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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自查工作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大气函[2017]1795号

 

关于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自查工作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国办发〔2014〕21号)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对《大气十条》实施情况开展自查。现将有关要求函告如下: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大气十条》《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环发〔2014〕107号)的要求,组织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全面梳理《大气十条》实施以来,各项大气综合整治任务完成与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形成自查报告并填写工作台账。对有明确量化指标和时限要求的,要逐项说明;对未完成的整治任务,要逐项说明情况。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请于2018年1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反馈环境保护部,抄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工作台账电子件发至daqichu@mep.gov.cn。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 李阳 徐广亮

 

电话:(010)66556249 66556278

 

传真:(010)66556278

 

附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自查报告大纲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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