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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首例煤矿安全生产“失职追责”

8月31日,因发生“8·20”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云南东源镇雄煤业公司朱家湾煤矿矿长和总工程师被撤职、党委书记被免职。这是云南省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失职追责”以来首个被追责案例。

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针对近年来省属国有煤矿安全管理滑坡、安全事故多发的问题,提出了国有煤矿“四个必须”要求:煤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必须由常务副职担任,体现有职、有权、有责;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必须由上级公司派驻并实施垂直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绩效考核不能与煤矿采掘工作量挂钩;煤矿救护队必须收归上级公司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煤矿矿长、书记给予撤职或免职。此次朱家湾煤矿事故追责问责,首次对煤矿企业主要领导全部撤免,改变以往煤矿事故追责“一罚了之”和“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问责,真正把“失职追责”落到了实处。

据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压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强化事故预防和事故查处,该局将对发生事故的乡镇煤矿企业也实施更加严厉的追责措施,除依法依规查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外,对事故煤矿矿长将一律撤销其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纳入“黑名单”管理。(记者 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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