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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改委出台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

  近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山东省耗煤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落实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规范耗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

 

  《办法》中指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是指拟建耗煤项目新增煤炭消费,需由其他途径落实替代源,减少煤炭消费来实现。煤炭消费替代途径主要包括: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以及企业关停、转产减少的煤炭消费;实施集中供热、耗煤设备节能技改或拆除淘汰燃煤锅炉等设备减少的煤炭消费;改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替代的煤炭消费;其他符合要求减少煤炭消费的途径。

 

  《办法》明确,所有替代源应为2016年1月1日后采取以上途径形成的煤炭消费实际压减量,包括已经落实措施形成的现货量和拟采取措施在项目投产前形成的期货量。其中,现货量占比至少为50%,期货量必须于项目投产前完成煤炭消费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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