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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煤及混合煤喷吹一般安全规定

烟煤及混合煤喷吹一般安全规定

  1 烟煤及烟煤与无烟煤的混合喷吹系统,其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与验收,以及操作、维护、检修和管理,应符合GB16543的规定。  

  2 烟煤与无烟煤应分别卸入规定的原煤槽。车号、煤种、槽号均应对号,并做好记录。槽上下部位的槽号标志应明显。大块、杂物不应卸入槽内。原煤的槽内贮存时间:烟煤不超过2天;无烟煤不超过4天。  

  3 制备烟煤时,其干燥气体应采用惰化气体;负压系统末端气体的含氧量,不应大于12%。  

  4 磨制烟煤时,磨煤机出口、煤粉仓、布袋除尘器、喷吹罐等的温度应严格按设备性能参数控制;对于煤源稳定,并能严格控制干燥剂气氛和温度的制粉系统,该温度限界可根据煤种等因素确定。  

  5 烟煤和无烟煤混合吹时,其配比应保持稳定;配比应每天测定一次,误差应不大于±5%。  

  6 烟煤和混合煤输送和喷吹系统的充压、流化、喷吹等供气管道,均应设置逆止阀;煤粉输送和喷吹管道,应有供应压缩空气的旁通设施;喷吹烟煤或混合煤时,应另设氮气旁通设施。  

  7 喷吹烟煤和混合煤时,仓式泵、贮煤罐、喷吹罐等压力容器的加压、收尘和流化的介质,应采用氮气或其他惰化气体。  

  8 烟煤喷吹系统,应设置气控装置和非电动顺序控制系统,超温、超压、含氧超标等事故报警装置,还应设置防止和消除事故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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