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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下发通知要求做好高污染燃料管控

  为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环保部近日印发了《高污染燃料目录》,宁夏环保厅4月19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目录》做好高污染燃料管控工作。
 

环保部近日印发的《高污染燃料目录》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对于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由于其直接燃烧后对城市大气环境污染比较严重,目录中的Ⅰ类、Ⅱ类和Ш类均将其纳入管控范围。对于煤炭及其制品,综合考虑产品品质和燃用方式,将煤炭及其制品划分为严格程度不同的三类进行管控:Ⅰ类是针对中西部地区部分城市提出将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纳入禁燃范围。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挥发分含量小于12%、5%和10%,对型煤的灰分含量没有要求。Ⅱ类是将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纳入禁燃范围。煤炭的规模化燃用有利于采取综合治理措施达标排放,甚至达到超低排放,并且可以安装自动在线监测系统,便于实时监控。Ш类是在有较强的经济支撑能力和充足的清洁能源供给量的城市禁燃区可以选择禁止燃用所有煤炭。

自治区环保厅要求,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在前期已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的基础上,根据《目录》有关要求,对禁燃区划定及监管要求进行修订。禁燃区面积须满足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80%的要求,并将禁燃区范围由城市建成区逐步扩展到近郊。同时,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本地区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细化管控措施,加大对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此外,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改善目标、经济承受能力、清洁能源供给等实际状况,逐步开展县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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