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指出,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一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二是与燃气配气业务无关的费用或虽与燃气配气业务有关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社会无偿捐赠等冲减的费用;三是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四是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五是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六是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七是其他不合理支出。
《办法》明确,计入定价成本的摊销费按照核定的上一年度末无形资产原值、规定的摊销年限,采用直线摊销法核定。评估增值部分不计入无形资产原值。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没有规定或约定的,计算机软件按5年摊销,其他按30年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