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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煤监局:33项措施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近日,黑龙江煤矿安监局召开专题会议,学习传达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座谈会精神,结合实际,研究部署33项具体贯彻落实措施,推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该局明确,对不具备安全设施条件的建设项目坚决不能批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坚决不能生产,发现重大隐患必须严肃问责,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厉处罚,进一步完善联合执法、约谈曝光、督办整改、通报警示、联合惩戒、行刑衔接机制等33项具体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规划工作时限、落实具体要求。

该局持续深化打击整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五假五超”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摸清采掘接续紧张煤矿的底细,对采掘接续紧张的煤矿,要求该限产的限产,该停产的停产,对采掘接续紧张的国有煤矿,责成调整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深入开展建设项目和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对瓦斯、水、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建设项目,严格现场监察,严肃查处未批先建、边建设边生产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超能力超强度生产的煤矿,一律从重处罚,同时倒查责任。同时,对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进行全面清查。广泛开展专家“会诊”活动,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会诊”为重点,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强化瓦斯“零超限”管理,督促煤矿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和“七个一律”要求,严防瓦斯事故,严防走过场。强化冲击地压防治,将所有冲击地压矿井一并纳入专家“会诊”活动,督促煤矿企业落实《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制定落实综合防冲措施,不具备防冲能力的煤矿,一律不得生产。


在监察执法过程中,该局坚持严格执法、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实施精准执法、切实提高执法针对性,创新方式方法、健全执法工作机制,强化执法监督、解决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提升执法效能,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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