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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煤监局印发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2017年7月26日,自治区煤管局、新疆煤监局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7〕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7〕78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7〕80号)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7月20日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家安监总局7月21日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新煤监管发〔2017〕141号),印发各地实施。
 

根据《方案》,成立了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舆论宣传等工作,自治区煤管局、新疆煤监局吴甲春局长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煤矿安全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安全生产大检查日常工作。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为期4个月,分为3个阶段,并划分东疆、北疆、南疆3个片区,成立6个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小组,每个片区2个检查小组,片区组长由1名局领导担任。检查范围为“七个全覆盖”:正常生产、建设(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兼并重组)的高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复杂以上的生产煤矿全覆盖;近期新投产的煤矿、联合试运转延期的煤矿和通过核定新增生产能力的煤矿全覆盖;2017年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煤矿全覆盖;最近3年(含本年度)发生死亡事故的生产煤矿全覆盖;核定生产能力90万吨/年及以上的生产煤矿要实行全覆盖;自治区直接监管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的生产煤矿全覆盖;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组巡查、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的明查暗访发现问题的煤矿全覆盖。除以上“七个全覆盖”以外的正常生产煤矿抽查率不低于50%,停产停建煤矿抽查率不低于25%。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求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和安全问题登记造册,逐条整改、逐条销号;要求监管监察人员深入开展煤矿安全执法式“体检”,严格落实“四个一律”等执法措施,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大检查期间至少集中曝光两批(次)”要求,将查处的重大事故隐患、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企业、依法关闭取缔的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煤矿以及被处罚问责的企业和个人等情况在媒体上进行公布,加强警示教育,形成有力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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