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煤炭网

我的煤炭网>新闻>新能源>风能>与江苏银行1亿元商业承兑汇票涉违规担保 ST华仪起诉

与江苏银行1亿元商业承兑汇票涉违规担保 ST华仪起诉

全资子公司华仪风能有限公司以结构性存款为华仪电器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申请的10,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额度提供质押担保,系违规担保。

1月8日,资本邦获悉,ST华仪(600290.SH)公告称,为维护公司利益,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华仪风能于2020年1月2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于2019 年11月2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公告》披露,在自查中发现存在违规担保、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等情况,其中:全资子公司华仪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风能”)以结构性存款为华仪电器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集团浙江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申请的10,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额度提供质押担保,系违规担保,未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公司亦未予以追认。

2018年12月25日,被告华仪集团浙江公司与被告江苏银行签订了《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合作协议(给予承兑人额度)》,约定被告二向被告一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额度1亿元整人民币。同日,原告华仪风能与江苏银行签订《江苏银行对公客户人民币结构性存款确认书》,以其在江苏银行处的存款与利息为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并签订了《质押担保合同》。

原告本公司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原告华仪风能作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经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但原告华仪风能上述结构性存款提供的质押担保并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也未进行公告,系违规担保。被告江苏银行作为一家专业性的金融机构,明知原告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且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仍然签订质押合同,主观上属于恶意。该违规担保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也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质押行为无效,对应的质押担保合同也应为无效。

ST华仪称,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媒体、机构或其他网站的信息转载以及网友自行发布,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本网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本网内容如有侵权或其它问题请及时告之,本网将及时修改或删除。凡以任何方式登录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本网站声明的约束。

下一篇:鉴衡风能专家委员会在京成立

上一篇:泰胜风能大幅拉升1.59% 股价创近2个月新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