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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合作:煤电一体化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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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前的煤电合作,多以双方签署长期合作协议的方式执行,有时会出现合同无法兑现,或兑现率比较低的情况。而在股权层面上深度合作,煤、电可实现真正融合。

  日前,国家电投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国际”)与淮南矿业集团签订《安徽淮南平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合作协议》《淮南平圩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合作协议》。根据协议,淮南矿业集团正式受让平圩一电40%股权、平圩二电15%股权。待项目交割后,中电国际控股的中国电力将持有平圩一电、平圩二电各60%的股权。

  信息显示,平圩一电目前均拥有两台煤电机组,装机分别为126万千瓦、128万千瓦。淮南矿业集团拥有大型矿井12座,2018年煤炭产量7984万吨,是安徽省煤炭产量规模最大的企业。

  中国电力发布公告称,选择淮南矿业作为合作方,将有助於深化煤电合作及促进煤炭、电力上下游产业融合。有利于构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确保两家电厂长期稳定的煤炭供应。

  国家电投发布的信息显示,通过此次股权合作,将提升中电国际煤电板块抵御风险能力,有利于中电国际强化燃料成本控制、降低资产负债率。

  2016年,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发展煤电联营的指导意见》,要求理顺煤电关系,自主开展煤电联营工作,结合煤炭、电力行业发展布局,重点推广煤电一体化。意见下发至今,煤电企业兼并重组时有发生。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长林伯强认为,与之前单纯的煤电联营方式相比,两家企业这种股权合作、风险共担的合作方式具有更松散、容易操作的特点。“以往煤炭企业和发电企业合并,往往要考虑人事安排、资产评估等问题。但这种股权合作没那么复杂,机制相对松散,甚至合作结束后也比较好拆分。”

  电力行业人士展曙光向记者表示,煤、电这种合作方式是一种良好趋势。现在火电的成本70%左右都在于煤,很容易受煤价波动的影响。以往提倡的煤电联营、煤电联动机制,都是想解决煤和电的矛盾,但都不如这种通过股权合作的方式更加深入。“股权合作能够真正实现所谓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所以这是一种对双方而言,可以规避风险、减少不确定性的机制。”

  行业分析人士告诉记者,股权合作方式,有利于共同抵抗市场风险。而市场风险当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如何控制电价。“煤电之间的矛盾是老矛盾,焦点就在于电价受国家控制,而煤价市场化。其实目前的煤电合作方式,就是把外部矛盾内部化。”

  展曙光也指出,这种把外部矛盾内部化的机制有利于缓解煤电矛盾。他分析,以前的煤电合作,多以双方签署长期合作协议的方式执行,有时会出现合同无法兑现,或兑现率比较低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发生,归根结底是因为双方利益没有捆绑。而在股权层面上深度合作,煤、电可实现真正融合。”他认为,一旦实现深层次的融合,相当于把未来的决策交给同一个主体,那么二者之间的矛盾就会内部化。因此,解决煤电的矛盾从理论上就变成了双方共同的内部目标。

  不过,利益层面的博弈造成煤电矛盾激化的现象长期存在,造成煤和电很难形成真正的一体化。据了解,此前煤电联营的机制曾启动过两次,但都进展缓慢、执行困难。

  对此,林伯强指出,缓解煤电矛盾,根本上有两个办法,比较简单的方法是煤电联动,较复杂的方法是电力市场改革。

  “煤电联动机制已启动过两次,但每次未能得到较好的执行。最大的问题在于电力涉及面太广,政府在调电价的时候,通常非常谨慎。”林伯强认为,计划电、市场煤的背景下,煤炭、电力双方话语权不对等,使煤电联动机制在现实操作中喊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而深化电力市场改革可以解决煤电之间的矛盾。如果所有电量都去市场上交易,就不会存在煤和电之间的矛盾,因为市场本身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但目前电力市场改革也仍有较长的路要走。”林伯强说。

  在推广煤电联动、深化电力市场改革都难以在短期内取得成效的情况下,展曙光建议,既然出现了股权合作方式,双方就要真正做到深度融合,不要搞“两张皮”运作。“一定要真正实现煤电一体化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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