由于条件和政策目标的改变,政策制定者需要不断审视市场规则和市场结构,从而保证政策结果满足预定的目标并保护消费者。

此外,市场监督确保可再生能源并网所需要的、新的灵活性资源(包括需求侧资源)能够轻松地进入市场,也同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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