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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对限制类、淘汰类行业用电“加价”

 

近日,宁夏工信厅发布了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差别电价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解读说明。主要是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对限制类、淘汰类(含产品、设备、生产线、工艺、产能等)及单位产品能耗超标的生产装置所用电量,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加价政策,向所属企业征收高于销售电价的电费。


其中,加价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淘汰类用电按《宁夏电网销售电价表》每千瓦时加价0.3元,限制类用电按每千瓦时加价0.1元执行。差别电价收入专项用于支持实施差别电价地区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工作。


对于推出机制,在执行差别电价期间,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完成相关装置的改造、关停、能耗超限整改后,可书面向企业所在市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停止执行差别电价申请,各市工业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提出调整申请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收到各市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申请停止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确实达到整改要求,通知自治区电力公司停止执行差别电价;如没有达到要求,则仍按原差别电价加价标准执行。


该《办法》的实施不但可以减轻节能减排的压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还可以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优化投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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