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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出台首部煤炭清洁管理办法 2月1日正式施行

 

烟台市经信委副主任 姜明

烟台市法制办副主任 刘立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方针政策、改善生态环境,有效防控大气污染,我市出台首部《烟台市煤炭清洁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8年2月1日正式施行。

《办法》共七章三十五条,分为总则、煤炭质量、煤炭燃用、煤尘防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煤炭质量部分对煤炭质量标准的制订、执行、检验、企业台账建立等作出了规定。

煤炭燃用部分主要针对煤炭燃用可能造成的污染以及省政府部署的散煤治理作出了规定。煤尘防治部分主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煤炭储存、运输方面作出了规定。监督管理部分主要对市县乡以及煤炭管理部门职责作出了规定。法律责任部分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在执行层面作出了规定但是缺乏具体执行标准的方面,在《办法》里作出四款处罚规定。

煤炭管理涉及大气污染防治、质量监督、市场销售监管、土地使用等方面,与多个部门职能相关。本办法确认了市、县两级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同时对相关部门职能出了概括性要求,以便于该项工作落到实处。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法律责任规定的,第六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加以细化,作出了四条处罚规定。

本《办法》的主要体现了新常态、全面无缝管理、规章可操作性的要求,遵循源头防治原则,以煤炭清洁利用为主线,对煤炭生产、加工、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各个环节作出了管理规定。

对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具体执行标准的方面,本《办法》规定了详细的行政处罚,以增强基层执法的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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