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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总投资13.46亿元 建设规模400万吨/年的煤矿项目获批

国家能源局6月21日发布通知称,为推进新疆大型煤炭基地建设,保障能源稳定供应,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同意实施煤炭产能置换,建设伊宁矿区北区二号露天煤矿一期工程项目。


根据批复,项目单位为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地点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境内。


伊宁矿区北区二号露天煤矿一期工程建设规模400万吨/年,配套建设选煤厂。工业场地位于矿田首采区东北部。露天矿采煤采用单斗—卡车—半固定式破碎站—带式输送机半连续开采工艺,剥离采用单斗―卡车开采工艺,选煤采用风力分选工艺。双回路电源分别引自双河110kV变电站和潘津35kV变电站。


煤矿一期工程总投资13.46亿元(不含矿业权费用),其中,资本金4.19亿元,占总投资的31.1%,由项目单位以企业自有资金出资;资本金以外的9.27亿元,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通知强调,项目单位要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做到节约集约用地,不得超标准用地;要采取节能措施,选用节能设备,强化节能管理,各项能耗指标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项目建设要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要进一步优化设计,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加强矿坑水、煤矸石等资源综合利用。


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滑坡、火灾、水灾等灾害防治措施,保证煤矿建设和生产期间安全生产。


通知要求,煤矿一期工程按400万吨/年进行生产能力登记公告,不得超能力生产。移交生产后5年内不得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扩大生产规模。后期建设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通知明确,本项目属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规煤矿,项目单位要深刻吸取教训,严格执行煤矿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进行处罚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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