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认真分析监察区域不放心的地区、矿井、环节和作业地点,有针对性地增加监察执法频次,督促煤矿落实监察指令,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及时下达意见建议书,督促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执法。
二是加大对已完成体检的生产、建设煤矿“回头看”力度,督促煤矿认真开展隐患整改,在解决存量隐患的同时,减少增量隐患,重点查处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等行为,降低体检煤矿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
三是加强对停产整顿煤矿的暗查暗访、突击夜查,重点加强对体检中责令停产整顿、停止建设矿井的“回头查”,严惩停产整顿煤矿拒不执行监察监管指令、擅自组织井下检维修和生产建设等违法行为。
四是加快对新增生产、建设煤矿和上级公司的“体检”工作,严格“体检”执法标准,强化执法警示震慑,达到诊断、开方、治病、防病的目的。
五是加大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力度,加强与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等部门沟通协调,加强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形成工作合力、健全长效机制,共同打击煤矿企业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行为和私挖盗采煤炭资源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