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中的绝大多数内容,在之前陆续下发的《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保障煤炭中长期合同履行的意见》(2016.11.30)、《关于印发平抑煤炭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备忘录的通知》(2016.12.29)、《关于加快签订和严格履行煤炭中长期合同的通知》(2017.4.17)等文件中都有相同或者接近的表述。比如,强调了中长期合同在多个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企业自主签订合同,鼓励供需双方直供直销;对重点煤炭供需企业重点合同签订数量占自有资源量和采购量的比例以及履约率的要求;对守信企业和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等等。
虽然《通知》中的多数内容之前文件中都曾有过,但是以下几点还是需要重点关注。
一是,通知指出,“随着市场需求大幅增加和南方部分地区小煤矿关闭退出力度超出预期,煤炭生产、运输格局发生明显变化。”如果没有记错的话,这应该是相关文件第一次对今年以来煤炭生产和运输格局发生的明显变化进行公开表态。今年以来,随着煤炭需求的回升、南方小煤矿的关闭退出以及环渤海港口禁止汽运煤集港,煤炭生产的区域结构和“东煤西运、北煤南运”运输格局确实发生了明显变化,并给煤炭市场带来了较大影响,甚至成为部分时段引发煤价大幅波动的关键因素。有关部门公开承认煤炭生产和运输格局发生明显变化,后期除了中长期合同之外,是不是还会有其他针对性的政策出台或调整?
二是,通知提出,“探索产运需三方和社会征信机构参与共同签订四方合同。”这是首次明确提出要探索签订有社会征信机构参与的四方合同。之前,产运输大都是三方合同,把征信机构引入之后,或将极大的保障中长期合同的履约率。2017年,中长期合同对稳定煤炭供需和市场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有了征信机构更多介入之后,未来中长期合同的作用有望进一步体现。
三是,下水煤合同定价机制:仍是基准价+浮动价,基准价由双方根据市场供需协商确定,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仍按不高于2017年度水平执行。当前煤电双方正准备协商2018年中长期合同,针对2017年市场煤价格高位运行的实际情况,煤炭企业希望来年长协基准价格可以适当上调,而由于陷入亏损,发电企业则希望能够小幅下调长协基准价格,这种情况下,预计双方协商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对于这种情况,《通知》给出了解决办法,仍按不高于2017年度水平执行。有了政策的明确指示,预计2018年下水煤长协基准价与2017年相比将不会有太大变化。
附《通知》原文链接
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2018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工作的通知
http://www.meitanjianghu.com/Newsc/newsDetailView?userId=948ee03f-7d65-4adb-84f0-749e4b54a11b&isShare=1&newsId=cec53561-61d9-4e84-86ef-8aa4884ed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