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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浙江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

为全面落实省委“两个高水平”建设要求,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清洁能源示范省创建,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中央环保督察意见,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2018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为:与2015年煤炭消费量持平略下降,在2017年基础上削减440万吨以上,总量控制在1.38亿吨以内。其中,省统调发电用煤削减260万吨,各设区市地方用煤削减180万吨(见表1、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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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则注:设区市煤炭削减比例分二档, 2017年规上企业用煤量(不含发电、供热)低于100万吨的设区市煤炭削减3%,其余设区市削减7.5%。

(一)体现高质量发展要求。聚焦聚力高质量、竞争力、现代化,以淘汰落后耗煤企业、产能、设备为重点,明确淘汰、压减任务,倒逼经济转型升级,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二)打赢蓝天保卫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要求,确定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明确责任单位和考核要求。

(三)省市共担、条块结合。采取统调电煤省级统筹、地方耗煤属地负责的方式分块推进。

(四)鼓励先行先进,实行差别化政策。鼓励企业提前关停、淘汰燃煤设施和工艺,优先支持集中用煤、高热值煤和煤耗先进的设备(工艺)用煤,并根据先行先进情况,给予差别化补贴。

三、主要任务

(一)合理控制统调电厂用煤

2018年全省统调燃煤机组发电用煤控制在7880万吨以内,具体如下:

1.千方百计增加外来电。在保证2018年省外来电计划电量1351亿千瓦时基础上,2018年后5个月,增加灵绍直流和皖电东送来电各30亿千瓦时、四川水电和福建来电各10亿千瓦时,确保增加省外来电80亿千瓦时,力争增加省外来电100亿千瓦时以上。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浙江能源监管办。

2.全力增加天然气机组发电。多方争取增量气源,推进天然气分布式利用,研究调整现行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政策,今年力争完成155亿千瓦时的天然气发电计划,全年发电用天然气供应量不少于33亿方。

责任单位:省能源集团,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各统调天然气发电企业。

3.有效控制设区市用电总量。根据削减统调发电用煤需要,将2018年全省全社会用电量控制在4318亿千瓦时以内,并根据2017年各设区市用电量占全省权重,下达全社会用电调控目标(见表3)。各设区市用电量与煤炭消费量控制指标,可按2018年上半年省统调电厂供电煤耗(400克/千瓦时)相互抵扣。2018年各设区市通过关停(停运)地方燃煤机组或减少地方电厂发电量所削减的煤炭空间,不计入削减量,由30万千瓦以上统调燃煤机组替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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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市2018年度全社会用电量调控目标,按其2017年度占全省用电权重分配。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4.切实降低统调燃煤机组发电耗煤。各统调燃煤电厂入炉电煤热值不低于2018年上半年统调燃煤机组发电耗用原煤平均热值5008大卡/千克,鼓励发展生物质、垃圾等耦合发电。尽快调整下达全省统调燃煤电厂发电计划,并按机组2017年发电标准煤耗率和5008大卡/千克折算下达耗用原煤指标,因使用低于5008大卡/千克热值原煤发电的,按耗用原煤指标相应调减其年度发电计划;使用高于5008大卡/千克热值原煤或利用生物质、垃圾等耦合发电,按其耗用原煤指标相应增加年度发电计划。

各设区市要参照统调电厂降低发电耗用原煤措施,加强地方电厂发电计划管理和用煤控制,降低地方发电耗用原煤总量。

责任单位:省能源集团、各中央发电企业在浙分公司,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进一步淘汰燃煤设施

2018年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200台,约1000蒸吨;淘汰已列入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方案的煤气发生炉473台(见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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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

(三)从严控制供热和自备电厂用煤

一是各设区市加强供热用煤量(含统调供热)控制,采取降低单位供热煤耗、提高煤质等手段减少原煤消耗,结合用电需求控制,削减不合理和低效用热需求。二是地方公用热电严格按“以热定电”原则安排发电计划,每家热电企业最多保留1台抽凝热电机组。三是压减自备电厂发电用煤,逐步将全省现有抽凝自备燃煤发电机组改造为背压供热机组或关停,2020年底前,每家企业最多保留1台燃煤抽凝自备热电机组。四是全省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实现关停整合。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物价局、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四)削减钢铁、水泥等高耗能行业用煤

以钢铁、水泥、化工等行业为重点,减少直接燃烧、炼焦用煤及化工原料用煤。钢铁行业通过外购焦炭等方式逐步削减炼焦用煤,水泥行业通过外购熟料逐步减少熟料生产用煤,鼓励化工行业采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各地应统筹考虑钢铁、水泥等行业、企业“十三五”煤炭削减量。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五)严格耗煤项目准入

禁止新建燃煤供热锅炉。鼓励采用清洁能源替代燃煤满足用热需求,地方新增热电联产用煤由设区市在完成年度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任务的基础上,通过用煤减量或等量替代平衡。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

三、政策措施

(一)落实目标责任

省级层面负责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统筹、协调、监督和考核工作,具体负责省统调发电用煤的控制;设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煤和其他分散用煤的控制,并根据省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制定本地区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的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备案。2019年6月前,省政府完成对各设区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情况评价考核工作,形成评价报告向社会公告。评价考核结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各地蓝天保卫战和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物价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强化政策支持

一是完善电价政策,因增购外来电和购买天然气发电所增加的成本,纳入全省电价盘子统筹疏导;制订出台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分布式综合利用电价政策。二是对采取清洁能源替代或直接关停的燃煤设施,根据替代或关停前的设施容量(窑炉、煤气发生炉折算为蒸吨数),省财政按照“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贴。各设区市政府要结合实际,同步出台相应政策。钢铁、水泥、化工等行业削减用煤的补助政策由各设区市负责制定落实。三是加快非化石能源发电行业发展,积极推进百万家庭屋顶光伏工程、生物质发电和海上风电等清洁能源项目建设,抓紧做好三门核电二期、三澳核电一期前期工作,争取国家早日核准,启动项目开工建设。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加大执法力度

有条件的区域要探索设立无燃煤区。各级政府及发改、经信、财政、环保、质检、物价等部门要综合运用职能,切实强化对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的督察监察,充分发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能源监察和环境监察队伍作用,研究建立安全、节能、环保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对纳入2018年淘汰计划的燃煤设施,未按要求淘汰改造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拆除或没收;对未完成削减燃煤任务的企业,由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差别化、有序用能措施,并视情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环保厅、省质监局,设区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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