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9年12月23日14:00时
2、股权登记日:2019年12月17日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诺德中心8号楼8层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靳保芳先生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1,097,150,7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74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1,096,199,2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03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95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85,635,9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2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
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审议议案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7,085,4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5,570,6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7%;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7,085,4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5,570,6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7%;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7,085,4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5,570,6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7%;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7,085,4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5,570,6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7%;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7,085,4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5,570,6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7%;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7,085,4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5,570,6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7%;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7、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7,085,4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5,570,6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7%;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8、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7,085,4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5,570,6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7%;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9、审议通过《关于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7,085,4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5,570,6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7%;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7,085,4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5,570,6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7%;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7,085,4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5,570,6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7%;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7,085,4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5,570,6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7%;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7,085,4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5,570,6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7%;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7,085,4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5,570,6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7%;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孙及、潘艳梅
3、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