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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救护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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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救护规程

(1995年7月24日 煤安字[1995]37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迅速有效地处理矿井事故,保护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减少国家资源和财产损失,适应煤炭工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程。

煤炭工业的各个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及从事煤矿救护工作的职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

第二条 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井火、瓦斯、煤尘、水、顶板等灾害的专业队伍,是职业性、技术性组织。

第三条 煤炭系统建立军事化的矿山救护管理体制,矿山救护队实行军事化管理。

第四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坚持“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抢救”的原则,切实做好矿井的事故预防和事故处理工作。

矿山救护指战员在进行矿井安全预防检查时,履行安全检查员的职责,行使安全检查员的权力。

第五条 各省(区)煤炭管理机构必须合理规划,建立区域性矿山救护大队。所有煤矿都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

每一生产矿井都应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建立辅助矿山救护队(以下简称辅助救护队)。

第六条 所有煤矿必须向为其服务的矿山救护队交纳服务经费。所有煤矿必须与为其服务的矿山救护队建立有效的通讯联系,并必须及时向为其服务的矿山救护队提供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风系统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图等图纸、资料。

第七条 煤炭工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都应重视和加强对矿山救护工作的领导。煤炭工业的计划、财务、劳资、基建、安全、技术等部门,在编制生产建设和安全技术等发展规划的同时,必须编制矿山救护队的建设发展规划。

第二章 矿山救护队的组织

第一节 矿山救护总队的组织

第八条 煤炭工业部成立矿山救护总队(以下简称总队)。总队是全国煤矿救护工作的领导机关和职能主管部门,对全国煤矿矿山救护队实施统一管理和抢险救灾的调度与指挥。总队挂靠在煤炭工业部安全司。

第九条 总队设总队长1人,副总队长1~2人,参谋长1人,参谋数人,并聘请若干名矿山救护专家作为顾问。

第十条 总队负责领导并筹建全国煤矿矿山救护科技研究中心、救护仪器装备检测中心、矿山救护通讯中心、矿山救护信息中心、矿山救护培训中心、矿山救护装备租赁站和《矿山救护》期刊编辑部等机构。

第二节 矿山救护支队的组织

第十一条 各省(区)煤炭管理机构成立矿山救护支队(以下简称支队)。支队是各省(区)煤矿救护工作的领导机关和职能主管部门,对省(区)范围内的煤矿矿山救护队实施统一管理和抢险救灾的调度与指挥。支队设在各省(区)煤炭管理机构的安全监察局。

第十二条 支队设支队长1人,副支队长1~2人,参谋长1人,参谋数人。支队参谋长以上指挥员的任免,须报总队批准。

第三节 区域矿山救护大队的组织

第十三条 各省(区)煤炭管理机构将本省(区)的产煤地区,以100km为服务半径,合理划分为若干个区域。在每个区域选择一个交通位置适中、战斗力较强的矿山救护队,作为重点建设的矿山救护中心,即区域矿山救护大队。被确定为区域救护大队的矿山救护队,其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四条 区域矿山救护大队由2个以上的中队组成,是完备的联合作战单位。区域内所辖救护中队的设置,由支队批准。

第十五条 区域矿山救护大队是本区域的救灾专家、救护装备和演习训练中心,负责区域内矿井重大灾变事故的处理与调度、指挥,对直属中队实行领导,并对区域内其它矿山救护队、辅助矿山救护队进行业务领导。

第十六条 区域矿山救护大队设大队长1人,副大队长2人,总工程师1人(分别为正、副矿处级),副总工程师1人(正区科级),工程技术人员数人。区域矿山救护大队应设相应的管理及办事机构(如战训、后勤等),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区域矿山救护大队总工程师以上指挥员的任免,须报支队批准。

第四节 矿山救护中队的组织

第十七条 矿山救护中队距服务矿井一般不应超过10km或行车时间一般不超过15min。

矿山救护中队是独立作战的基层单位,由3个以上的小队组成;直属中队应由4个以上的小队组成。

第十八条 矿山救护中队设中队长1人,副中队长2人(分别为正、副区科级),工程技术人员1人。中队应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及汽车司机、机电维修、氧气充填、电台话务等人员。

第十九条 小队是执行作战任务的最小战斗集体,由9人以上组成。小队设正、副小队长各1人。

第五节 辅助矿山救护队的组织

第二十条 辅助矿山救护队应根据矿井的生产规模、自然条件、灾害情况确定编制,原则上应由3个以上的小队组成。

第二十一条 辅助救护队应设专职队长及专职仪器装备维修工,负责日常工作。辅助救护队直属矿长领导,业务上受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和矿山救护队领导。

第二十二条 辅助矿山救护队员,应由符合矿山救护队员条件的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干部兼职组成。

第三章 矿山救护队指战员的条件和服役、退役

第一节 矿山救护队指战员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矿山救护大、中队长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能够佩戴氧气呼吸器,从事矿山救护工作不少于3年,并经煤炭工业矿山救护培训中心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四条 矿山救护队员的身高不得低于1.65m,体重不得低于55kg。凡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严禁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1.有传染性疾病者。

2.色盲、近视(1.0以下)及耳聋者。

3.心血管系统有疾病者。

4.高血压、低血压、眩晕症者。

5.脉搏不正常者。

6.呼吸系统有疾病者。

7.强度神经衰弱者。

8.尿内有异常成分者。

9.经医生检查认为不适合者。

10.经实际考核身体不适应救护工作者。

矿山救护队指战员每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对身体不合格人员,必须立即调整。

第二十五条 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5周岁以下,从事井下工作不少于2年,身体符合矿山救护队员标准,具有勇敢、机敏、果断和献身精神,并经过培训、考核、试用,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 矿山救护队员的年龄不得超过40岁,中队指挥员不得超过45岁,大队指挥员不得超过55岁。但矿山救护队可根据工作需要,允许保留少数能发挥特殊作用、身体健康、有技术专长及丰富经验的超龄人员。

第二节 矿山救护队员的服役和退役

第二十七条 矿山救护队实行队员服役合同制。正式人队前,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输送队员单位和队员本人三方签定服役合同。一个合同期为5年,本人表现好可再续签一个合同期,即服役年限为5~10年。

第二十八条 队员服役合同期满,必须按规定返回原单位,进行合理、妥善安排;优秀队员可以留用,服役年限可以延长。

第四章 矿山救护队的任务与职责

第一节 矿山救护队的任务

第二十九条 矿山救护队的任务:

1.抢救井下遇险遇难人员。

2.处理井下火、瓦斯、煤尘、水和顶板等灾害事故。

3.参加危及井下人员安全的地面灭火工作。

4.参加排放瓦斯、震动性放炮、启封火区、反风演习和其他需要佩戴氧气呼吸器的安全技术工作。

5.参加审查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协助矿井搞好安全和消除事故隐患的工作。

6.负责辅助救护队的培训和业务领导工作。

7.协助矿井搞好职工救护知识的教育。

第三十条 辅助救护队的任务:

1.做好矿井事故的预防工作,控制和处理矿井初期事故。

2.引导和救助遇险人员脱离灾区,积极抢救遇险遇难人员。

3.参加需要佩戴氧气呼吸器的安全技术工作。

4.协助矿山救护队完成矿井事故处理工作。

5.搞好矿井职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节 矿山救护队指战员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救护队指战员的一般职责:

1.热爱矿山救护工作,全心全意为煤矿安全生产服务。

2.发扬英勇顽强、吃苦耐劳、舍己为公、不怕牺牲的精神。

3.积极参加科学文化、技术业务学习,加强体质锻炼,苦练基本功。

4.自觉遵守《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救护规程》等安全、救护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制止任何人的违章作业,拒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

5.爱护公共财产,励行节约,爱护救护仪器装备,认真做好仪器装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使其保持在完好的战斗准备状态。

6.按规定参加战备值班工作,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出动的准备。

7.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果断,积极参战,完成抢救和其他各项战斗任务。

第三十二条 总队长职责:

1.负责制定全国煤矿救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制定全国煤矿救护工作发展的长远规划。

3.负责指挥调动跨省(区)的救护力量,参加大型矿井事故的抢救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矿山救护业务活动。

副总队长协助总队长工作。当总队长不在时,履行总队长职责。

第三十三条 支队长职责:

1.负责制定省(区)煤矿救护工作发展规划,协调处理矿山救护队存在的问题。

2.负责指挥调动本省(区)跨区域的救护力量参加大型事故的抢救工作。

3.负责组织落实总队下达的工作任务,组织开展本省(区)的矿山救护业务活动。

副支队长协助支队长工作。当支队长不在时,履行支队长职责。

第三十四条 大队长职责:

1.对大队的战斗准备与行动,技术教育与训练,日常管理等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制定大队长远、年度、季度和月度计划,并定期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等各项工作。

3.负责组织全大队的矿山救护业务活动。

4.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及时随队出发到事故矿井,负责指挥各中队的矿山救护工作;

(2)在事故矿井,是负责矿山救护队具体工作的领导人,必要时亲自带领救护队下井进行矿山救护工作;

(3)参加抢救指挥部的工作,参与制定事故处理方案,并组织制定矿山救护队的行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

(4)掌握矿山救护工作进度,合理组织和调动战斗力量,保证救护任务的完成;

(5)与指挥部总指挥研究变更事故处理方案。

第三十五条 副大队长职责:

1.协助大队长工作,主管战斗准备及行动、技术训练和后勤工作。

当大队长不在时,履行大队长职责。

2.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经常了解井下处理事故的进展,及时向抢救指挥部报告井下救护工作进展情况;

(2)当大队长不在或工作需要时,代替大队长领导矿山救护工作。

第三十六条 大队总工程师职责:

1.在大队长领导下,对大队的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编制大队训练计划,负责指战员的技术教育。

3.参与审查各服务矿井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4.组织科研、技术革新、技术咨询及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等项工作。

5.负责处理事故和其他技术工作总结的审定工作。

6.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参与抢救指挥部处理事故方案的制定;

(2)和大队长一起制定矿山救护队的行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协助大队长指挥矿山救护工作;

(3)采取科学手段和可行的技术措施,加快处理事故的进程;

(4)必要时根据抢救指挥部的命令,担任矿山救护工作的领导。大队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工作。当总工程师不在时,履行总工程师职责。

第三十七条 中队长职责:

1.负责本中队的全面领导工作。

2.根据大队的工作计划,结合本中队情况制定实施计划,开展各项工作,并负责总结评比。

3.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接到出动命令后,立即带领指战员奔赴事故矿井,担负中队作战工作的领导责任;

(2)到达事故矿井后,命令各小队作好下井准备,同时了解事故情况,向抢救指挥部领取救护任务,制定中队行动计划并向各小队下达战斗任务;

(3)如果事故矿井领导人不在时,可根据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事故实际情况,立即开展救护工作;

(4)向小队布置任务时,要讲明完成任务的方法、时间、应补充的装备、工具和救护时的注意事项等;

(5)在整个救护工作过程中,与工作小队保持经常联系,掌握工作进程,向工作小队及时供应装备和物资;

(6)必要时,下井领导小队去完成任务;需要时,及时召请其他中队协同完成救护任务。

第三十八条 副中队长职责:

1.协助中队长工作,主管战斗准备、技术训练和后勤管理。当中队长不在时,履行中队长职责。

2.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在处理事故时,直接在井下领导一个或几个小队从事救护工作;

(2)及时向抢救指挥部报告所掌握的事故处理情况。

第三十九条 中队技术人员职责:

1.在中队长领导下,全面负责中队的技术工作。

2.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协助中队长作好处理事故的技术工作;

(2)协助中队长制定中队救护工作的行动计划;

(3)记录事故处理经过及为完成任务而采取的一切措施;

(4)了解事故的处理情况并提出修改补充建议;

(5)当正、副中队长不在时,担负起中队作战工作的指挥责任。

第四十条 小队长职责:

1.负责小队的全面工作,带领小队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2.领导并组织小队的学习和训练,搞好日常管理和战斗准备工作。

3.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小队长是小队的直接领导,负责指挥本小队的一切战斗行动,带领全队完成作战任务;

(2)了解并向队员讲解本中队和本小队的救护任务;

(3)告知队员井上、下基地抢救指挥部的位置;

(4)利用各种方式与布置任务的指挥员或抢救指挥部保持经常联系;

(5)领导队员做好战前检查和下井准备工作;

(6)进入灾区前,确定在灾区作业时间和撤离时氧气呼吸器最低氧气压力;

(7)在井下工作时,必须注意队员的疲劳程度,指导正确使用救护装备,检查队员氧气呼吸器的氧气消耗;

(8)如果小队队员中有人自我感觉不良、氧气呼吸器发生故障或受到伤害,应组织全小队人员立即撤出灾区;

(9)带领小队退出灾区后,确定摘掉氧气呼吸器面罩(或口具)的地点;

(10)从灾区撤出后,应立即向指挥员报告小队任务完成情况和灾区情况。

第四十一条 副小队长职责:

1.协助小队长工作。当小队长不在时,履行小队长职责并指定临时副小队长。

2.处理事故时,是小队长的助手。小队长不在时,行使小队长指挥本小队一切战斗行动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队员职责:

1.遵守纪律、听从指挥,积极主动地完成领导分配的各项任务。

2.保养好技术装备,使之达到战斗准备标准要求。

3.积极参加学习和技术、体质训练,不断提高思想、技术、业务、身体素质。

4.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在处理事故时,应迅速而正确地完成指挥员的命令,并与之保持经常的联系;

(2)了解本队的战斗任务,熟练运用自己的技术装备去努力完成;

(3)积极救助遇险人员和消灭事故;

(4)在行进或作业时,时刻注意周围的情况,发现异常现象立即报告小队长;

(5)注意自己仪器的工作情况和氧气呼吸器的氧气压力,发生故障及时报告小队长;

(6)在工作中帮助同志,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单独离开小队;

(7)撤出矿井后,要迅速整理好氧气呼吸器及个人分管的装备;

(8)根据指挥员的命令,在事故处理时担任电话值班员、通讯员、安全岗哨等,履行队员的特别职责。

第四十三条 电话值班是救护工作的重要岗位之一,电话值班员由救护队员轮流担任,电话值班员的职责是:

1.集中精力,时刻守在电话机旁,不许做其他无关事务。

2.听清、记清事故召请电话,准确填写记录,及时传达各种命令。

3.发出事故警报并向领队指挥员报告。

4.在井下值班时,保持同工作小队和抢救指挥部的联系,并向抢救指挥部报告救护工作小队的停留地点和工作情况。

第四十四条 为保证指挥部同井下基地和井下工作小队的联系,应派熟悉井下巷道情况的队员担任通讯员。通讯员的职责:

1.知道指挥员的位置和指挥部地面基地、井下基地的所在地。

2.在接受指挥员的命令时,应复述一遍,无误后再进行传达。

3.完成通讯任务后,应向派遣他的指挥员报告任务完成情况。

第四十五条 处理事故时,安全岗哨由救护队员担任。站岗队员的派遣和撤离由井下基地指挥决定。站岗队员除有最低限度的个人装备外,还应配有各种气体检测仪器。站岗队员的职责是:

1.阻止未佩用氧气呼吸器人员进入有害气体积聚的巷道和危险地区,阻止佩戴氧气呼吸器人员单独行动。

2.将从有害气体积聚的巷道中出来的人员引入新鲜风流地区,必要时施行急救。

3.观测守卫巷道的情况,并将变化情况(包括有害气体及烟雾的变化)迅速报告抢救指挥部。

第四十六条 作战汽车司机的职责:

1.保证汽车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2.坚守岗位,保证按规定的时间出车。

3.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证安全、迅速地将指战员送到事故矿井。

4.汽车停在事故矿井时,经常处于出发准备状态,并负责保管汽车上的装备。

5.返回驻地后,及时检修车辆,使其保持战备状态。

第四十七条 矿山救护队的机电修理工、氧气充填工、医生、电台话务员、仓库保管员等人员,都应以救护为中心开展各项工作,在相应的职责范围内确保救护工作的完成。

第五章 矿山救护队的技术装备与设施

第一节 矿山救护队的技术装备

第四十八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配备能够处理矿井各种灾害事故的技术装备和救灾训练器材。装备、器材的主要类型包括:

1.个人防护装备。

2.处理各类灾害事故的专用装备与器材。

3.矿井空气成分、温度及其他安全检测分析仪器。

4.通讯器材及信息采集与处理设备。

5.医疗及急救器材。

6.交通运输工具。

7.训练器材等。

第四十九条 矿山救护队使用的装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五十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不断更新装备,完善处理事故手段。各级矿山救护队、辅助救护队及救护队指战员的最低限度技术装备清单见表1、表2、表3、表4、表5。

表1 区域矿山救护大队最低限度技术装备清单

类别装备名称要求单位数量备注车辆指挥车轻便、高速辆2~3附有通讯警报装置气体化验车面包车(包含化验仪器仪表)辆1 装备车4~5t卡车辆2 通讯器材电台通讯距离1000km和100km套各1 传呼器附主机,30门以上套1 程控电话 部1~2 对讲机手提式套1 灭火装备惰气灭火装置500m3/min套1 高倍数泡沫灭火机BGP400型套1~2 惰泡发射机 套1 石膏喷注机 台2 高扬程灭火泵 台2 检测仪表化验设备 套1 红外线烟雾温度测定仪 台1 便携式爆炸三角形测定仪 台1 其它钻机直径4英寸(101.6mm)套1 演习巷道设施与系统具备灾区环境与条件套1 体育训练器材 套1 信息处理设备计算机 台1 传真机 台1 复印机 台1 摄像机 台1 录像机 台1 

表2 矿山救护中队最低限度技术装备清单

类别装备名称要求单位数量备注运输通讯矿山救护车66kW以上辆 每小队1辆指挥车 辆1 电台通讯距离100km套1 灾区电话 套2 程控电话 部1 引路线 m1000兼做电话线个人防护4h呼吸器 台5 2h呼吸器 台5 自动苏生器 台2 自救器压缩氧台30直属中队配备50台冰冷防热服 套12 灭火装备高倍数泡沫灭火机BGP一200或BGP一400型套1直属中队配80个干粉灭火器8kg个30 风 障4m×4m块2各2个水 枪开花、直流支4 水龙带直径2.5和2英寸(63.5和50.8mm)m400 检测仪表氧气呼吸器校验仪 台2 氧气检定器 台2 瓦斯检定器10%、100%台4各2台一氧化碳检定器 台2 风 表中、低速台2各1台秒 表 块4 温度计0~100℃支10 干湿温度计 支2 装备工具液压起重器 套1 液压剪刀 把1 防爆工具 套1锤、斧、镐、锹、钎等氧气充填泵 台2 氧气瓶40L个8 氧气瓶2L个50 氧气瓶IL个10 清净罐 个104h呼吸器备用清净罐 个52h呼吸器备用大 绳直径30mm、长30m根2 担 架 副2含一副负压多功能担架保温毯棉 织条3 寻人仪 台2与专用矿灯配套快速接管器 套2 管工工具 套1 手 表   副小队长以上指挥员每人1块绝缘手套 副3 体育训练器材 套1 电工工具 套1 工业冰箱 台1配有AHY一6型氧气呼吸器的单位配置瓦工工具 套1 灾区指路器 支10或冷光管药剂氢氧化钙 t0.5 泡沫药剂 t1 

表3 矿山救护小队最低限度技术装备清单

装备名称要求单位数量备注氧气呼吸器1h或2h台1 自动苏生器 台1 呼吸器校验仪 台1 瓦斯检定器10%、100%台2各1台一氧化碳检定器 台1 氧气检定器 台1 温度计0~100℃支1 采气样工具 套1其中球胆4个灾区电话 套1 引路线金属芯M1000 担 架 副1 保温毯 条1 铜顶斧 把2 矿工斧 把2 刀 锯 把2 氧气瓶2L个2备 用氧气瓶1L个1 起钉器防 爆把2 小 锹两用防爆把1 小 镐防 爆把1 帆布水桶 个2 帆布风障4m×4m块1 瓦工工具 套1 电工工具 套1 急救箱 个1含药品和负压夹板备件袋 只1装鼻夹及呼吸器易损件等记录本 本2 圆珠笔 支2 信号喇叭 个2 皮 尺10m把1 卷 尺2m把1 钉 子长50、100mmkg1装在包内

表4 矿山救护FX.指战员(含辅助救护队)个人最低,限度技术装备清单

装备名称要求单位数量备注氧气呼吸器4h台1口具鼻夹式包括防烟眼镜自救器压缩氧台1 战斗服 套1 胶靴或胶鞋 双1 线手套 双1 毛 巾 条1 安全帽 顶1 矿 灯 盏1 灯 带 条2 背 包 个1装战斗服联络绳长2m根1两端带弹簧钩氧气呼吸器工具 套1 粉 笔 支2 

表5 辅助矿山救护队最低限度技术装备清单

装备名称要求单位数量备注自救器 台 每人1台自动苏生器 台2 干粉灭火器 只20 风 障4m×4m块1 风 障6m×6m块1 呼吸器校验仪 台2 一氧化碳检定器 台2 瓦斯检定器10%、100%台2各1台防爆工具 套1锤、钎、锹、镐等两用锹 把2 氧气充填泵 台1 氧气瓶40L个5 氧气瓶2L个30 氧气瓶1L个10 大 绳 根1 担 架 副2 保温毯棉织条2 绝缘手套 双1 氧气检定器 台1 温度计 支2 采气样工具 套1包括球胆4个灾区电话 套1 引路线 m1000 铜顶斧 把2 矿工斧 把2 刀 锯 把2 起钉器 把2 手 表 块 队长每人l块电工工具 套1 氢氧化钙 t0.5 

第五十一条 矿山救护小队值班车上最低限度技术装备和进入灾区侦察时所携带的最低限度技术装备,必须符合表6、表7的规定。矿山救护小队进入灾区抢救事故时必须携带的技术装备,由区域矿山救护大队根据本区情况、事故性质作出规定。

表6 矿山救护小队值班车上最低限度技术装备清单

名称单位数量备注个人最低限度技术装备套每人一套 矿 灯盏2 4h氧气呼吸器台1备 用2h氧气呼吸器台1备 用自动苏生器台1 呼吸器校验仪台1 瓦斯检定器台210%、100%各一台一氧化碳检定器台1检定管不少于30支氧气检定器台1 压缩氧自救器台10 担 架副1 风 障块14m×4m刀 锯把2 铜顶斧把2 帆布水桶个2 瓦工工具套1 电工工具套1 急救箱个1 采气样工具套2包括球胆4个两用锹把1 小 镐把1 矿工斧把2 起钉器把2 灾区电话套1 引路线M1000金属芯,可兼灾区电话线灾区指路器个10或冷光管保温毯条1 2L氧气瓶个10 1L氧气瓶个2 灭火器台2 大 绳条1直径30mm、长30m液压起重器套1或千斤顶清净罐个24h呼吸器备用绝缘手套副2 温度计支20~100℃备件袋个1 皮 尺个110m卷 尺个12m钉子包个2内装钉子各1kg充气夹板副1 信号喇叭个1 记录本本2 圆珠笔支2 

注:急救箱内装:止血带、夹板、红汞、碘酒、绷带、胶布、药棉、消炎药、手术刀、镊子、剪刀以及止痛药和止饵药等。

备件袋内装:鼻夹2个,各种垫圈每种10个及其它呼吸器易损件等。

表7 矿山救护小队进入灾区侦察时所携带的最低限度技术装备清单

名称单位数量备注个人最低限度技术装备套每人一套 2h氧气呼吸器台1 瓦斯检定器台210%、100%各1台一氧化碳检定器台1 氧气检定器台1 自动苏生器台1可放在井下基地担 架副1 保温毯条1可放在井下基地2L氧气瓶个1 刀 锯把1 铜顶斧把1 两用锹把1 灾区电话台1与井下基地联系引路线m500 温度计支10~100℃采气样工具套1包括球胆4个灾区指路器个10或冷光管皮 尺个110m急救箱个1 记录本本2 四球笔支2 电工工具套1 

第二节 矿山救护队的设施

第五十二条 矿山救护队应有下列建筑设施:

值班室、办公室、学习室、会议室、娱乐室、装备室、修理室、通讯室、氧气充填室、矿灯充电室、化验室、战备器材库、汽车库、演习训练设施、运动场地、单身宿舍、家属宿舍、浴室、食堂等。

第五十三条 矿山救护队住宅区要集中,距队部以不超过500m为宜,并安有电铃。大、中队指挥员住宅要安设电话。

第五十四条 辅助救护队应有下列建筑设施:

值班室、办公室、学习室、装备室、修理室、氧气充填室、战备器材库、运动场地等。

第六章 矿山救护队的培训与训练

第一节 矿山救护队指战员的培训

第五十五条 矿山救护队及辅助救护队的指战员,必须经过强制性的救护理论及技术、技能的基础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才能从事救护工作。

基础培训的对象及要求,按下列规定执行:

中队以上的指挥员(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必须通过不少于3个月、小队长不少于1.5个月的基础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具备一定实战经验,才能担任指挥工作;

新队员在经过3个月的基础培训后,再进行3个月的编队实习,通过综合考评合格后,才能列为正式队员;

辅助救护队员必须通过矿山救护队为期1.5个月的基础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才能成为辅助救护队员;

在职的辅助救护队员,每年必须接受为期1周的重复培训,才能继续从事救护工作。

第五十六条 煤炭工业部设立全国矿山救护培训中心,重点培训矿山救护队大、中、小队长及工程技术人员、局、矿领导和矿山救护管理人员。

区域矿山救护大队应建立培训机构,并配备必要的培训工作人员、器材及训练设备。大队培训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1.负责矿山救护队及辅助救护队指战员的技术培训及特种训练。

2.组织救护指战员的重复培训和知识更新教育。

3.举办矿山救护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训练和典型案例的专题讲座。

4.对煤矿职工开展矿山救护知识的普及教育。

第五十七条 新队员培训。

1.培训内容:

(1)人队教育。学习我国煤矿矿山救护队的发展史、矿山救护队的组织与任务、队员及各类人员的职责等,了解矿山救护队的性质、工作特点,并进行军事训练;

(2)救护仪器、装备的学习和操作。重点是学习、佩戴4h氧气呼吸器,以及氧气呼吸器检验仪、自动苏生器、自救器、灾区电话、瓦斯检定器、一氧化碳检定器、氧气检定器等的操作和一般故障处理。对惰气发生装置、高泡灭火机等大型装备,采用看实物、观看操作等方法,进行直观学习;

(3)简要学习救护业务基本知识。主要是学习《煤矿救护规程》中的“矿山救护工作”和“矿山救护队的军事化管理”等;

(4)学习救护基本技术的操作方法。以实际操作为主,学会挂风障等一般技术操作,掌握苏生、人工呼吸、包扎、止血、骨折处理等现场急救方法;

(5)演习训练。从地面演习训练开始,逐渐增加难度,最后进行高温浓烟训练。

2.培训目的:

(1)树立热爱矿山救护工作的思想;

(2)基本掌握矿山救护业务知识,能够使用氧气呼吸器和操作其他常用救护仪器、装备,并处理一般故障;

(3)能佩戴氧气呼吸器随小队在高温浓烟环境中侦察和工作;

(4)基本学会挂风障、建造密闭墙、安装局部通风机和接风筒、接管、架木棚等一般技术操作以及现场急救操作。

第五十八条 矿山救护小队长培训时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即结合自己的实战经验,学习与矿山救护工作有关的煤矿专业理论知识及救护业务基本知识,提高技术业务水平,胜任小队长的工作,达到在执行战斗任务时,根据事故处理方案和中队长的命令,能够带领小队独立完成一个方面的作战任务。

第五十九条 矿山救护大、中队长培训的学习内容,以矿井通风、矿井灾害的处理、矿山救护队的管理工作为主,系统地学习与矿山救护工作有关的煤矿专业理论知识,要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大、中队长经过培训,要提高其技术业务水平和作战指挥能力,做到懂技术、懂业务、会管理,能较熟练的制定矿井灾变事故处理方案,制定救护队行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节 矿山救护队的训练

第六十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进行严格的军事训练。军事训练必须做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计划。

第六十一条 矿山救护队军事训练必须按照《矿山救护队军事训练教范》的规定进行。

1.军事训练的目的和要求:

(1)通过军训,提高救护指战员的军事素质和教养;

(2)严肃队容风纪,提高组织性、纪律性,增强战斗力;

(3)指战员军训时,应严格要求自己,认真操练,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2.各级指挥员必须进行军事口令的训练。

第六十二条 指战员必须每天坚持较大运动量的体质训练。通过训练,应达到的最低标准要求,见《军事化矿山救护队验收标准及评定办法》中关于体质部分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矿山救护指挥员必须和救护队员一起进行体质锻炼,共同提高身体素质。

第六十四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定期进行高温浓烟演习训练。中队每月至少进行1次单项演习训练,大队每年召集各中队进行1次综合性演习,辅助救护队每季至少组织1次演习训练。

演习训练,必须结合实战需要,制订演习训练计划,每次训练的内容包括:闻警出动、下井准备、战前检查、侦察、检查各种有毒有害气体、运送遇险人员、对遇险人员进行急救、支护顶板、清理巷道堵塞物、灭火、建造各种密闭墙、安装局部通风机、在低巷中铺设管道、安装发射高倍数泡沫灭火机、安装发射惰性气体灭火装置等。每个指战员的演习训练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佩戴氧气呼吸器时间不少于3h(含在高温浓烟训练时间)。

第七章 矿山救护工作

第一节 闻警出动和返回驻地

一、闻警出动

第六十五条 矿山救护队接到事故召请电话后,必须在1min内出动,不需乘车出动时,不得超过2min。

第六十六条 矿山救护队电话值班员接听事故电话时,应在问清和记录事故地点、类别、遇险遇难人员数量、通知人姓名及单位后,立即发出警报,并向领队指挥员报告。

第六十七条 矿山救护队的全体指战员听到警报后,应跑步集合,值班小队面向汽车列队,在领队指挥员清点人数并简要说明事故情况后,宣布上车出发。

第六十八条 待机小队列队清点人数后立即转入值班。矿井发生火灾、瓦斯或煤尘爆炸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待机小队应随同值班小队出发。

第六十九条 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到达事故矿井时,领队指挥员必须采取措施,以最快的速度将救护小队带到事故矿井。

在途中得知矿井事故已经消灭,出动小队仍应到达事故矿井了解实际情况。

第七十条 矿山救护队到达事故矿井后,领队指挥员向小队下达下井准备的命令,并到抢救指挥部领取任务。小队人员应立即做好战前检查,按事故类别整理好携带装备,做好下井准备。

第七十一条 指挥员接受任务后即向各小队下达任务,并说明事故的情况、完成任务的要点、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小队长接受任务后,立即带领小队下井。

第七十二条 如果矿井领导不在场(或抢救指挥部未成立),率领小队到达矿井的指挥员,应根据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着手处理事故。

二、返回驻地

第七十三条 在处理事故过程中,矿山救护队的领队指挥员只有取得抢救指挥部的同意,才能整理装备带队返回驻地。

第七十四条 返回驻地后,不论昼夜和疲劳程度如何,各小队都必须立即对所有仪器、装备进行认真检查,使其达到战斗准备标准。检查后,指挥员才能酌情安排小队休息。

第二节 处理事故工作的指挥原则

第七十五条 矿井发生重大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抢救指挥部,矿长任总指挥,矿由救护队长为指挥部成员。

第七十六条 在处理事故时,矿山救护队长对救护队的行动具体负责、全面指挥。矿山救护队长与总指挥意见不一致时,可报告上级领导,根据有关安全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十七条 矿井发生事故后,如果有外区域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应成立矿山救护联合作战部,由事故矿所在区域的救护队长担任指挥,协调各救护队战斗行动。如所在区域的救护队长不能胜任指挥工作,则由指挥部总指挥另行委任。

第七十八条 为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行动计划,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必须详细了解下列基本要素:

1.事故发生的时间,事故类别、范围,尚在灾区的人员数量及位置,矿山救护队到达前采取的措施。

2.事故区域的通风、瓦斯、煤尘、温度、巷道支护及断面、机械设备及消火器材等情况。

3.出动小队数量,佩戴氧气呼吸器人数,其他地区矿山救护队可能到达的时间及技术装备情况。

第七十九条 救护队指挥员领取任务后,应迅速制定救护队的行动计划、处理事故的安全措施,调动必要的人力、设备和材料。

第八十条 矿山救护队指挥员下达任务时,必须讲明事故情况、行动路线、行动计划和安全措施。在指挥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混合小队。

第八十一条 遇有高温、塌冒、爆炸、水淹危险的灾区,指挥员只能在救人的情况下,才有权决定小队进人,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小队在灾区的安全。

第八十二条 在地面指挥部工作的救护指挥员应轮流值班和下井了解情况,并不断地与井下工作小队、井上、下基地及特别服务部门联系,以便在事故处理工作中能合理安排,统一指挥。

第八十三条 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应指派专人做好事故处理记录,其内容为:

1.事故地点的原始情况和变化情况。

2.事故处理的方案、计划、措施、图纸(示意图)。

3.出动小队人数,到达事故矿井时间,领队指挥员及领取任务情况。

4.小队进入窒息区时间,返回时间及执行任务情况。

5.事故处理工作的进度、参战队次、设备材料消耗及气体分析化验结果。

6.指挥员交接班情况。

第三节 矿山救护队在灾区行动应遵守的一般原则

第八十四条 进入灾区侦察或作业的小队人员不得少于6人,进入前,必须检查氧气呼吸器是否完好,并应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小队必须携带全面罩氧气呼吸器1台和不低于18MPa压力的备用氧气瓶2个,以及氧气呼吸器工具和装有配件的备件袋。

第八十五条 如果不能确认井筒和井底车场有无有害气体,应在地面将氧气呼吸器佩戴好。在任何情况下,禁止不佩带氧气呼吸器的小队下井。

第八十六条 小队在井下基地的新鲜空气地点时,只有经小队长同意才能将氧气呼吸器从肩上脱下。脱下的氧气呼吸器应放在附近的安全地点,离小队工作或休息的地点不应超过5m,而且要有队员看守。

第八十七条 小队出发到窒息区时,佩戴氧气呼吸器的地点由指挥员确定,并应在该地点设明显标志。如果小队乘电机车出发到窒息区去时,其返回所需时间应按步行所需时间计算。

第八十八条 小队在窒息区内工作时,小队长应使队员保持在彼此能看到或听到音响信号的范围以内。

如果窒息区工作地点离新鲜风流处很近,并且在这一地点不能以全小队进行工作时,小队长可派不少于2名队员进入窒息区工作,并与他们利用显示信号或音响信号保持直接联系。

第八十九条 在窒息区工作时,任何情况下都严禁指战员单独行动,严禁通过口具讲话或摘掉口具讲话。

第九十条 在窒息区工作时,小队长要经常观察队员的氧气压力,并根据氧气压力最低的1名队员来确定整个小队的返回时间。

第九十一条 佩戴氧气呼吸器工作的小队经过1个呼吸器班后,应至少休息4h。但在抢救人员和后续小队未到达的紧急情况下需要连续作战时,指挥员经清点人数、了解队员体质情况,在补充氧气、更换药品后,可派小队重新进入灾区。

第九十二条 抢救遇险人员是矿山救护队的首要任务,要创造条件以最快的速度、最短的路线,先将受伤、窒息的人员运送到新鲜空气地点进行急救。

抢救人员时的要求是:

1.在引导及搬运遇险人员通过窒息区时,要给遇险人员佩戴全面罩氧气呼吸器或隔绝式自救器。

2.对有外伤、骨折的遇险人员要作包扎、止血、固定等简单处置。

3.搬运伤员时要尽量避免震动;防止伤员精神失常时打掉队员的口具和鼻夹,而造成中毒。

4.在抢救长时间被困在井下的遇险人员时,应有医生配合。

5.遇险人员不能一次全部抬运时,应给遇险者佩戴全面罩氧气呼吸器或隔绝式自救器,多名遇险人员待救时,矿山救护队应根据“先活后死、先重后轻、先易后难”的原则进行抢救。

第九十三条 进入灾区侦察和从事救护工作时,在任何情况下只允许消耗13MPa气压

氧气,必须保留5MPa气压氧气供返回途中万一发生故障时使用。

在倾角小于15°的巷道中行进时,只许将二分之一允许消耗的氧气量消耗于前进途中,其余的二分之一用于返回途中;在倾角大于15°的巷道中行进时,将三分之二允许消耗的氧气量用于上行,三分之一用于下行。

第九十四条 矿山救护队撤出灾区时,不论工作疲劳程度如何,都必须将应携带的技术装备带出灾区,严禁任何指战员无故把装备丢在井下。

第四节 侦 察 工 作

第九十五条 为了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处理事故方案,必须进行侦察,准确探明事故类别、原因、范围、遇险遇难人员数量和所在地,以及通风、瓦斯、有毒有害气体等情况。中队或以上指挥员应亲自组织和参加侦察工作。

第九十六条 在侦察前,要做好人力和物力的准备。侦察小队不得少于6人。

第九十七条 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在布置侦察任务时,必须讲明已了解的各种情况,并应该做到:

1.保证侦察小队所需要的器材。

2.说明执行侦察任务时的具体计划和注意事项。

3.给侦察小队以足够的准备工作时间。

4.检查队员对侦察任务的理解程度。

第九十八条 负责侦察工作的领队指挥应该做到:

1.问清主要侦察任务,如果任务不清及感到人力、物力、时间不足时,应提出自己的意见。

2.仔细研究行进路线及特征,在图纸上标明小队行进的方向标志、时间,并向小队讲清楚。

3.根据已经了解的情况,带领小队完成侦察工作。

第九十九条 侦察时必须做到:

1.井下要设待机小队,并用灾区电话与侦察小队保持不断联系。只有在抢救人员的情况下,才可不设待机小队。

2.进入灾区侦察,必须携带探险绳等必要的装备。在行进时要注意暗井、溜煤眼、淤泥和巷道支护等情况,视线不清时可用探险棍探测前进,队员之间要用联络绳联结。

3.侦察小队进入灾区时,要规定返回的时间,并用灾区电话与基地保持联络。如没有按时返回或通讯中断,待机小队应立即进入援救。

4.在进入灾区前,要考虑到如果退路被堵时应采取的措施。

小队返回时应按原路返回,如果不按原路返回,应经布置侦察任务的指挥员同意。

5.侦察行进中,在巷道交叉口要设明显的路标(如矿灯、灾区指路器或堆放煤块、矸石等),防止返回时走错路线。

6.在进入时,小队长在队列之前,副小队长在队列之后。返回时与此相反。在搜索遇险、遇难人员时,小队队形应与巷道中线斜交式前进。

7.侦察小队人员要有明确分工,分别检查通风、气体含量、温度、顶板等情况,并做好记录,把侦察结果标记在图纸上。

8.在远距离或复杂巷道中侦察时,可组织几个小队分区段进行侦察。在侦察中发现遇险人员要积极进行抢救。在发现遇险人员的地点要检查气体,并做好标记。

9.侦察工作要仔细认真,做到有巷必查,在走过的巷道要签字留名,并绘出侦察路线示意图。

10.侦察结束后,小队长应立即向布置侦察任务的指挥员汇报侦察结果。

第一百条 在紧急救人的情况下,应把侦察小队派往遇险人员最多的地点。

第一百零一条 在灾区内侦察时,发现遇险人员应立即救助,并将他们护送到进风巷道或井下基地,然后继续完成侦察任务。

第一百零二条 在侦察过程中,如有1名队员身体不适或氧气呼吸器发生故障难以排除时,全小队应立即撤出,由待机队进入。

第一百零三条 前进中因冒顶受阻,应视扒开通道的时间,决定是否另选通路。如果是惟一通道,应立即进行处理,不得延误时间。

第五节 处理矿井火灾时矿山救护队的行动原则

一、一般战术

第一百零四条 扑灭井下火灾采取下列方法:

1.积极方法灭火。

(1)用水灭火;

(2)用惰气灭火;

(3)用高、中倍数泡沫灭火;

(4)用灭火器灭火;

(5)用砂子、岩粉、泥土及其它不燃性岩石和材料等直接压灭火焰;

(6)破开和取出燃烧物,然后用水浇灭;

(7)用水灌注火区。

2.隔绝方法灭火。

(1)封闭所有与地面连通的巷道和裂缝;

(2)用密闭墙隔绝火源和发火区,然后采用均压技术或灌注泥浆、河沙、粉煤灰,加速火区熄灭。

3.综合方法灭火。

先用隔绝方法灭火,待火已部分熄灭和温度降低后,采取措施控制火区,再打开密闭墙用积极方法灭火。

第一百零五条 在选择灭火方法时,指挥员应该考虑火灾的特点、发生地点、范围及灭火的人力、物力。一般情况下,应该尽可能采用积极方法灭火。

第一百零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采用隔绝方法和综合方法灭火:

1.缺乏灭火器材或人员时。

2.难以接近火源时。

3.用积极方法无效或直接灭火对人员有危险时。

4.采用积极方法不经济时。

第一百零七条 扑灭井下火灾时,抢救指挥部应根据火源位置、火灾波及范围、工作人员分布及瓦斯涌出情况,迅速而慎重地决定通风方式。通风方式应能:

1.控制着火产生的火烟沿井巷蔓延。

2.防止火灾扩大。

3.防止引起瓦斯或煤尘爆炸,防止因火风压引起风流逆转造成危害。

4.保证救灾人员安全,并有利于抢救遇险人员。

5.创造有利的灭火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 进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进风道和硐室发生火灾时,为了抢救井下人员,应反风或风流短路。如果不能反风或停风后风流能逆转时,也可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但要防止引起瓦斯积聚。

第一百零九条 反风前,必须将原进风侧的人员撤出,并采取阻止火灾蔓延的措施,防止反风后火灾向进风侧蔓延。

第一百一十条 在瓦斯矿井应尽量采用正常通风方式。如必须反风或风流短路时,应加强瓦斯检查,防止引起瓦斯爆炸。

第一百一十一条 灭火中只有在不致使瓦斯很快积聚到爆炸危险浓度,且能使人员迅速退出危险区时,才能采用停止通风的方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用水或注浆的方法灭火时,应将回风侧人员撤出。

第一百一十三条 灭火应从进风侧进行。为控制火势可采取措施设置水幕、拆除木支架(岩石坚固时)、拆掉一定区段巷道中的木背板及建造临时防火密闭等措施,阻止火势蔓延。

第一百一十四条 用水灭火时,为了防止引起水煤气爆炸,水流不要对准火焰中心,面应从火焰的外围喷洒,随着燃烧物温度的降低,逐步逼向火源中心。灭火时要有足够的风量,使水蒸气直接排人回风道。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向火源大量灌水或从上部灌浆时,不准靠近火源地点作业;用水快速淹没火区时,密闭附近不得有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用水灭火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火源明确。

2.水源、人力、物力充足。

3.有畅通的回风道。

4.瓦斯浓度不超过2%。

第一百一十七条 扑灭电器火灾,必须首先切断电源。电源无法切断时,严禁使用非绝缘灭火器材灭火。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进风的下山巷道着火时,必须采取防止火风压造成风流紊乱和风流逆转的措施。改变通风系统和通风方式时,必须有利于控制火风压。

第一百一十九条 扑灭瓦斯燃烧引起的火灾时,不得使用震动性的灭火手段,防止扩大事故。

第一百二十条 采用隔绝法封闭火区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尽量缩小火区范围。

2.首先建造临时密闭墙,然后建造永久密闭墙。在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时,应设置防爆墙。防爆墙的厚度见表8。在防爆墙的掩护下,建立永久密闭墙。

表8 各类防爆墙的最小厚度表

井巷断面(m2)石膏墙沙袋墙水沙充填厚度(m)厚度(m)石膏粉(t)厚度(m)沙袋数量(袋)5.02.2115150057.52.519626005~810.5330742008~10143.5以上428640010~15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建造和封闭密闭墙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进风巷道和回风巷道中的密闭墙应同时建造。多条巷道需要进行封闭时,应先封闭支巷,后封闭主巷。

2.火区主要进风巷道和回风巷道中的密闭墙应开有门孔,其他一些密闭墙可以不开门孔。

3.为了防止火区产生的可燃气体造成危害,可采用下列三种封闭密闭墙的方法:

(1)首先封闭进风道中的密闭墙;

(2)进风道和回风道中的密闭墙同时封闭;

(3)首先封闭回风侧密闭墙。

进风巷道和回风巷道的密闭墙同时封闭,必须在建造这两个密闭墙时预留门孔。封堵门孔时必须统一指挥,密切配合,以最快的速度同时封堵。在建造防爆墙时,也应遵守这一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在隔绝火区时,最常用的密闭墙构造见附件二。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隔绝火区时必须做到:

1.密闭墙的位置应选择在围岩稳定、无断层、无破碎带、巷道断面小的地点,距巷道交叉口不小于10m。

2.拆掉压缩空气管路、电缆,使之不通过密闭墙。

3.在密闭墙中装设注惰性气体、采气样测量温度用的管子,并装上有阀门的放水管子。

4.保证密闭墙的建筑质量。

5.经常检查瓦斯。在火区瓦斯迅速增加时,为保证施工人员安全,可进行远距离、大面积的封闭。当火区稳定后,再缩小火区。

第一百二十四条 火区封闭后,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1.人员应立即撤出危险区。进入检查或加固密闭墙,要在24h之后进行。

2.密闭后,应采取均压通风措施,减少火区漏风。

3.如果火区内氧含量、一氧化碳含量及温度没有下降趋势,应查找原因,采取补救措施。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密闭的火区中,如果发生爆炸,破坏了密闭墙,禁止派救护队恢复密闭墙或探险。如果必须恢复破坏的密闭墙或在附近构筑新密闭墙,之前必须做到:

1.恢复密闭前的通风,最大限度地增加入风量吹散瓦斯。

2.采取措施加强火区瓦斯排放(利用现有的排瓦斯系统,向火区增打排瓦斯钻孔)。

3.加强瓦斯检查,只有在火区内可燃气体浓度已无爆炸危险时,方可进行火区封闭作业。否则,要在距火区较远的安全地点建造密闭。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有瓦斯积聚危险的情况下建造密闭墙时,必须使一定量的空气进人火区,以免爆炸性气体积聚到爆炸危险程度。所需空气量可按下式求出:

式中 K2——送人火区的空气量,m3/min;

K3——火区喷出的可燃气体量,m3/min;

C2——进入火区空气内所含可燃气体量,%。

第一百二十七条 灭火时,如积聚的瓦斯可能涌入区,应加强巷道通风。如果瓦斯浓度达到2%,并且仍在继续增加,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必须立即将全体人员撤到安全地点,采取措施排除瓦斯。如果不能将瓦斯排除,应会同抢救指挥部,研究保证安全的新的灭火方法。

二、高温下的矿山救护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井下空气的温度超过30℃(测点高1.6~1.8m)时,即为高温。当井下巷道内气温超过27℃时,就应限制佩戴氧气呼吸器的连续作业时间。在温度逐渐增高时,佩戴氧气呼吸器允许停留(作业、值班)和行走时间见表9。

表9 高温时佩戴氧气呼吸器停留和行走允许时间表

巷道中温度(℃)允 许 时 间在巷道中停留时间(min)水平巷道中前进,倾斜、急倾斜巷道中下行(min)倾斜、急倾斜巷道中上行(min)2721085502818075452915065403012555363111050333295453033804027347035233560302036502517374021143835171139301384025954124------4223------4322------4421------4520------4619------4718------4817------4916------5015------5114------5213------5312------5411------5510------569------578------587------596------605------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巷道内温度超过40℃时,禁止佩戴氧气呼吸器从事救护工作。但在抢救遇险人员或作业地点靠近新鲜风流时例外,否则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一百三十条 为保证在高温区工作的安全,应该采取降温措施,改善工作环境。其方法有:调整风流(反风、停止通风机、风流短路、减少或增加进入的风量等),利用局部通风机、风管、通风装置、水幕或水冷却巷道,临时封闭高温区,穿防热服等。

第一百三十一条 小队如果在高温巷道作业时,巷道内空气温度迅速增高(每2~3min增高1~2℃),不论在最后一个测温地点所测温度多高,小队应返回基地。小队退出的行动,应及时报告井下基地指挥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高温区进行矿山救护工作时,矿山救护指挥员必须做到:

1.除进行为救人所做的侦察工作外,严禁在没有待机小队和没有灾区电话联系的情况下进行救护工作。进行救人时,在保证救人所需力量的条件下,应设待机队。

2.亲自向派往高温地区工作的指挥员说明:任务的特点、工作制度、完成任务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以及保证工作安全的措施。

3.应与到高温区工作的小队保持不断的联系。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高温区工作的指挥员必须做到:

1.向出发的小队布置任务,并提出安全措施。

2.在进入高温巷道时,要随时进行温度测定,测定结果和时间应做好记录,有可能时写在巷道帮上。如果巷道内温度超过40℃,小队应退出高温区,并将情况报告矿山救护工作领导人。小队救人时,应按表9计算在高温空气内可以停留的时间。

3.与井下基地保持不断的联系,报告温度变化、工作完成情况及队员的身体状况。

4.发现指战员身体有异常现象时(哪怕只有1人),应率领小队返回基地,并把情况用信号通知待机小队。

5.返回时,不得快速行走,并采取一些改善其感觉的安全措施,如手动补给供氧,用水冷却头、面部等。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高温条件下,佩戴氧气呼吸器工作后,休息的时间应比正常温度条件下工作后的休息时间增加1倍。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高温条件下佩戴氧气呼吸器进行工作后,不应喝冷水。井下基地应备有含0.75%食盐的温开水和其他饮料,供救护队员饮用。在高温地区工作前后应喝一杯盐水。休息2h后,小队才能重返高温区作业,但1昼夜内仅能再作业1次。

三、扑灭不同地点火灾的方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进风井口建筑物发生火灾时,应采取防止火灾气体及火焰侵入井下的措施:

1.立即反转风流或关闭井口防火门,必要时停止主要通风机。

2.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规定引导人员出井。

3.迅速扑灭火源。

第一百三十七条 正在开凿井筒的井口建筑物发生火灾时,如果通往遇险人员的道路被火切断,可利用原有的铁风筒及各类适合供风的管路设施改为强制性送风。同时矿山救护队应全力以赴投入灭火,以便尽快靠近遇险人员进行抢救。

扑灭井口建筑物火灾时,事故矿井应召请消防队参加。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进风井筒中发生火灾时,为防止火灾气体侵入井下巷道,必须采取反风或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的措施。

第一百三十九条 回风井筒发生火灾时,风流方向不应改变。为了防止火势增大,应减少风量。其方法是控制入风防火门,打开通风机风道的闸门,停止通风机或执行抢救指挥部决定的其它方法(以不能引起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危险为原则)。必要时,撤出井下受危及的人员。

当停止主要通风机时,应注意,火风压造成危害。

多风井通风时,发生火灾区域回风井的主要通风机不得停止。

第一百四十条 竖井井筒发生火灾时,不管风流方向如何,应用喷水器自上而下的喷洒。只有在能确保救护队员生命安全时,才允许派遣救护队进入井筒从上部灭火。

第一百四十一条 扑灭井底车场的火灾时:

1.当进风井井底车场和毗连硐室发生火灾时,必须进行反风或风流短路,不使火灾气体侵入工作区。

2.回风井井底发生火灾时,应保持正常风向,在可燃性气体不会聚集到爆炸限度的前提下,可减少进入火区的风量。

3.矿山救护队要用最大的人力、物力直接灭火和阻止火灾蔓延。

4.为防止混凝土支架和砌碹巷道上面木垛燃烧,可在碹上打眼或破碹,施设水幕。

5.如果火灾的扩展危及关键地点(如井筒、火药库、变电所、水泵房等),则主要的人力、物力应用于保护这些地点。

第一百四十二条 扑灭井下硐室中的火灾时:

1.着火硐室位于矿井总进风道时,应反风或风流短路。

2.着火硐室位于矿井一翼或采区总进风流所经两巷道的连接处时,则在可能的情况下,采取短路通风,条件具备时也可采用局部反风。

3.火药库着火时,应首先将雷管运出,然后将其它爆炸材料运出,如因高温运不出时,则关闭防火门,退往安全地点。

4.绞车房着火时,应将火源下方的矿车固定,防止烧断钢丝绳,造成跑车伤人。

5.蓄电池机车库着火时,为防止氢气爆炸,应切断电源,停止充电,加强通风并及时把蓄电池运出硐室。

第一百四十三条 硐室发生火灾,且硐室无防火门时,应采取挂风障控制入风,积极灭火。

第一百四十四条 倾斜进风巷道发生火灾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火灾气体侵入有人作业的场所,特别是采煤工作面。为此可采取风流短路或局部反风、区域反风等措施。

第一百四十五条 火灾发生在倾斜上行回风风流巷道,则保持正常风流方向。在不引起瓦斯积聚的前提下应减少供风。

第一百四十六条 扑灭倾斜巷道下行风流火灾,必须采取措施,增加进入的风量,减少回风风阻,防止风流逆转,但决不允许停止通风机运转。如有发生风流逆转的危险时,应从下山下端向上消灭火灾。在不可能从下山下端接近火源时,应采用综合灭火法扑灭火灾。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倾斜巷道中,需要从下方向上灭火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冒落岩石和燃烧物掉落伤人,如设置保护吊盘、保护隔板等。

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倾斜巷道中灭火时,应利用中间巷道、小顺槽、联络巷和行人巷接近火源。不能接近火源时,则可利用矿车、箕斗,将喷水器下到巷道中灭火,或发射高倍数泡沫、惰气进行远距离灭火。

第一百四十九条 位于矿井或一翼总进风道中的平巷、石门和其他水平巷道发生火灾时,要选择最有效的通风方式(反风、风流短路、多风井双区域反风、正常通风等),以便救人和灭火。在防止火灾扩大采取短路通风时,要确保火灾有害气体不致逆转。

第一百五十条 在采区水平巷道中灭火时,一般保持正常通风,视瓦斯情况增大或减少火区供风量。如火灾发生在采煤工作面运输巷道时,为了迅速救出人员和阻止火势蔓延,使遇险人员自救退出,可进行工作面局部反风或减少风量。若采取减少风量措施,要防止造成灾区贫氧和瓦斯积聚。

第一百五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发生火灾时,一般要在正常通风的情况下进行灭火。必须做到:

1.从进风侧进行灭火,要有效地利用灭火器和防尘水管。

2.急倾斜煤层采煤工作面着火时,不准在火源上方灭火,防止水蒸气伤人;也不准在火源下方灭火,防止火区塌落物伤人;而要从侧面(即工作面或采空区方向)利用保护台板和保护盖接近火源灭火。

3.采煤工作面瓦斯燃烧时,要增大工作面风量,并利用干粉灭火器、砂子、岩粉等灭火,全小队人员分布开,对整个燃烧线进行喷射灭火。

4.在进风侧灭火难以取得效果时,可采取局部反风,从回风侧灭火,但进风侧要设置水幕,并将人员撤出。

5.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着火时,必须采取有效方法,防止采空区瓦斯涌出和积聚。

6.用上述方法无效时,应采取隔绝方法和综合方法灭火。

第一百五十二条 独头巷道发生火灾时,要在维持局部通风机正常通风的情况下,积极灭火。矿山救护队到达现场后,要保持独头巷道的通风原状,即风机停止运转的不要随便开启,风机开启的不要盲目停止,进行侦察后再采取措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矿山救护队到达井下,已经知道发火巷道有爆炸危险,在不需要救人的情况下,指挥员不得派小队进入着火地点冒险灭火或探险;已经通风的独头巷道如果瓦斯含量仍然迅速增长,也不得人内灭火,而要在远离火区的安全地点建筑密闭墙,具体位置由救护指挥部确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在扑灭独头巷道火灾时,矿山救护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平巷独头巷道迎头发生火灾,瓦斯浓度不超过2%时,要在通风的情况下采用干粉灭火器、水等直接灭火。灭火后,必须仔细清查阴燃火点,防止复燃引起爆炸。

2.火灾发生在乎巷独头煤巷的中段时,灭火中必须注意火源以里的瓦斯,严禁用局部通风机风筒把已积聚的瓦斯经过火点排出。如果情况不清应远距离封闭。

3.火灾发生在上山独头煤巷迎头,在瓦斯浓度不超过2%时,灭火中要加强通风,排除瓦斯;如瓦斯浓度超过2%仍在继续上升,要立即把人员撤到安全地点,远距离进行封闭。

若火灾发生在上山独头巷的中段时,不得直接灭火,要在安全地点进行封闭。

4.上山独头煤巷火灾不管发生在什么地点,如果局部通风机已经停止运转,在无需救人时,严禁进入灭火或侦察,而要立即撤出附近人员,远距离进行封闭。

5.火灾发生在下山独头煤巷迎头时,在通风的情况下,瓦斯浓度不超过2%,可直接进行灭火。若发生在巷道中段时不得直接灭火,要远距离封闭。

四、首先到达事故地点的矿山救护队行动的一般原则

第一百五十五条 矿山救护队到达矿井后,根据火灾的位置,小队执行紧急任务的顺序如下:

1.进风井井口建筑物发生火灾时,应派1个小队去处理火灾、封盖井口;另1个小队去井下救人和扑灭井底车场可能发生的火源。

2.井筒和井底车场发生火灾时,应派1个小队去灭火,派另1个小队到危险地点救人。

3.当火灾发生在矿井进风侧的硐室、石门、平巷、下山和上山,而燃烧的火灾气体可能扩散到一个采区时,应派1个小队去灭火,派另1个小队到最危险的采区救人。

4.当火灾发生在采区平巷、石门、硐室、工作面、通风平巷、人行眼和联络眼中,应派1个小队以最短的路线进入回风道去救人,另1小队从进风侧进去灭火,并在必要时抢救灾区人员。

5.当火灾发生在回风井井口建筑物、回风井筒、回风井底车场以及其毗连的巷道中时,应派1个小队去灭火,派另1个小队到这些巷道救人。

第六节 处理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时矿山救护队的行动原则

第一百五十六条 处理爆炸事故时,矿山救护队的主要任务是:

1.抢救遇险人员。

2.对充满爆炸烟气的巷道恢复通风。

3.抢救人员时清理堵塞物。

4.扑灭因爆炸产生的火灾。

第一百五十七条 首先到达事故矿井的小队应对灾区进行全面侦察,查清遇险遇难人员数量及分布地点,发现幸存者立即佩戴自救器救出灾区,发现火源要立即扑灭。

第一百五十八条 井筒、井底车场或石门发生爆炸时,应派1个小队救人,1个小队恢复通风。如果通风设施损坏不能恢复,应全部去救人。爆炸事故发生在采掘工作面时,派1个小队沿回风侧、另1个小队沿进风侧进入救人。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为了排除爆炸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抢救人员,要在查清确无火源的基础上,尽快恢复通风。如果有害气体严重威胁回风流方向的人员,为了紧急救人,在进风方向的人员已安全撤退的情况下,采取区域反风或局部反风。这时,矿山救护队应进入原回风侧引导人员撤离灾区。

第一百六十条 矿山救护队在侦察中遇到冒顶无法通过时,侦察小队要迅速退出,寻找其他通道进人灾区。在独头巷道较长、有害气体浓度大、支架损坏严重的情况下,确知无火源、人员已经牺牲时,严禁冒险进入,要在恢复通风、维护支架后方可进入。

第一百六十一条 小队进入灾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进入前切断灾区电源。

2.注意检查灾区内各种有害气体的浓度,检查温度及通风设施的破坏情况。

3.穿过支架被破坏的巷道时,要架好临时支架,以保证退路安全。

4.通过支护不好的地点时,队员要保持一定距离按顺序通过,不要推拉支架。

5.进人灾区行动要谨慎,防止碰撞产生火花,引起爆炸。

第七节 处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矿山救护队的行动原则

第一百六十二条 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矿山救护队的主要任务是抢救人员和对充满瓦斯的巷道进行通风。

第一百六十三条 救护队进入灾区侦察时,应查清遇险遇难人员数量及分布情况,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破坏情况,突出的位置,突出物堆积状态,巷道堵塞情况,瓦斯浓度和波及范围,发现火源立即扑灭。

第一百六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后,1个小队从回风侧、另1个小队从进风侧进人事故地点救人。

仅有1个小队时,如突出事故发生在采煤工作面,应从回风侧进入救人。

第一百六十五条 侦察中发现遇险人员应及时抢救,为其佩戴隔绝式自救器或全面罩氧气呼吸器,引导出灾区。对于被突出煤炭阻在里面的人员,应利用压风管路、打钻等输送新鲜空气救人,并组织力量清除阻塞物。如不易清除,可开掘绕道,救出人员。

第一百六十六条 发生突出事故,不得停风和反风,防止风流紊乱扩大灾情。如果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被破坏,应设置临时风障、风门及安装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因突出造成风流逆转时,要在进风侧设置风障,并及时清理回风侧的堵塞物,使风流尽快恢复正常。

第一百六十八条 发生突出事故,要慎重考虑灾区是否停电。如果灾区不会因停电造成被水淹的危险时,应远距离切断灾区电源。如果灾区因停电有被水淹危险时,应加强通风,特别要加强电器设备处的通风,做到送电的设备不停电,停电的设备不送电,防止产生火花,引起爆炸。

第一百六十九条 瓦斯突出引起火灾时,要采用综合灭火或惰气灭火。如果瓦斯突出引起回风井口瓦斯燃烧,应采取隔绝风量的措施。

第一百七十条 小队在处理突出事故时,小队长必须做到:

1.进入灾区前,检查矿灯,并提醒队员在灾区不要扭动矿灯开关或灯盖。

2.在突出区要设专人定时定点用100%瓦斯检定器检查瓦斯含量,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3.设立安全岗哨,禁止不佩戴氧气呼吸器的人员进人灾区,非救护队人员只能在新鲜风流中工作。

4.当发现突出点有异常情况,可能发生二次突出时,要立即撤出人员。

第一百七十一条 恢复突出地区通风时,要设法经最短路线将瓦斯引入回风道。排风井口50m范围内不得有火源,并设专人监视。

第一百七十二条 处理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时,除严格执行煤与瓦斯突出的各项规定外,还必须对灾区加大风量,迅速抢救遇险人员。佩戴氧气呼吸器进入灾区时,应带好防烟眼镜。

第八节 处理冒顶事故时矿山救护队的行动原则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发生冒顶事故后,矿山救护队应配合现场人员一起救助遇险人员。如果通风系统遭到破坏,应迅速恢复通风。当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威胁到抢救人员的安全时,救护队应担负起抢救人员和恢复通风的工作。

第一百七十四条 在处理冒顶事故以前,矿山救护队应向在事故附近地区工作的干部和工人了解事故发生原因、冒顶地区顶板特性、事故前人员分布位置、瓦斯浓度等,并实地查看周围支架和顶板情况,必要时加固附近支架,保证退路安全畅通。

第一百七十五条 抢救人员时,用呼喊、敲击或采用寻人仪探测等方法,判断遇险人员位置,与遇险人员保持联系,鼓励他们配合抢救工作。对于被埋、被堵的人员,应在支护好顶板的情况下,用掘小巷、绕道通过冒落区或使用矿山救护轻便支架穿越冒落区接近他们。一时无法接近时,应设法利用压风管路等提供新鲜空气、饮料和食物。

第一百七十六条 处理冒顶事故中,始终要有专人检查瓦斯和观察顶板情况,发现异常,立即撤出人员。

第一百七十七条 清理堵塞物时,使用工具要小心,防止伤害遇险人员;遇有大块矸石、木柱、金属网、铁梁、铁柱等物压人时,可使用千斤顶、液压起重器、液压剪刀等工具,进行处理。

第一百七十八条 抢救出的遇险人员,要用毯子保温,并迅速运至安全地点,进行输氧或由医生进行急救包扎,尽快送医院治疗。对长期困在井下的人员,不要用灯光照射眼睛,饮食要由医生决定。

第九节 处理井巷遭受水淹时矿山救护队的行动原则

第一百七十九条 井巷发生透水事故时,矿山救护队的任务是抢救受淹和被困人员,防止井巷进一步被淹和恢复井巷通风。

第一百八十条 矿山救护队到达事故矿井后,要了解灾区情况、水源、事故前人员分布、矿井有生存条件的地点及进入该地点的通道等,并计算被堵人员所在地点容积、氧气、瓦斯浓度,计算出被困人员应救出的时间。

第一百八十一条 救护队在侦察中,应判定遇险人员位置,涌水通道、水量、水的流动线路,巷道及水泵设施受水淹程度,巷道冲坏和堵塞情况,有害气体(CH4、CO2、H2S等)浓度及在巷道散布情况和通风情况等。

第一百八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发生透水时,第1个小队一般应进入下部水平救人,第2小队应进入上部水平救人。

第一百八十三条 对于被困在井下的人员,其所在地点高于透水后水位,可利用打钻等方法供给新鲜空气、饮料及食物;如果其所在地点低于透水后水位时,则禁止打钻,防止泄压扩大灾情。

第一百八十四条 矿井透水量超过排水能力,有全矿和水平被淹危险时,在下部水平人员救出后,可向下部水平或采空区放水。如果下部水平人员尚未撤出,主要排水设备受到被淹威胁时,可用装有粘土、砂子的麻袋构筑临时防水墙,堵住泵房口和通往下部水平的巷道。

第一百八十五条 矿山救护队在处理水淹事故时,小队长必须注意下列问题:

1.透水如果威胁水泵安全,在人员撤往安全地点后,小队的主要任务是保护泵房不致被淹。

2.小队逆水流方向前往上部没有出口的巷道时,要与在基地监视水情的待机队保持联系,当巷道有很快被淹危险时,要立即返回基地。

3.排水过程中,要保持通风,加强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

4.排水后进行侦察、抢救人员时,要注意观察巷道情况,防止冒顶和掉底。

5.救护队员通过局部积水巷道,在积水水位不高、距离不长时,也要十分慎重,应选择熟悉水性,了解巷道情况的队员通过。

第一百八十六条 处理上山巷道透水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防止二次透水、积水和淤泥的冲击。

2.透水点下方要有能存水及存沉积物的有效空间,否则人员要撤到安全地点。

3.保证人员在作业中的通讯联系和安全退路。

第十节 处理淤泥、粘土和流砂溃决事故时

矿山救护队的行动原则

第一百八十七条 处理淤泥、粘土和流砂溃决事故时,矿山救护队的主要任务是救助遇险人员,清除透入井巷中的淤泥、粘土和流砂,加强有毒有害气体检查,恢复通风。如果通风正常,则清除工作应由本矿人员进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 溃出的淤泥、粘土和流砂如果困堵了人员,要用呼喊、敲击等方法与他们取得联系,采取措施输送空气、饮料和食物。在进行清除工作的同时,寻找最近距离掘小巷接近他们。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泥砂有流入下部水平的危险时,应将下部水平人员撤到安全处。

第一百九十条 如开采的为急倾斜煤层,粘土和淤泥或流砂流人下部水平巷道时,救护工作只能从上部水平巷道进行,严禁从下部接近充满泥砂的巷道。

第一百九十一条 当救护小队在没有通往上部水平安全出口的巷道中逆泥浆流动方向行进时,基地应设待机小队,并与进入小队保持不断联系,以便随时通知进入小队返回或进入帮助。

第一百九十二条 在淤泥已停止流动,寻找和救助人员时,应在铺于淤泥上的木板上行进。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条件限制,须从斜巷下部清理淤泥、粘土、流砂或煤渣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由矿长亲自组织抢救,设有专人观察,防止泥砂积水突然冲下;并应设;置有安全退路的躲避硐室。出现险情时,人员立即进人躲避硐室暂避。在淤泥下方没有阻;挡的安全设施时,不得进行清除工作。

第十一节 处理事故时的特别服务部门

一、地面基地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处理重大事故时,为及时供应救灾装备和器材,必须设立地面基地。

1.地面基地的救护装备、器材的数量,由矿山救护队指挥员根据事故的范围、类别及参战救护队的数量确定。

2.地面基地至少存放能用3昼夜的氧气、氢氧化钙和其他消耗物资。

3.地面基地应有通讯员、气体化验员、仪器修理员、汽车司机等人员值班。

第一百九十五条 为保证地面基地正常有效地工作,矿山救护队指挥员要指定地面基地负责人。

地面基地负责人应做到:

1.按规定及时把所需要的救护器材储存于基地内。

2.登记器材的收发与储备情况。

3.及时向矿山救护队指挥员报告器材消耗、补充和储备情况。

4.保证基地内各种器材、仪器的完好。

二、井下基地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为保证处理事故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设立井下基地。井下基地应设置在尽量靠近灾区、通风良好、运输方便、不易受爆炸波直接冲击的安全地点。

井下基地应设有:

1.待机小队。

2.通讯设备。

3.必要的救护装备、配件、工具和材料。

4.值班医生。

5.有害气体监测仪器。

6.临时充饥的食物和饮料。

第一百九十七条 在井下基地负责的指挥员应经常同抢救指挥部和正在工作的救护小队保持联系,检查基地有害气体的浓度并注意其他情况的变化。

第一百九十八条 改变井下基地位置,必须取得矿山救护队指挥员的同意,并通知抢救指挥部和正在灾区内工作的小队。

三、通讯工作

第一百九十九条 在处理事故时,为保证指挥灵活,行动协调,必须设立通讯联络系统。

通讯的方式有:

1.派遣通讯员。

2.显示讯号与音响信号。

3.有线、无线电话。

第二百条 在处理事故时,应保证如下通讯联络:

1.抢救指挥部与地面、井下基地。

2.井下基地与灾区工作小队。

抢救指挥部、基地的电话机应设专人看守,撤销和移动基地电话机只有得到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百零一条 简单的显示信号:

粉笔或铅笔写字、手势、灯光、冷光管、电话机、喇叭、哨子及其他打击声响等。

第二百零二条 在灾区内严禁通过口具讲话,使用的音响信号规定如下:

一声——停止工作或停止前进;

二声——离开危险区;

三声——前进或工作;

四声——返回;

连续不断的声音——请求援助或集合。

在竖井和倾斜巷道用绞车上下时使用的信号;

一声——停止;

二声——上升;

三声——下降;

四声——慢上;

五声——慢下。

在灾区中报告氧气压力的手势为:

伸出拳头表示10MPa;伸出五指表示5MPa;伸出一指表示1MPa;报告时手势要放在灯头前表示。

四、应急气体分析室

第二百零三条 在处理火灾及爆炸事故时,必须设有应急气体分析室,并不断地监测灾区内的气体成分。

第二百零四条 抢救指挥部应委派气体分析负责人,其职责为:

1.对灾区气体定时、定点取样,昼夜连续化验,及时分析气样,并提供分析结果。

2.绘制有关测点气体和温度变化曲线图。

3.负责整理总结整个处理事故中的气体分析资料。

4.必要时,可携带仪器到井下基地直接进行化验分析。

五、医疗站

第二百零五条 当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事故矿井负责组织医疗站,医疗站的任务是:

1.医疗人员在医疗站和井下基地值班。

2.对从灾区撤出的遇险人员进行急救。

3.检查和治疗救护队员的疾病。

4.检查遇难人员受伤部位的具体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节 矿山救护队进行安全技术工作时的行动原则

第二百零六条 矿山救护队佩戴氧气呼吸器在井下从事的各项非事故性工作,均属安全技术工作。安全技术工作必须由矿井有关部门制定专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送矿山救护队执行。

第二百零七条 矿山救护队参加排放瓦斯工作,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按照排放瓦斯措施,矿山救护队要逐项检查,符合规定后方可排放。

2.矿山救护队要组织人员学习措施,并制定自己的行动计划。

3.排放前,要撤出回风侧的人员,切断回风流的电源,如果回风侧有火区时,要进行认真检查,并予以严密的封闭。

4.排放时,要有专人检查瓦斯,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5.排放结束后,矿山救护队应与现场通风、安监部门一起进行检查,待通风正常后,方可撤出工作地点。

第二百零八条 封闭的火区符合启封条件后,方可启封。启封工作矿山救护队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

1.对火区启封计划要组织学习和讨论,并逐项进行检查落实,符合规定后,应制定出自己的行动计划。

2.启封前,要在锁风的情况下进行详细侦察,检查火区的温度、各种气体浓度及巷道支护等情况,发现有复燃征兆时,要立即重新封闭。

3.启封前,必须把回风侧的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切断回风流的电源。在通往回风道交叉口处设栅栏、警标,并做好重新封闭的准备工作。

4.启封时,要逐段恢复通风,认真检查各种气体浓度和温度变化情况。有复燃危险时,必须立即重新封闭火区。

5.启封工作结束后,矿山救护队要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值班,3天内无复燃象征时,撤出工作地点。

第二百零九条 矿山救护队参加有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震动性放炮工作,按下列规定进行:

1.根据批准的措施,检查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

2.携带灭火器和其它必要的装备在指定地点值班,并在放炮之前佩戴好氧气呼吸器。

3.在放炮30min后,矿山救护队佩戴呼吸器进人工作面进行检查,如放炮引起火灾要立即扑灭。

4.在瓦斯全部排放完毕后,矿山救护队要与通风、安监等部门共同检查,通风正常后,方可离开工作地点。

第二百一十条 矿山救护队参加反风演习,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

1.根据批准的反风演习计划措施,逐项检查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

2.及时组织队员对反风计划措施进行学习和讨论,并制定出自己的行动计划和安全措施。

3.反风前,救护队应佩戴氧气呼吸器和携带必要的技术装备在井下指定地点值班,同时测定矿井风量和检查瓦斯浓度。

4.反风10min后,经测定风量达到正常风量的40%,瓦斯含量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应及时报告指挥部。

5.恢复正常通风后,救护队应将测定的风量、检测的瓦斯浓度报告指挥部,待通风正常后方可离开工作地点升井。

第八章 矿山救护队的军事化管理

第一节 队旗、队徽、队歌

第二百一十一条 矿山救护队队旗是荣誉、勇敢、善战和光荣的象征,矿山救护队指战员必须维护它的尊严。队旗式样见附件五。队旗在重大节日、技术比武、隆重集会、游行等时使用。

第二百一十二条 矿山救护队队徽图案见附件六。

第二百一十三条 矿山救护队队歌见附件三。

第二节 队衔、队服

第二百一十四条 矿山救护队实行军事化队衔制度。队衔管理办法见附件四。

第二百一十五条 矿山救护队统一配发专职消防人员服装,佩戴矿山救护标志的臂章,臂章图案见附件七。

第三节 队容、风纪、礼节

第二百一十六条 救护队指战员必须严格遵守队容、风纪、礼节的规定,要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

第二百一十七条 救护队指战员在演习训练、处理事故时,按规定着战斗服。着装顺序的具体规定按《矿山救护队军事训练教范》规定执行。

第二百一十八条 为保持队容整洁,着队服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1.按规定佩带帽徽、领章、肩章、臂章。

2.着装要戴队帽,扣好领扣、衣扣、裤扣,不得挽袖、卷裤腿、披衣、敞怀、穿拖鞋。

3.便服和队服不得混穿,内衣领不得高出外衣领2mm,内衣下边不得外露。

4.着队服时不准围围脖,带口罩时不得系在帽上或挂在胸前。

5.戴队帽要端正,蓄发不得露在帽外,不准留胡须。

6.女职工着队服不准带耳环、项链、领花、戒指等装饰品、不准描眉、涂口红、染指甲等。

第二百一十九条 指战员着队服外出时,必须着装整齐、举止端正。行走时不准吸烟,吃东西、手插入口袋内、东张西望、搭肩挽臂。

第二百二十条 指战员外出时应维护社会治安,遵守公共秩序。在乘公共汽车和电车时要按次序上,下车,要敬老爱幼、扶弱帮残、主动让座。

第二百二十一条

1.集体执行任务时,队伍要整齐,着装要统一,口令要清楚、响亮。下级向上级报告和领取任务时要行举手礼。

2.指挥员在队列前发布命令或讲评时,全队列人员要双目注视指挥员,停止任何活动。

3.上级有关部门或行政领导来队检查工作时,当班指挥员应下达停止操课的命令,喊“立正”口令,然后向上级领导行举手礼(不戴队帽行注目礼)后,再报告有关情况。

4.召开大会或上课操练时,个人请示问题或发表意见,应先举手报告,取得指挥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5.下级到上级办公室请示工作时,首先敲门,取得上级同意后方可进人。

第四节 日常工作管理

第二百二十二条 救护队的日常管理,是对整个工作活动进行预测和计划、组织和指挥、监督和控制、教育和鼓励、创新和改造,目的是把救护队建设成一支思想革命化、行动军事化、管理科学化、装备系列化、技术现代化的特别能战斗的队伍。

第二百二十三条 救护队是一个团结的战斗集体,指挥员和战斗员在政治上是平等的。因此要求指挥员要爱护战斗员,要平等待人;战斗员要支持指挥员的工作,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完成指挥员布置的一切任务。

第二百二十四条 救护队要有严密的组织、严明的纪律、严格的要求,平时做到严格管理,确保高度的战斗准备,战时做到“闻警即到,速战能胜”。矿山救护队的管理工作、战斗准备和战斗力,要定期进行检查、验收评比,其标准为《军事化矿山救护队验收标准及评定办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加强管理是搞好矿山救护工作的基础。矿山救护队必须根据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按照管理层次进行科学分工,明确划分职责范围,实行系统管理,并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百二十六条 矿山救护队的管理要做到牌板化,并备以下资料:

1.各项工作、各种会议记录。

2.矿区交通图和矿山救护队到达各矿(井)的距离和行车时间表。

3.各矿井的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4.各矿井的通风系统图。

5.事故总结,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二百二十七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建立昼夜值班制度。战备值班以小队为单位,按照工作与学习日程表轮流担任值班、待机、工作队。中队以上指挥员及汽车司机须轮流上岗值班,有事故时和小队一起出动。

值班、待机小队的技术装备,必须保持良好的战斗准备状态,整洁地装在值班、待机汽车上。听到事故警报,必须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出动。

值班小队必须昼夜派人轮流担任电话值班员,并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百二十八条 救护队必须建立以下制度:

1.值班工作制度。

2.待机工作制度。

3.交接班制度。

4.技术装备检查维护保养制度。

5.学习和训练制度。

6.考勤制度。

7.战后总结讲评制度。

8.下井预防检查制度。

9.内务卫生管理制度。

10.材料装备库房管理制度。

11.车辆管理使用制度。

12.计划、财务管理制度。

13.会议制度。

14.评比检查制度。

15.奖惩制度。

第二百二十九条 为了加强救护业务技术的管理,应建立以下几种记录簿:

1.矿山救护工作日志。

2.技术装备检查维护登记簿。

3.交接班登记簿。

4.学习训练情况和考核登记簿。

5.事故处理记录簿。

6.预防检查登记簿。

7.会议记录。

8.材料消耗登记簿。

9.好人好事登记簿。

10.安全技术工作登记簿。

记录簿由值班队长认真及时填写。

第二百三十条 电话值班室应装备以下设备和图板:

1.普通电话机。

2.专用录音电话机。

3.事故调度盘。

4.矿井位置、交通显示图。

5.计时钟表。

6.事故紧急出动报警装置。

7.电台。

第二百三十一条 值班、待机队休息室的卧具要齐全、干净、卫生。

第二百三十二条 计划管理应根据本队实际情况,做到年有计划、季有安排、月有工作与学习日程表。

计划内容:

1.队伍建设。

2.教育与训练。

3.技术装备管理。

4.矿井预防检查。

5.内务管理。

6.战备管理。

7.劳动工资及财务。

8.设备维修等。

第二百三十三条 区域矿山救护大队按规定上报下列报告:

1.年度计划、年工作总结、人员和装备情况报表,每年二月初上报支队,支队汇总后报总队。

2.每次事故处理后,要填写事故处理登记卡片(见表10)及写出事故报告,在事故处理后15天内报支队,重大恶性事故上报总队。

表10 处理事故登记卡片

填写单位: 报出时间:199 年 月 日

矿井名称 事故地点 事故性质 遇难人员名来电话时间月 日 时 分来电话人姓名 出动时间月 日 时 分出动人数名矿井指挥负责人 救护队负责人 返回队部时间月 日 时 分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示意图 事故处理经过 主要经验与教训 佩戴呼吸器工作时间小时不带呼吸器 工作时间小时救出轻、重伤遇险人员名运出尸体具恢复巷道m恢复可采煤量万t抢运出设备器材 台 件(折合人民币 万元)

救护队负责人 填表人姓名

注:1.每次事故处理返队后10天内填写此卡一式三份,分别上报支队、大队,并自存一份,以便存档。

2.填写此卡要认真负责,字写清楚,不得草写。

3.矿山救护队发生自身伤亡后,要立即向支队、总队报告(见表11),并呈交自身伤亡教训总结材料及其有关图纸。

4.科研成果在试验成功后报出。

上述报告同时上报主管部门。

表11 矿山救护队伤亡事故报告表

省(区) 矿务局(煤炭局)

年 月 日报

事故时间队别伤亡(人)重伤(人)事故地点(局、矿)伤亡主要原因      伤 亡 人 员 名 单姓 名年龄队龄职务备 注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表12 救护队指战员服务卡

姓 名 出生日期年 月 日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籍 贯 现住址 何时何地参加工作   入队前井下工龄年工 种 人队日期年 月 日培训日期年 月至 年 月培训评语   个 人 简 历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救护队应加强对技术资料的管理,分别建立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救护队指战员参加救护工作服务卡片(见表12)。

2.收集整理外地科学技术资料及经验材料。

3.救护队服务矿井的图纸。

4.历年救护工作总结,技术状况和评比情况,处理事故报告书等。

5.上级有关的指示、通知、文件及有关规定。

6.大型装备、设备的性能(说明书及有关技术资料)、维护、使用情况等。

第二百三十五条 救护队在进行预防检查工作时,须着装战斗服。

第二百三十六条 救护队必须坚持主动预防的原则,有计划地派出小队到所服务矿井进行熟悉巷道。在熟悉巷道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二百三十七条 预检小队下井前,须将小队和个人装备完整地装进救护车,乘车前往。到矿后救护车按指定地点停放,司机不得离开岗位。

第二百三十八条 预检人员下井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各项规定,并着战斗服,携带自救器和完好的检测仪器、仪表等,在井巷中行进和工作面检查时,都必须注意安全。

第二百三十九条 预防检查、熟悉巷道应注意以下情况:

1.熟悉了解矿井巷道及采掘工作面、采空区的分布和管理情况。

2.熟悉了解矿井通风、排水、运输、输配电、压缩空气、消防火管路系统的基本情况。

3.熟悉和检查矿井有害气体情况。

4.了解矿井各硐室分布情况和防火设施。

5.掌握矿井重大事故隐患,如透水、发火、冒顶、煤与瓦斯突出等,以及矿井火区的分布与管理情况。

6.检查了解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执行情况。

7.熟悉井下消防材料库的地点,了解库内材料设备的品名、数量和储存情况。

第二百四十条 预防检查要认真负责,发现危及矿井和职工生命安全隐患时,应当机立断,果断处理。

第二百四十一条 预防检查结束后,要绘出矿井通风系统图、巷道及采区等示意图,并将发现的事故隐患记人下井记录本内,不安全问题要填写三联单,责成专人限期处理;对重大事故隐患须立即汇报局、矿调度室。

第二百四十二条 救护队必须开展经常性的评比活动,制定实施细则,调动广大指战员的工作积极性。要把事故处理和预防检查、装备维护保养、执行规章制度、政治与技术业务学习、演习训练、体质锻炼等做为评比的主要内容。

第五节 技术装备管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救护队的个人装备、小队装备、中队装备、大队装备及车辆和库存装备等,都要定期检查,准确掌握在用、库存的状况及数量,在用装备须保持战备状态。

第二百四十四条 根据技术装备的使用情况,做出装备的报废、更新、备品备件的补充计划,并及时补充。

第二百四十五条 库房须设专人保管,保持库房干净卫生,设备存放整齐,严格审批领用制度,做到账、物、卡“三相符”。

第二百四十六条 小队装备须根据小队人员进行分工保管,严格按规定检查、登记,使小队和个人装备经常保持全、亮、准、尖、利、稳。

全:小队和个人装备要齐全。

亮:装备带金属的部分要亮。

准:仪器经检查达到技术标准。

尖:带尖的工具要尖锐。

利:带刃的工具要锋利。

稳:装把柄的工具要牢靠、稳固。

第二百四十七条 救护队每个指战员要爱护仪器装备,节约用氧、节约备品备件,对无故损坏仪器装备者要追究责任。备品备件的领用必须经小队长检查同意,队长审批,禁止乱发乱用。

第二百四十八条 救护队的各种仪器仪表,须按国家计量标准要求校正,使之达到规定标准。

小队和个人装备使用后,必须立即进行清洗、消毒、去垢除锈、更换药品、补充备品备件,并检查达到技术标准要求,保持战备状态。

第二百四十九条 必须保证救护队使用氧气和二氧化碳吸收剂的质量,具体要求是:

1.氧气纯度不得低于98%,其它要求应符合医用氧气的标准。

2.库存的二氧化碳吸收剂每季度化验1次,对二氧化碳吸收率低于30%,二氧化碳含量大于4%,水分不能保持在15%~21%之间的不准使用。

3.用过的二氧化碳吸收剂,无论使用时间长短,不准重复使用。

4.氧气呼吸器清净罐内的二氧化碳吸收剂因故连续3个月以上没有使用的,须重新装药,否则不准使用。

另外,使用的氧气瓶,须按国家压力容器规定标准,每3年必须进行除锈清洗、水压试验;达不到标准的氧气瓶不准使用。

第二百五十条 装备定期检查维护的结果,须认真填写在装备检查登记簿内,报小队长审查签字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百五十一条 矿山救护队的大型设备,如高倍数泡沫灭火机、惰性气体发生装置、水泵等,应每季检查1次,使其达到技术标准,并做到专人管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 救护队必须不断学习、推广新技术新装备,不断改革创新。新装备使用前必须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使用。

第二百五十三条 救护队应配备计算机等高科技先进设备。建立安全系统工程,在事故处理中运用计算机专家指挥系统,尽快选择制定最佳处理方案。

第二百五十四条 选择购置矿山救护装置,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质量保证措施,确保产品质量完好、性能稳定,并要厂家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第二百五十五条 分管车辆的指挥员,必须定期组织司机对车辆进行检查维护,使其经常保持战斗准备状态。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完善驾驶员责任制、车辆维护保养制度。对驾驶员要经常进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遵纪教育,同时要搞好技术学习和交通规则学习。

第二百五十七条 矿山救护车必须严格管理和使用,做到专车专用,保持车辆的完好性。

第二百五十八条 要制定车辆维修计划,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维护,并认真填写材料领用和出车登记簿。

第六节 内 务 管 理

第二百五十九条 内务工作的管理,体现救护队的精神面貌,目的是给救护队指战员创造一个舒适整洁的学习、工作、生活、训练、休息的环境。

第二百六十条 救护队要根据队部的具体情况,有计划地绿化和美化环境。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卫生工作要求达到:

1.集体宿舍墙壁悬挂物体一条线,床上卧具叠放整齐一条线,保持窗明壁净。

2.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果皮、烟头等。

3.个人卫生要做到:常洗澡、常理发、常换衣服。

4,指战员有病要早报告、早治疗,有传染病者要隔离。

第七节 后 勤 工 作

第二百六十二条 氧气充填泵必须由专人操作,非充填人员不准充氧。充填工必须做到:

1.对氧气充填泵要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充填泵表压在20MPa检查时,应不漏油、不漏气、不漏水、无杂音。经常保持充气室和充气泵体卫生清洁。

2.充氧时必须按操作规程操作。

3.充填室内贮存氧气的大氧气瓶不得少于5个,其压力在10MPa以上。少于规定时报告主管领导,并及时补充。

4.氧气泵房的贮存室内,空瓶和实瓶应分别存放,并标明充填日期。

5.充填室应安装防爆灯具,并严禁烟火,严禁存放油脂和易燃、易爆物品。

6.氧气瓶应做到轻拿轻放,距暖气片和高温点的距离在2m以上。

7.外单位充氧时,必须经领导批准,否则不准随便充氧。

8.新购进或经水压试验后的氧气瓶在充填前,须稀释2~3次后,方可进行充氧。

9.充填泵房必须保持通风良好、整齐美观。

第二百六十三条 救护队的化验室应能负责化验矿井空气中的氧气、二氧化碳、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及氮气等成份。同时要求做到:

1.当矿井发生火灾时,化验室须昼夜坚持化验工作。在正常情况下,从采样时间起化验结果必须在3h以内提出;特殊情况下须随到随化验。如化验结果发现有爆炸危险时,须以最快方式报告矿井事故抢救指挥部。

2.化验员工作时,必须精力集中,按操作规程规定准确操作化验,结果应齐全无误并认真填写化验单,签名后送报样人或负责人,存根保存期限不得低于2年。

3.化验室内温度应保持在15~23℃之间,不允许明火取暖和阳光爆晒。室内空气应保持新鲜,严禁室内吸烟。

4.化验室应经常保持整洁、仪器完好,应配有一定数量的备品,以保证不间断地工

作。

第二百六十四条 救护队应自备矿灯房,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有关矿灯房的建筑、管

理、使用、充电人员的操作,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百六十五条 搞好食堂,是增强救护队人员体质的重要措施,因此要求:

L加强食堂管理,做到服务周到,干净卫生,饭热、菜香、花样多。

2.食堂要备有冷冻设备,炊具要定期消毒,禁止采购腐烂变质的食品。

3.炊管人员要定期检查身体,发现疾病须及早治疗,有传染性疾病者不得从事炊事工作。

第二百六十六条 加强财务管理,、做到年有计划,日结月清,年底决算,严格财务审批、报销制度,反对铺张浪费。

第二百六十七条 营区建设和修缮工程每年都要提出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章 矿山救护队的经费和劳保待遇

第一节 经 费

第二百六十八条 新建或改扩建的矿山救护队队部和设施,由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列入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

第二百六十九条 矿山救护队的经费。

1.各省(区)煤炭主管部门需逐步建立救护专项费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其具体办法由各省(区)煤炭主管部门制定。

2.各救护队的经费渠道维持不变。各救护队的主管单位(部门)必须保证救护队的正常经费开支。如因经费不能保证而影响矿山救护工作的正常开展或造成事故及其他严重后果时,将根据情节追究主管单位(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3.煤炭系统实行救护有偿服务。对未向救护队提供救护经费的煤矿,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时,煤矿必须支付服务费。其收费标准由各省(区)煤炭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百七十条 煤炭工业部用于矿山救护队的安全技措资金,有重点的投入到各区域矿山救护大队,主要用于装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第二节 劳 保 待 遇

第二百七十一条 煤矿井下的救护工作条件恶劣、艰苦、危险,从事矿山救护工作的指战员享受井下采掘一线职工同等工资和福利待遇,如下井津贴、班中餐等。

第二百七十二条 矿山救护队按下列标准发放服装、用品:

1.救护指战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劳保用品外,每年发战斗服2套(其中处理事故和下井安全预防检查各1套)、背包1个、运动鞋1双。

2.救护队指战员及后勤人员的军事化服装,按公安部、财政部联合批准的企业专职消防人员服装发放标准执行(集体换装和新队员人队时,第一次冬、夏服按2套发放,大衣除外)。

第二百七十三条 辅助矿山救护队的成员,除原工种发放的劳保用品外,每3年发战斗服1套、矿帽1顶、胶鞋1双、手套6副、绒衣1套、毛巾3条、灯带1条、战斗服背包1个。

第二百七十四条 矿山救护队直接参加井下抢险救灾的指战员(包括参加战备的值班司机、辅助救护队的专职队长),每月应发放一定数额的救护营养津贴(另文规定)。

第二百七十五条 矿山救护队(包括辅助救护队)指战员,凡佩戴氧气呼吸器工作,发给非常津贴。温度在30℃以下时,每小时发给4元;30℃以上时,每小时发给6元。

在上述温度情况下,有中等烟雾时相应增加20%的非常津贴;有浓烟时增加40%的非常津贴。

佩带氧气呼吸器在井下待机,每小时发给非常津贴1元。

上述各项工作时间不足30min,按30min计算;超过30min不足1h,按1h计算;超过1h不足2h,按2h计算,依此类推。

第二百七十六条 服务矿井召请矿山救护队处理事故或从事其他需佩戴氧气呼吸器的安全技术工作时,矿井应免费提供饮食及住宿。

第十章 奖 惩

第二百七十七条 对在矿山救护和安全工作中有以下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其贡献大小,分别报请上级给予记功和奖励:

1.模范遵守《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救护规程》,在矿山救护和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

2.作战英勇,在抢救遇险遇难人员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与个人。

3.在处理事故中,对防止灾情扩大或为减少伤亡和损失做出贡献者。

4.敢于从严管理,善于调动指战员的积极性,对加强矿山救护队的建设做出显著成绩者。

5.在矿井安全预防检查中,敢于监督检查,坚持原则,制止“三违”,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防止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的危害程度有突出贡献者。

6.在矿井安全技术工作中,对恢复灾区、回收器材及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的疑难问题做出贡献者。

7.在矿山救护工作中有发明创造,对技术上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显著成绩者。

三等功报区域大队批准,二等功报支队批准,一等功、特等功报总队批准。

对于在抢险救灾中,为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及国家财产牺牲的指战员,应根据其立功表现,积极向有关部门申报,经批准可追认为烈士;残废者发给荣誉证书。

第二百七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其情节、造成后果的性质、损失大小,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在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及处理各种事故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严重事故者。

2.当事故发生后,应召不到或逃避出动及畏缩不前、临阵逃脱或拒不执行战斗命令者。

3.对在矿山救护工作中,因玩忽职守而贻误战机,导致严重后果者。

4.对在处理事故和抢救遇险遇难人员中,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造成不良后果者。

附件一

矿山救护专业用语解释

1.矿山救护队 处理矿井火、瓦斯、煤尘、水、顶板等灾害事故的职业性、技术性的军事化专业队伍。

2.直属中队 由区域大队对人、财、物直接进行领导和管理的中队。

3.辅助矿山救护队 生产矿井不脱产的矿山救护队(是专职矿山救护队的助手和后备军)。

4.矿山救护工作 矿山救护指战员为执行矿山救护队的任务而开展的各项工作,其中主要是营救遇险遇难人员和处理矿井各种事故。

5.救护工作原则 执行安全第一方针,坚持“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抢救”的救护原则。

6.救护指挥员 矿山救护队担任总队、支队和大、中、小队领导人(包括技术领导职务人员)的统称。

7.救护队员 又称救护战斗员。是在小队长直接领导下,并根据各级指挥员的命令,执行矿山救护具体战斗任务的人员。

8.演习巷道 指专供矿山救护队进行实战演习训练的地下巷道、硐室或地面密封建筑物。

9.抢救指挥部 处理矿井事故的组织领导机构(矿井发生重大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抢救指挥部,直到事故处理工作全部结束,方可撤销)。

10.地面基地 在处理复杂矿井事故时,为及时供应救灾装备和器材,在矿井地面设立的事故处理战备物资储备基地。

11.井下基地 在救灾时,井下建立的用于存放救灾物资、设置待机小队和急救医务人员的指挥通讯联系中心(该基地应选择在尽量靠近灾区,通风良好、运输方便、不易受爆炸直接冲击的安全地点)。

12.预防检查 矿山救护队的一项重要日常任务,包括有计划地派出小队到所服务矿井,熟悉井下巷道布置和各采掘工作面、硐室、库房的分布情况及通风、排水、运输、输配电、压缩空气、消防管路等系统的情况;检查矿井重大事故隐患和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执行情况;针对存在问题预先采取防治措施等。

13.救护通讯 在处理事故时,为保持抢救指挥部与地面和井下基地,井下基地与灾区工作小队以及灾区工作人员的经常联系,保证抢救工作指挥灵活,行动协调,而建立的通讯联络系统。

14.灾区侦察 矿山救护小队进入灾区探明事故性质、原因、范围、遇险遇难人员数量和所在地,以及通风、瓦斯等情况的侦察工作。灾区侦察是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事故处理计划和采取正确处理措施的依据。

15.分区段进行侦察 当灾区范围大或条件复杂时,将灾区分为几个区段,组织几个小队分别进行侦察,以便迅速完成整个灾区的侦察任务。

16.高温作业 指矿山救护队在井下空气温度超过30℃(测点高1.6~1.8m)条件下从事的矿山救护工作。

17.反风演习 生产矿井用以检查反风设施是否处于灵活、可靠而又不大量漏风,保证在需要反风时迅速实现矿井反风的一项安全技术工作。

18.矿井火灾 发生在煤矿井下或地面井口附近而能够波及到井下的火灾。

19.火区 井下火灾燃烧区域或无法直接扑灭而予以封闭的区域。

20.火风压 矿内火灾形成的井下烟雾回风流沿着发火前的原有方向流动时,由于温度的增高以及矿内大气成分的改变,在矿井垂直或倾斜巷道内形成一种附加的风压(火风压是火灾风流逆转的主要原因)。

21.火灾复燃 在同一地点,因所采取的灭火措施未能完全消除火种,而再次出现的明火燃烧。

22.风流逆转 由于火风压的作用,使矿井通风网络中某些风流的方向发生变化,火烟及其他的火灾产物出现在火源前的旁侧风流和主干风流中的现象(风流逆转使井下有些安全地区也会突然出现火烟,使远离火源的有些独立风流中的工作人员中毒或窒息,从而扩大灾区,增加灭火救灾的困难)。

23.灭火战术 针对各种火灾对象的特点和火灾规律采取不同的扑救方法。

24.积极灭火(直接灭火) 用水、化学灭火物质、惰性气体、砂子(岩粉)等,在火源附近或离火源一定距离直接扑灭矿井火灾的方法。

25.用水灭火 主要指用水直接喷射火源扑灭矿井火灾的方法。

26.高泡灭火 利用高倍数泡沫灭火机产生的空气泡沫混合体进行灭火的方法。

27.干粉灭火 用装有干粉的灭火装备将灭火剂发射到着火地点,以扑灭矿井初期明火和油类、电气设备等火灾的方法。

28.惰气发生装置灭火 将惰气发生装置制取的惰气发射到火区,使火区空气惰化灭火的方法(它既能灭火,又能抑制瓦斯爆炸)。

20.隔绝灭火 在通往火区的所有巷道内构筑防火墙(密闭墙),将风流全部隔断,制止空气的供给,使矿井火灾逐渐自行熄灭。

30.临时密闭 临时隔绝火区的构筑物(主要有风障、板闭、充气密闭等几种,用以阻止空气进入火源,降低燃烧势头,改善矿山救护队在灭火战斗时的温度、烟雾等条件)。

31.防爆密闭 一种特殊加强结构的密闭(特点是抗冲击性能强。在高瓦斯矿井封闭火区时,当火区内发生爆炸后,在爆炸冲击波动力作用下要求其不变形,不破坏、不丧失原有的机械性能和气密性)。

32.防爆墙通风孔 封闭高瓦斯矿井火区,为防止在施工时发生爆炸,砌筑防爆密闭墙时,在墙上保留的供筑墙时通风,并保有足够风量流过火区,将可燃性瓦斯稀释到安全浓度的孔洞(通风孔留待密闭墙全部完成时,在最短时间内堵塞。堵塞后施工人员要尽快撤出危险区,防止随时可能发生的爆炸伤亡)。

33.风障 在矿井发生火灾事故时,用于隔绝火源或调节风量的临时性挡风密闭物(多用帆布做成,尺寸是4×4m、6×6m等,用板条钉在巷道支架上)。

34.防火门 为适应消防火的需要,在发火时便于控制通风系统,使风流按要求的方向流动,而预先安设的可随时开启和关闭的铁门。

35.综合灭火 先用密封墙封闭火区,然后再采取控制火区的措施,使火焰减弱后,再打开密闭墙积极灭火,以加速矿井火灾熄灭的方法。

36.均压灭火 利用矿井已有的通风手段或增设某些通风手段,调节矿井的通风压力,使火区进、回风侧风压差趋向于零,从而消除火区内的漏风,使火区熄灭的方法。

37.水幕 为防尘和灭火而设置的高压喷水喷雾装置。

38.消防仓库 为防止矿井火灾事故扩大,而预先在矿井下适宜地点设置的用以储备各种消防灭火器材的备用仓库。

39.风流短路 在井下发生火灾后,一般用打开风门等方法将通向火区的风流直接引向回风巷道的做法(可分为进风短路法和回风短路法两种)。

40.区域反风 井下某些区域进风侧发生火灾后,为了尽快抢救人员和灭火,利用通风手段,在全矿井正常通风的前提下使该区域部分实现风流反向的方法。

41.锁风 是矿山救护队在启封煤矿井下火区或灭火时,在锁住风流(即阻止空气流动)的情况下,开展救护工作的一项技术,用以防止供风后火区复燃、爆炸和火势迅速蔓延。

42.串联通风(一条龙通风) 采煤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的回风流再进入其他采煤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

43.分区通风(并联通风) 采煤工作面的回风流直接进入回风巷,不再进入其他采掘工作面的通风方式。

44.角联风流 将并联的两个风流连接起来的一个或数个风流。

45.风门 能切断风流又能保证行人运输所设置的通风构筑物。

46.风桥 在进、回风道交叉地点,为避免风流短路而设置的使进、回风隔开的设施。

47.瓦斯连续爆炸 矿井发生瓦斯爆炸后,紧接着又发生第2次、第3次,以至数次,数十次爆炸,称为瓦斯连续爆炸。 ,

48.水煤气爆炸 矿井发生火灾时,用水灭火或巷道的涌水接触高温火源而产生的大量水煤气(可燃气体为氢气和一氧化碳),达到爆炸浓度被点燃后发生的爆炸。

49.爆炸界限 爆炸性气体、液体蒸汽和可燃粉尘遇火源后能发生爆炸的浓度范围叫爆炸浓度界限(气体用体积百分比表示,可燃粉尘的爆炸界限用g/m3表示)。

50.爆炸上限 即爆炸的最高浓度(瓦斯在新鲜空气中的爆炸上限是14%~16%)。

51.爆炸下限 即爆炸的最低浓度(瓦斯在新鲜空气中的爆炸下限是5%~6%)。

52.冲击波 在发生爆炸瞬间,释放出的巨大能量产生高温高压,使炸源附近的气体和爆炸火焰以极高的速度(每秒可达几百米到几千米)向外冲击的超声速的高压波(可分为正向冲击波和反向冲击波两种)。

53.煤与瓦斯突出 在地应力和瓦斯(含二氧化碳)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和瓦斯由煤体内突然喷出到采掘空间的现象。

54.地下水 存在于地下流砂层、石灰岩层、砾岩层中的水。

55.矿井水 流人矿内的地下水。

56.老空水 积存在废巷道内和采空区的大量矿井水(若开掘巷道接近积水区附近,就存在水灾威胁)。

57.矿井水灾 当大气水、地表水、地下水以突然形式涌入井巷中或淹没井巷、造成人员伤亡的灾害。

58.防水墙 以不透水的材料构筑,用于隔绝有透水危险区域的建筑物。

59.防水闸门 为防止矿井水灾。及在有突水危险的区域预先构筑的闸门(发生透水时可很快关闭)。

60.注浆堵水 是将专门的防水浆液,从管道(钻孔)压人地层裂缝或孔洞,经凝结固化后达到隔离水源目的的一种方法。

61.撞楔法 在冒落区中开掘巷道的一种方法(即超前掘进工作面,将许多撞楔打人冒落岩石中,使抢救人员在撞楔的保护下采装岩石或煤炭,进行支护等)。

62.静电 是高绝缘物体与物体之间相互摩擦、接触,分离时所产生的电荷。

63.缺氧窒息 当空气中的氧含量降低到不能满足人的呼吸需要时,人就会因缺少氧气而昏迷的现象。

64.正常人体温度 腋窝36~37℃,口腔37~37.5℃,肛温37.5~38℃。

65.中暑 由于在炎热潮湿的环境下工作或运动,体内热量不能及时散发而引起的机体体温调节障碍。

66.防热保护 在处理矿内火灾时,为防止救护队员受到高温侵害而采取的防护措施,如穿着防热服、喷水降温、设置隔热风障等。

67.休克 由于伤情严重或大出血,致使伤员血压下降,循环衰竭,脏器功能衰竭的现象(休克后,极易在短时间内不治而亡,抗休克是抢救生命的第一步)。

68.死亡特征 主要是无心跳、无呼吸,所有反射均消失,瞳孔固定散大。

69.矿山急救站 矿井发生事故后,对救出的伤员进行及时、必要的急救,并为危重伤员的转送实施医疗准备的急救机构(矿山急救站一般设在矿井井口,大、中型矿井应设井下急救站)。

70.急救包扎 矿工在井下受伤后,为减少感染、止血、减轻疼痛和对骨折进行临时固定,而在现场进行的包扎处理(它是矿山救护指战员应熟练掌握的一项常用技术)。

71.人工呼吸 在矿工因为触电、淹溺、冒落、有害气体中毒性窒息引起呼吸暂停,用人为的力量帮助伤员逐渐恢复自主呼吸的一项急救技术。

72.呼吸器班 指佩用4h氧气呼吸器在有效时间内进行工作,1个呼吸器班约为3~4h。

73.避难硐室 在自然灾害严重的矿井(如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等),为减少灾害的伤亡,在井下的适宜地点预先设置并存有相当数量的安全保护器材,一旦发生灾害,用于矿工避难和自救的硐室。

74.矿山救护装备 指矿山救护队用于处理矿井各种事故和训练的仪器、装备、设备、工具等的通称。

75.氧气呼吸器 是一种带压缩氧气储备的隔绝再生式闭路循环呼吸保护装备(主要供矿山救护指战员在窒息性或有毒气体环境中进行矿山救护工作时使用)。

76.氧气消耗量 每分钟消耗氧气的体积量。

77.氧气呼吸器战前检查 在进入灾区处理事故前,由矿山救护队员对自己使用的呼吸器进行的全面检查(检查的项目有:呼吸器的气密性,自动肺供氧,手动补供氧,排气阀动作,呼吸两阀灵活性、气密性,氧气压力,信号哨,呼吸器附件等)。

78.氧气呼吸器校验仪 用以准确检验氧气呼吸器在正压、负压情况下的气密程度、流量、自动排气、自动补给气量等方面是否合乎规定标准的专用仪器。

79.氧气充填泵 将氧气从大容积气瓶中抽出并提高压力,充填到矿山救护队氧气呼吸器使用的小容积氧气瓶内的一种设备(主要供矿山救护队充填氧气用)。

80.压缩氧自救器 以压缩氧气为气源的小型呼吸保护装置(用于煤矿井下发生事故时,在缺氧或有毒有害气体环境中,矿工佩戴脱离险区。这种自救器经充氧换药后,可重复使用)。

81.自动苏生器 以氧气压力为动力,自动对失去知觉的人员进行正、负压人工呼吸的急救装置(能把含有氧气的新鲜空气自动输入伤员肺内,又能自动将肺内气体抽出,保持连续工作。还可供伤员吸氧和吸除伤员呼吸道内的分泌物用)。

82.声能电话机 依靠声能进行通话的本质安全型电话机(可供矿山救护队在井下灾区瓦斯超限缺氧的环境中,与使用面罩的氧气呼吸器配套使用,保持通讯联络,能明显提高救护工作效率,不会引起瓦斯事故)。

83.高倍数泡沫灭火机 主要由发泡泵、局部通风机、发泡网、高倍数发泡液(容器),等组成的装置(发泡泵吸收高倍数发泡剂,均匀喷到发泡筛网上;局部通风机风吹网上发泡液,形成气液两相的高倍数泡沫,并送人火区内。其作用是:隔离燃烧物与空气的接触,泡沫蒸发吸收热量降低燃烧物温度,水蒸气稀释空气中的氧气含量,从而把火熄灭)。

84.惰气发生装置 由供风系统(局部通风机等)、燃烧系统(燃烧室等)、供油系统(油泵等)、冷却系统(水套等)、监控台等组成的装置(采用燃油除氧原理产生大量的惰气并输入火区,用于扑灭封闭的火区或有限空间内的火灾,又能抑制瓦斯爆炸的新型灭火装备)。

85.矿山救护车 运送矿山救护指战员及其仪器、装备、工具等,奔赴事故矿井抢险救灾的一种专用车辆。

86.气相色谱仪 能够对灾区空气的各种组成成分及所含浓度进行连续全面的分析和快速准确测定的一种分析仪器。

87.矿山救护轻便支架 一种组合式的圆筒金属支架(用于救灾人员进入或穿越冒落区时,在支架的保护下,一边清理冒落物,一边继续组合支架,以便不断向前延伸至被救人员的地点)。

88.爆炸三角形测定技术 利用气相色谱仪和微机组成的判断火区内爆炸危险性的一种新技术(以氧气的百分浓度为纵坐标,以燃爆混合性气体的百分浓度为横坐标。以爆炸下限Gd点(O2=19.8%,燃爆混合气=5%)、爆炸上限Gg点(O2=17.79%,燃爆混合气=15%)、爆炸失爆区峰值Gs点(O2=5.18%,混爆气=9.47%)三点连线组成的三角形。灾区内的气体用工况点户点表示。尸点在坐标图的位置,根据色谱仪测定的氧气浓度和燃爆混合气体含量值来确定。直角坐标系和爆炸三角形,及不断变化中的P点都在微机屏幕上显示出来。当户点在三角形区域内时,灾区有爆炸性危险;在三角形以外时,无爆炸性危险。户点向三角形靠近,爆炸危险增大,反之,减少)。

附件二

几种密闭墙的构造

隔绝井下火区所砌密闭墙的作用是,把火区的空气和矿井其他部分的空气分隔开,以阻止外部空气流入火区,并隔挡火区燃烧所产生的气体,不流出火区。因此,密闭墙必须坚固,能抵抗得住顶压,且密封性能好。

在有瓦斯的矿井中隔绝火区采用的密闭墙,其坚固程度要能抗得住火区里的爆炸力。选择修筑密闭墙的材料,应注意不透气性和坚固性,同时应考虑运输条件和材料的价格。

修筑密闭墙主要采用下列各种材料:木料(木板、板皮、木柱)、泥、石灰、水泥、砂、岩粉、砖、石头、炉渣砖及碎石。

密闭墙有下列几种:

1.木板密闭墙(图1)——在木板墙上抹一层泥。

2.双层木板密闭墙(图2)——在两层木板墙间填以泥土、砂子、炉渣或岩粉。

3.木段密闭墙(图3)——用0.5~1.0m长的坑木、泥或其他粘性材料砌成。

4.砖密闭墙(图4、5、6)。

5.混凝土密闭墙(图7)。

6.多层混合式密闭墙(图8)

7.防爆混合式密闭墙(图9)

8.石膏密闭墙(图10)。

附件三

矿山救护队队歌

我们是矿山的救护队员,

矿山的卫士保安全,

常备不懈严备战,

赴汤蹈火永向前。

顶着烈日练,

不畏寒冬严,

练就一身钢筋骨,

为民去抢险。

苦练基本功,

人人为实战,

练就一身钢筋骨,

为民去抢险。

预防为主除隐患,

安全春光洒人间。

我们是矿山的救护队员,

矿山的卫士保安全,

一切行动军事化,

闻警出征似闪电。

不怕火害凶,

不怕洪水淹,

团结拼搏齐奋斗,

无私的奉献。

机敏排千难,

果决排万险,

团结拼搏齐奋斗,

无私的奉献。

铁臂铺开安全路,

制服“五害”凯歌传。

(矿山救护专业委员会江西分会创作,执笔:李俊民、黎和平;作曲:刘灵萍、白诚仁)

附件四

矿山救护队队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规程》和《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矿山救护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为了加强矿山救护队的革命化、军事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有利于矿山救护队的指挥和管理,增强指战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实行救护队队衔制度。

第三条 救护队队衔是区分指战员等级、表明指战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指战员的荣誉。

第四条 救护队队衔按照工作性质,分为总队队衔、支队队衔、指战员队衔、专业技术人员队衔和政治、后勤队衔。

第五条 在救护队工作20年(含20年)以上,离退休或调离救护队的队衔予以保留,

不满20年的不予保留。

第二章 队衔等级的设置和标志

第六条 矿山救护队队衔的等级设置是:

(一)总队队衔1级至4级。

(二)支队队衔2级至5级。

(三)指战员(大、中、小队长和高、中、初级队员)队衔3级至14级。

(四)专业技术人员队衔5级至9级。

(五)政治、后勤人员(中队及其以下)队衔6级至13级。

第七条 矿山救护指战员佩戴臂章,臂章上的队衔等级标志是:

1级 1个八角星和4个小五角星;

2级 1个八角星和3个小五角星;

3级 1个八角星和2个小五角星;

4级 1个八角星;

5级 1个六角星和4个小五角星;

6级 1个六角星和3个小五角星;

7级 1个六角星和2个小五角星;

8级 1个六角星;

9级 1个四角星和4个五角星;

10级 1个四角星和3个五角星;

11级 1个四角星和2个五角星;

12级 1个四角星;

13级 1个三角星和3个五角星;

14级 1个三角星和2个五角星。

第三章 现任职务等级编制队衔

第八条 矿山救护队实行职务等级编制队衔。

第九条 队衔以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对救护工作的贡献和在救护队的经历为依据。

第十条 总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队衔;

总队指挥员:1级、2级、3级。有关分管救护工作的处室人员;2级、3级、4级。

第十一条 支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队衔;

支队指挥员:2级、3级、4级。有关分管救护工作的处室人员:3级、4级、5级。

第十二条 指战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队衔:

(一)区域矿山救护大队大队长、党委书记(政委):3级、4级、5级。副大队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副书记(副政委);5级、6级、7级。

(二)救护队中队长、党支部书记(指导员):6级、7级、8级。副中队长:7级、8级、9级。

(三)救护队正、副小队长:8级、9级、10级。

(四)高级救护队员:9级、10级、11级。

(五)中级救护队员:11级、12级、13级。

(六)初级救护队员:14级。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队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4级、5级、6级。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级、6级、7级。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6级、7级、8级。

第十四条 政治、后勤人员(中队及其以下)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队衔:

政治、后勤正职:6级、7级、8级。

政治、后勤副职:7级、8级、9级。

政治、后勤一般干部:8级、9级、10级。

政治、后勤工人:10级、11级、12级、13级。

第四章 现职队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五条 队衔以职务等级编制授予。

第十六条 初任指战员依据下列规定首次授予队衔:

(一)煤炭系统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授予9级队衔;大学专科毕业的,授予8级队衔;大学本科毕业的,授予7级队衔。

(二)救护队员考取煤炭系统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仍当队员的,授予11级队衔;大学专科毕业后仍当队员的,授予10级队衔;大学本科毕业后仍当队员的,授予9级队衔。

(三)救护队员被聘任为指挥员的,授予相应的队衔。

第十七条 首次授予队衔,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总队指挥员和分管救护工作处室人员的队衔,由煤炭工业部部长批准授予。

(二)支队指挥员及分管救护工作处室人员的队衔,由总队长批准授予。

(三)区域矿山救护队大队长、副大队长、总工程师、党委书记和副书记(正、副政委)的队衔,经总队指定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后,由总队长批准授予。

(四)矿山救护队中队长、副中队长和党支部书记(指导员)的队衔,由总队指定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后,由支队长批准授予。政治、后勤正、副职人员的队衔,由支队长批准授予。

(五)矿山救护队正、副小队长和队员的队衔,由区域矿山救护大队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救护队大队长批准授予。

政治、后勤一般干部和工人的队衔,由大队长批准授予。

第五章 现职队衔的晋级、降级和取消

第十八条 现职队衔按照下列期限晋级:

(一)平时队衔晋级的期限,矿山救护队指战员晋升队衔为三年,政治、后勤人员晋升队衔为四年。队衔晋级,以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和对救护工作的贡献为依据。

(二)指战员和政治、后勤人员在院校学习的时间,计算在队实行晋级的期限内。

(三)指战员在处理矿井灾变事故中建立突出功绩的,其队衔可以提前晋级。

(四)指战员队衔已达到所任职务最高队衔的,在处理矿井灾变事故中建立功绩者,授予功勋奖章(分一等、二等、三等功)。

(五)队衔晋级或授予功勋奖章的批准权限与首次批准授予队衔的权限相同。

第十九条 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其队衔高于新任职务的最高队衔的,应当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队衔的最高队衔。调整队衔的批准权限与其原队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第二十条 现任职务的人员,违反队规队纪的,可以给予队衔降级处分。队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首次批准授予该队衔的权限相同。

队衔降级不适用于初级队员。

第二十一条 对撤销职务、被开除队籍和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3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取消其队衔。取消队衔的批准权限与首次批准授予队衔的权限相同。

第六章 现职队衔的服装、队旗、队徽、队歌和队衔证

第二十二条 矿山救护队队服和发放标准同企业消防队相同。

第二十三条 矿山救护队的队旗、队徽使用按照如下规定:

(一)矿山救护队队旗。

队旗是救护队的荣誉、勇敢、善战和光荣的象征,指战员必须维护它的尊严。

队旗主要在重大节日、技术比武、隆重集会、游行等时使用。

(二)矿山救护队队徽。

队徽是矿山救护队的象征,指战员应很好爱护它,不得玷污和损坏。

队徽用于奖状、车辆、重要建筑物时,按照比例放大或缩小。

第二十四条 现职队衔证按照如下规定:

(一)指战员证式样。

(二)政治、后勤人员证式样。

第二十五条 现职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着装。队服、戴帽徽、领章、臂章、其标志必须与队衔相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现职人员参照如下发型:

(一)男职工发型:

(二)女职工发型:

第二十七条 各省、区矿山救护支队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矿山救护总队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于矿山救护总队。

附件五

矿山救护队队旗式样

队旗式样说明

1.矿山救护队队旗以明黄色为底,队旗正中配有矿山救护队队徽。

2.明黄色象征光明和希望,寓意着矿山救护队给遇险矿工带来希望和光明。

3.规格:

(1)长288cm,高192cm;

(2)长240cm,高160cm;

(3)长192cm,高128cm;

(4)长144cm,高96cm;

(5)长96cm,高64cm。

附件六

矿山救护队队徽图案

队徽图案说明

1.红色圆环象征着祖国四面八方的矿山救护队和指战员团结一心手拉手,结成坚强的战斗集体,时刻保卫着矿山的安全。

2.中间的红色十字象征救护。

3.蓝色象征祥宁、清洁的大地。

4.黑色双锤是国际煤矿通用标志,象征煤矿。

附件七

矿山救护队臂章图案

臂章图案说明

1.臂章以盾牌为外形,镶黄色外边,象征矿山救护队是一支敢打硬仗、不畏艰险的坚强堡垒;以祥宁的蓝色为底,象征美好的生活。

2.配有红色醒目的“矿山救护”,与其他专业臂章有明显的区别。

3.图上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下边桔红色彩带上标有英文“MINE RESCUE”(矿山救护),便于国际交流,走向世界。

4.图中央以3、4、6、8大角星为主,下围配有不同数量的小五星,表示矿山救护队1~14级队衔。

5.大角星是以煤炭不规则的外形变化而成,小五星象征矿山救护队遍布祖国各个矿区,处处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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