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日至3月6日)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执法主体
执法对象
违法事实
执法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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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6日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临汾监察分局
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雅庄煤矿
2-607采煤工作面上隅角设置的T0甲烷传感器数值为0.17%,监察员携带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浓度为0.29%;工作面设置的T1甲烷传感器数值为0.16%,监察员携带的甲烷检测报警仪浓度为0.34%,甲烷检测报警仪和甲烷传感器浓度误差超过允许误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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