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规定,核发机关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不满足本规范要求的氮肥工业排污单位,以及对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氮肥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进一步严格了对氮肥行业的排污管理。
《规范》规定,核发机关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不满足本规范要求的氮肥工业排污单位,以及对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氮肥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进一步严格了对氮肥行业的排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