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灾害严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5〕98号)精神,按照核定的能力组织生产;未按规定进行能力核定的要重新核定,在重新核定前,按不超过原生产能力的80%组织生产。实施产能置换核减生产能力的矿井(名单见附件)要在规定时限内将产能核减到位,并按核减后的产能安排生产计划、组织生产。
资源整合、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矿井竣工验收批复前,严禁违规组织生产。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的可采期应符合有关规定,安全煤量应符合要求,严禁采用“剃头下山”开采,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的不得组织生产。
《通知》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超能力生产日常检查、专项监察与近期部署的煤矿全面安全“体检”相结合,采取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等形式,认真核查煤矿生产能力批复文件、采掘进度、生产报表、矿井用电量、调度台账、煤炭销售报表、财务报表、劳动用工登记等资料。要突出重点,增加对国有大矿,资源整合、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矿井,灾害严重矿井(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型)、实施产能置换核减能力矿井的检查频次。
对存在超能力生产、“三量”不合规定、“剃头下山”开采、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等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存在超能力生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煤矿,在按上限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应责令其停产整顿不少于1个月,并暂扣相关证照;煤矿恢复生产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落实验收和签字手续。对3个月内发现2次或2次以上存在超能力生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煤矿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隶属煤矿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并予以曝光。对向下属煤矿下达超过其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和相关经济指标的煤矿企业,要追究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通知》公布的“产能置换核减生产能力矿井统计表”显示,截至2016年12月31日产能置换核减生产能力矿井共40处,原产能为20455万吨/年,核减后产能为14665万吨/年。涉及煤矿企业包括兖矿集团、皖北煤电、同煤集团、陕煤集团、中煤集团、潞安集团、西山煤电、焦煤集团、霍州煤电、铁法煤业、淮北矿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