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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明年起在全国试行

 央广网消息,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方案》指出,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主任於方表示,《方案》补充完善了三项内容。

 

第一,将赔偿权利人范围从省级政府扩大到了市、地级政府,提高了我们赔偿的工作效率;第二个要求地方细化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情形,明确了我们启动赔偿工作的标准;第三个方面就是健全了磋商机制,规定了磋商前置的程序,如果磋商没有达成一致的话,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诉讼。

 

《方案》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方案的出台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已经从先行试点进入到全国试行新阶段,和现行的以“非政府组织为主体以及检察院为补充”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就形成了一个强有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主体制度,这个是对现有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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