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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日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明确,出让新设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应按《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之前形成尚未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纳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比例分成。

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如完成有偿处置的,不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如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应按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应在采矿权新设立时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按协议出让方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按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据悉,《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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