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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下调1.59分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实体经济用能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山西省发改委下发《关于降低山西省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18〕223号),决定自2018年4月1日起,降低山西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1.59分,并进一步提高两部制电价灵活性。两项措施实施后可降低实体经济用能成本约6.19亿元,加上去年12月份出台的取消临时接电费,免缴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措施,可综合为电力用户减负约13.21亿元。


一是降低山西省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每千瓦时1.59分,同步降低山西电网一般工商业输配电价每千瓦时1.59分。降低销售电价,即直接降低用户用电价格,可有效保障执行政府定价电力用户降低用电成本;降低输配电价,即降低电网企业收取的“过网费”,有利于推动山西省电力市场交易规模进一步扩大,在当前电力供给相对宽松环境下,促进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自主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降低用电成本。


二是完善两部制电价制度,进一步提高两部制电价灵活性。今后,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费,有利于企业优化调整生产结构,更加灵活的安排生产计划,在提高生产效率的同时,可进一步减轻基本电费负担。


三是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各类加价,为企业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重点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电设施用电及损耗可与租户协商,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电价改革作为价格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降低实体经济用能成本,改善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下一步,山西省发改委将继续深入贯彻山西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发改委对电价改革工作的总体安排,精准发力、综合施策,争取释放更多改革红利,让企业有更多获得感,为山西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再添新动力。


附件: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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