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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煤监局:十项硬措施严防事故反弹

 10月22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第一督查组参加国务院安委办第十检查组在红河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期间,省局领导在检查组组织召开的煤矿安全生产座谈会上,就宣贯“安委办〔2017〕28号”文件精神,抓住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这一主要矛盾,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十九大召开后煤矿事故反弹,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提出十项措施要求。
 

一是要在采区巷道和密闭点用油漆作出标记,加强监督检查,杜绝假密闭、非法工作面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所有煤矿必须撤除回风井轨道、绞车等设备设施,严防风井出煤。三是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必须标注保安煤柱、防水煤柱、积水线、探水线、停采线、采止线位置,严格探水钻孔超前距离管理,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四是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中甲烷传感器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气样在设备设置地点调校,同时测试瓦斯电和风电闭锁功能。五是所有煤矿在用斜井人车必须立即更换为猴车;机械提升的进风倾斜井巷中不应敷设电力电缆,确需敷设时须有可靠的保护措施。六是煤矿必须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循环图表签字确认制度和放炮器钥匙由瓦检员保管的“三人联锁”放炮制度。七是生产矿井的“三量”以及突出矿井的消突煤量,必须纳入监管监察的重点。八是加大对关闭矿井尤其是被整合关闭的矿井和非法小窑的巡查盯守力度,防止偷采酿成事故。九是严格停产放假后复产复建审批,原正常生产、建设矿井的复产复建验收必须严把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员到位关,培训学习关,隐患排查整改验收关,证照有效期审查关和签字背书关,严防盲目入井和一哄而上。十是煤矿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并能熟练使用;切实加强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调度、应急处理和响应。

同时,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对“安委办〔2017〕28号”文件精神贯彻落实不仅要传达到矿,还要张帖公示,切实研究落实,让全员知晓;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或未取得开工备案批复的矿井,不允许批准检维修作业,通风排水矿井要制定安全措施,并落实专人盯守责任。要高度重视十九大后监管责任落实,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大检查巡查工作方式不变、力度不减、人员不散;各级各部门都要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紧张起来、行动起来,严防死守,履行好日常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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