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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矿山安全规程

冶金矿山安全规程 > 冶金矿山安全规程
发文单位:冶金工业部、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劳动部
文  号:[90]冶安环字第293号
发布日期:1990-4-28
执行日期:1990-10-1
  1980年12月25日由冶金部颁发的《冶金矿山安全规程》(井下部分),对冶金矿山在生产中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矿山生产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技术的发展,《冶金矿山安全规程》(井下部分)已不能满足矿山安全生产的要求。为此,冶金部、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劳动部决定颁发《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冶金矿山安全规程》(井下部分)同时废止。现将贯彻实施《规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组织职工学习《规程》,了解《规程》有关内容,并认真执行。
  二、各单位应根据《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岗位操作规程。
  三、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及时报主管部,以便进一步修改时参考。
  附: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1 总 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为保障矿山职工
> 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财产不受损失,促进采矿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黑色和有色冶金矿山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部门。现有生产矿山的所有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均须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否则,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限期达到。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否则,不准投产。
  1.3 矿山应认真贯彻采掘并举、掘进先行(采充平衡)的技术政策,确定合理的开采顺序,并在形成通风、运输、排水等开拓系统后,方准生产。
  1.4 局(公司)、矿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规划。应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每年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劳动保护措施经费,并不得挪作他用。
  1.5 局(公司)、矿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
> 、评比安全工作。
  1.6 局(公司)、矿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本岗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1.7 矿山必须建立和健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和值班制。
  1.8 矿山必须建立出入矿井的挂牌考勤制度,设立检查站,值班区长要准确掌握出勤人数和工作地点,如交班后发现有人尚未出井,应立即报告调度室,并及时查明原因。
  井下偏僻的作业地点,禁止单人作业。
  1.9 按安全检查表认真实行安全大检查制度,矿每季至少检查1次,坑口(车间)每月检查一次。对检查出的问题,应责成有关人员限期解决。各矿应建立安全活动日制度。
  1.10 局(公司)、矿、坑口(车间)均应设置安全专职机构。安全专职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有一定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坚持经常下现场的人员担任。
  班、组应设安全员(专职或兼职)。形成自下而上的安全生产管理网。
  1.11 矿山应建立、健全通风防尘专业机构。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工人,列入生产人员编制。通风
> 防尘专职人员,应不少于接尘人数的5—7%。
  1.12 安全专职机构和通风防尘专业机构的负责人,必须由经过冶金工业部或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指定的单位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专业培训,并取得考试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1.13 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知识,进行技术和业务训练。对所有干部和工人每三年至少考核一次。
  新工人下井前,应进行不少于二周的矿、坑口、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及格后指定老工人带领一起工作不少于六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的人员,要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采用新工艺,要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下井参加劳动、参观、实习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学习安全法规,并由专人带领。
  1.14 要害岗位、重要设备的作业人员,信号工及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挑选,经培训、考核后,持操作证上岗。国家标准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应按国家标准执行。其他要害岗位的作业人员,由矿山主管部门考核发证。考核工作均应按规定每两年复审一次。
  1.15 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危险区域(如卷扬机、主扇风机、空压机、主要水泵站、发电机、变电所、油库、炸药库〔厂〕等),必须严加管理。
  1.16 矿山职工有下列安全生产的义务和权利:
  a. 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学习和遵守本
> 规程,并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b. 积极参加技术革新和安全生产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c. 及时反映、处理危险情况,积极参与事故的抢救工作;
  d. 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人违章指挥;
  e. 对各级领导忽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错误决定,有权提出批评和上告。
  1.17 严禁酒后下井。下井时必须携带照明灯具,穿戴安全防护用品。
  1.18 所有安全、通风、防尘、防火、防水等设备和设施,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任意拆除。
  1.19 发生伤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时,矿长或其代理人必须到现场指挥抢救,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理,并按国家和冶金部或有色总公司的规定,及时上报。
  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进行调查分析,弄清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发生同类事故的措施。
  1.20 对违反本规程造成事故的单位或责任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1.21 矿山必须备有下列实测图表:矿区地质构造图,水文地质图,岩性分布图,地面工程与井下工程复合图,开拓系统平面图,纵横剖面图,各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配电系统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排水系统图,采掘进度图表。图表中应正确标记:
  a. 已掘进巷
> 道和计划(年度)掘进巷道的位置、名称、规格、数量;
  b. 采空区位置、数量和计划(年度)开采的采场(矿块)位置、数量;
  c. 矿石运输线路;
  d. 主要安全、通风、防尘、防火、防排水等设施和设备的位置;
  e. 人员安全撤离的线路和安全出口。
  上列图表应随生产的发展,每年填绘一次。
  1.22 矿山企业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规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a. 由于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致使职工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法规、标准而造成事故;
  b. 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因设备缺陷而造成事故;
  c. 由于作业环境不安全而造成事故;
  d. 违反国家规定,将应调换岗位的患者继续留在原岗位而造成事故;
  e. 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或事后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f. 挪用劳动保护措施经费。
  1.23 违反本规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追究当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责任:
  a. 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
  b.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
  c. 发现有立即发生事故
> 的险情,既不采取防止措施,又不及时报告;
  d.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拖延报告;
  e. 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1.24 蓄意制造事故或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必须从重处理。
  2 矿山井巷
  2.1 一般规定
  2.1.1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维修,应遵守《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2.1.2 井巷开凿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基建期主要由施工单位编制,设计单位参与,报施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生产期由矿山自行编制,报主管矿长批准。特殊开凿法和通过特殊地段的施工组织设计,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施工前,必须组织施工人员学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作业,保证工程的规格质量。
  2.1.3 每个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能够行人,并通到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的间距不得小于100m.
  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米时,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
  每一中段到上一中段和各采区都必须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井巷的分道口必须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安全出口。
  2.1.4 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备有良好的提升设备和梯子间。
  一个竖井装有两部在动力上互不依赖的罐笼设备时,可不设梯子间。
  2.1.5 梯子间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
  b. 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距离不大于6m;
  c. 相邻平台的梯子孔要错开,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0.7m和0.6m;
  d. 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m;
  e. 梯子宽度不小于0.4m,梯子的蹬间距离不大于0.3m;
  f. 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全部隔开。
  2.1.6 斜井的人行道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 人行道的有效宽度不小于1.0m;
  b. 斜井坡度为7—15°时,应设人行踏步,15—30°时,应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0°时,应设梯子;
  c. 运输物料的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应设置坚固的隔墙;
  d. 人行道的垂直高度,不小于1.9m.
  2.1.7 水平运输巷道的人行道的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7m;
  b. 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8m;
  c. 无轨运输的巷道,不小于1.0m;
  d. 调车场及人员乘车场两侧不小于1.0m;
  e. 井底车场矿车摘挂钩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1.0m;
  f. 带式输送机运输的巷道,不小于1.0m.
  2.1.8 在水平巷道和斜井中,运输设备之间以及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0.3m;带式输送机与其他设备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0.4m;无轨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0.6m.
  2.2 竖井掘进
  2.2.1 在表土层掘进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井内应设梯子,不得用其他简易提升设施升降人员;
  b. 在含水表土层施工时,应及时架设、加固井圈,并采取降低水位措施,防止井壁砂土流失导致空帮;
  c. 在流砂、淤泥、砂砾等不稳固的含水层施工时,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2.2.2 竖井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止物件
> 下坠的措施,井口必须装设严密可靠的井口盖和井盖门。卸碴设施必须严密,不许向井下漏碴漏水。井内工作人员携带的工具、材料,必须拴绑牢固或置于工具袋内。严禁向(或在)井筒内投掷物料或工具。
  2.2.3 竖井施工应采用双层吊盘作业,升降吊盘作业前,必须严格检查绞车、悬吊钢丝绳及信号装置,同时撤出吊盘下的所有作业人员。移动吊盘,要有专人指挥,移动完毕必须加以固定,将吊盘与井帮之间的空隙盖严,并经检查确认可靠,方准作业。
  2.2.4 下列情况下,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带的一端应正确拴在牢固的构件上:
  a. 拆除保护岩柱或保护台;
  b. 在井筒内或井架上安装或拆除设备;
  c. 在井筒内处理悬吊设备、管、缆,或在吊盘上进行工作;
  d. 乘吊桶时;
  e. 爆破后到井圈上清理浮石;
  f. 井筒施工时的吊泵司机。
  2.2.5 用吊桶提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关闭井盖门之前,禁止装卸吊桶或往钩头上系扎工具或材料;
  b. 吊桶上方须设保护伞;
  c. 井盖门应有自动启闭装置,以便吊桶通过时能及时打开和关闭;
  d. 井架上应有防止吊桶过卷的装置,悬挂吊桶的钢绳应设稳绳装置;
  e. 吊桶内的岩渣应低于桶口边缘0.1m,装入桶内的长物件必须牢固绑在吊桶梁上;
  f. 乘吊桶的人员必须面向桶外;
  g. 吊桶上的关键部件,每班必须检查一次。
  2.2.6 用抓岩机出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作业前,要详细检查抓岩机各部件和悬吊的钢丝绳;
  b. 爆破后,工作面必须经过通风、洒水、处理浮石、清扫井圈和处理残药与盲炮,才准进行抓岩作业;
  c. 不准抓取超过抓取能力的大块岩石;
  d. 抓岩机卸岩时,不准人员站在吊桶附近;
  e. 禁止用手从抓岩机叶片下取岩块;
  f. 升降抓岩机,必须有专人指挥。
  2.2.7 竖井施工时,必须设悬挂式的金属安全梯。安全梯的电动绞车能力不得小于5t.此外,还应设有手摇绞车,以备断电时提升井下人员。
  2.2.8 井筒内每个作业地点,都应设有独立的声、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装置。掘进与砌壁平行作业时,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发出的信号,要有明显区别,并指定专人负责。严禁不经过井口信号工而直接向卷扬机房发出信号。
  2.2.9 井筒延深时,必须用坚固的保护盘或在井底水窝下留保安岩柱,将井筒的延深部分与上部作业中段隔开。采出岩柱或撤出保护盘,必须进行专门的施工设计,并经主管矿长批准后施工。
  2.3 斜井、平巷掘进
  2.3.1 在露天进行斜井、平巷开口施工时,应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并及时进行支护和砌筑挡墙。
  2.3.2 用装岩机、耙斗装岩机或铲运机出碴前,要检查、处理工作面顶、帮的浮石,在斜井中移动耙斗装岩机时,下方不准有人。
  2.3.3 斜井施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井口设联动阻车器;
  b. 井颈及掘进工作面上方分别设保险杠,并有专人(信号工)看管,工作面上方的保险杠应随工作面的推进而经常移动;
  c. 斜井内人行道一侧,每隔20m设一躲避峒;
  d. 井下设电话。
  2.4 天井、溜井掘进
  2.4.1 采用普通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使用的工作台,必须牢固可靠;
  b. 必须设置距离工作面不大于6m的安全棚;
  c. 掘进高度超过7m时,应装梯子间、碴子间等设施;如无梯子间,应设上部有护棚的梯子;
  d. 天井、溜井应尽快与其上部平巷贯通,贯通前不准在其间开凿任何工程;
  e. 天井掘进到距上部中段7m时,测量人员必须给出贯通位置,并设置警戒标志和围栏;
  f. 溜矿格矿碴不准放空,应保证有放一槽炮的矿岩量高度。
  2.4.2 用吊罐法掘进天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上罐前必须检查吊罐各部件的
> 联接、保护盖板、钢丝绳、风管、水管接头以及声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装置等是否完善、牢固,如有损坏或故障,须经处理方准作业。
  b. 吊罐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13,任何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数不得超过总根数的5%,磨损不得超过原直径的10%。
  c. 吊罐必须装设由罐内人员控制的升、降、停的信号开关。
  d. 信号通讯线路不准和吊罐钢丝绳共设在一个吊罐孔内。
  e. 吊罐升降时,应认真处理卡帮和浮石;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站在保护盖板内,头部不得接触罐盖和罐壁;升降完毕应立即切断电源,绑紧制动装置。
  f. 任何情况下,严禁从吊罐往下投掷工具和材料。
  g. 吊罐绞车应锁在短轨上,并与巷道钢轨断开;吊罐检修,应移至安全地点进行。
  h. 吊罐天井与上部巷道贯通时,上部中段必须加强通风和警戒。
  2.4.3 用爬罐法掘进天井,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爬罐运行时,人员必须站在罐内,如遇卡帮或浮石,必须停罐处理;
  b. 爬罐行至导轨顶端时,应使保护伞接近工作面,工作台接近导轨顶端;
  c. 正常情况下,禁止采用自重下降;
  d. 运送导轨应用装配销固定,安装导轨时,应站在安全伞下处理好浮石,再将导轨固定牢靠;
  e. 及时擦净制动闸上的油污;
  f. 其它安全事项,应遵守吊罐法掘进的有关规定。
  2.5 井巷支护
  2.5.1 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必须进行支护。在松软或流砂性岩层中掘进,永久性支护至掘进工作面之间,应架设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
  2.5.2 需要支护的井巷,支护与工作面间的距离,应在施工设计中规定。中途停止掘进时,支护必须及时跟至工作面。
  2.5.3 架设木支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不得使用腐朽、蛀孔、软杂木、劈裂的坑木。永久支架应进行防腐处理。
  b. 支架架设后,应用木楔在接榫附近将梁、柱与顶、帮之间楔紧。顶与两帮的空隙必须塞紧,梁、柱接榫处须用扒钉固定。
  c. 斜井支架应加下撑与拉杆。坡度大于30°的斜井的永久支架,棚间应设顶柱。
  d. 柱窝不准打在脱帮的松石上。
  e. 掘进放炮前,靠近工作面的支架,应用扒钉、拉条、撑木等加固。
  f. 发现棚腿歪斜、压裂,顶梁折断及坑木腐烂等,应及时更换修复。
  2.5.4 井巷砌 支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砌 前拆除原有支架时,必须及时清理顶帮浮石,并采取临时护顶措施,砌 后应将顶帮空隙填实;
  b. 木 胎间距超过1m、金属 胎间距超过2m,应进行中间加固;
  c. 在跨度大于4m的巷道架设 胎时,金属 胎各节点须用螺栓连结,木 胎的各节点必须牢固可靠;
  d.  胎的强度,应具有不小于支撑重量3倍的安全系数;
  e.  胎的下弦,不得用于支撑工作台。
  2.5.5 竖井砌 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竖井的永久性支架与掘进工作面之间,应安设临时井圈,井圈及背板应用楔子塞紧。永久性支架及临时井圈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
  b. 竖井穿过表土层、松软岩层或流砂层时,临时井圈必须紧靠工作面,并应加固;圈后背板要严密,并及时砌 ;砌 前,每班要有专人检查地表和井圈后的表土、岩层、流砂的移动及流失情况,发现险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c. 竖井的砌 ,必须保持 壁平整、接口严密;岩帮与 壁之间的空隙,应用碎石填满,并用砂浆灌实;如 外有水,必须用导管引出,砌 完毕,要进行封水。
  2.5.6 喷锚支护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采用锚杆、喷浆或喷射混凝土支护,应有专门设计;喷锚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型式、角度,喷体厚度、强度等,应在设计中规定。
  b. 砂浆锚杆的眼孔必须清洗干净,灌满灌实。
  c. 锚杆应做拉力试验,喷体应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在井下进行锚固力试验,应有安全措施。
  d. 锚杆的托板必须紧贴巷壁,并用螺母拧紧。
  e. 处理喷射管路堵塞时,必须将喷枪口朝下,并不许朝向人员。
  f. 在松软破碎的岩层中进行喷锚
> 作业,必须打超前锚杆,进行预先护顶;在动压巷道,必须采用喷锚与金属网联合支护方法;在有淋水的井巷中喷锚,必须预先做好防水工作。
  g. 喷锚作业,应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和配备良好的照明。
  2.5.7 胶结充填料中的二次掘进,必须待胶结充填料达到规定的养护期和强度后方准进行,同时应架设可靠的支护。
  2.6 井巷维护与报废
  2.6.1 对各种支护的井巷,要进行定期检查。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要每班进行检查。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作记录。
  2.6.2 维修主要提升井筒、运输大巷和大型峒室,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须经主管矿长批准。
  2.6.3 维修斜井和平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平巷修理或扩大断面,应首先加固工作地点附近的支架,然后拆除工作地点的支架,并做好临时支护工作的准备;
  b. 每次拆除的支架数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密集支架一次拆除的棚子不得超过两架;
  c. 撤换顶板松软地点的支架,或在巷道交叉处、严重冒顶区进行维修,必须在支架之间用拉杆支撑或架设临时支架;
  d. 清理浮石时,工人必须在安全地点操纵工具;
  e. 维修斜井时,应停止车辆运行,并设警戒和明显标志;
  f. 撤换独头巷道支架时,里边不准有人。
  2.6.4 维修竖井,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必须在坚固的平台上作业,平台上应有保护设施和联络信号;
  b. 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
  c. 作业前,应将各中段马头门及井框上的浮石清理干净;
  d. 各中段的马头门应设专人看管。
  2.6.5 报废的井巷和峒室,必须及时封闭。封闭之前,入口应设明显标志,采取措施,禁止人员入内。
  2.6.6 报废的竖井、斜井和平巷的入口,应封闭、填实,并在其周围设高度不低于1.5m的栅栏和挖掘排水沟,防止地表水进入地下采区。
  2.6.7 废竖井和倾角大于30°的废斜井的支护材料禁止回收,如必须回收,应有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倾角小于30°的废斜井或废平巷的支护材料的回收,必须由里向外进行。
  2.6.8 修复废旧井巷,应首先了解井巷本身的稳定情况及其周围构筑物、井巷、采空区等的分布情况,废旧井巷内的空气成分和温度,确认安全方可施工。
  2.6.9 修复被水淹没的井筒时,对陆续露出的井巷,必须及时检查支护,并采取防止有害气体和积水突然涌出的措施。
  2.7 防坠
  2.7.1 竖井、斜井与各中段的联接处,必须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栅栏或金属网,进出口设栅栏门。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井筒与水平大巷连接处,必须设绕道。禁止人员通过提升间。井筒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必须设置阻车器。
  2.7.2 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必须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
  2.7.3 距坠落基准面2m以上的作业地点,下方2m以内必须设防坠保护平台或安全网,否则必须系安全带。
  2.7.4 在竖井、天井、溜井和漏斗口上方作业,必须系安全带。
  3 地下采矿
  3.1 一般规定
  3.1.1 地下采矿,必须按设计施工。
  3.1.2 每个采场和分层,都必须有两个出口,并连通上、下巷道。安全出口的支护必须坚固,并设有梯子。
  因特殊情况不能设两个出口时,必须经矿长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
  3.1.3 采场内的放矿井(废石井),必须设格筛。
  3.1.4 在相邻两个中段上下相对应布置的采场,如用空场法、留矿法采矿,禁止同时回采;只有采完上部矿房,才准回采下部矿房。
  3.1.5 必须严格保持矿柱(含顶柱、底柱、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以保证其在整个利用期间的稳定性。
  3.1.6 禁止放空溜矿井。不合格的大块矿石、废旧钢材、木材和钢绳等杂物,严禁放入井内,以防堵塞
> 。主溜井不准有水流入。
  严禁人员进入溜矿井与漏斗内处理堵塞。采用特殊方法处理堵塞,须经主管矿长批准。
  3.1.7 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顶帮松软不稳固的,须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的支护,必须及时修复,确认安全方准作业。
  必须事先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准进行回采作业。作业中发现冒顶预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冒顶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
  3.1.8 必须建立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定的采场,要指定专人负责检查。
  3.1.9 工程地质复杂、有地压活动的矿山,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设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地压管理工作,及时进行现场监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b. 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c. 地表陷落区应设明显标志或栅栏,通往陷落区的井巷应封闭,人员不准进入陷落区和采空区。
  3.1.10 地表有滚石危险的矿山,应掌握滚石移动规律,及时提出预防措施,不得在滚石滑落范围内建筑任何设施。
  3.1.11 采用留矿法、空场法的矿山,必须采取充填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较小、较薄和孤立的采空区,是否需要及时处理,由主管矿长决定。
  3.2 采矿方法
  3.2.1 采用全面法采矿,回采过程中应周密检查顶板,清除浮石,并根据顶板稳定情况,留出合适的矿柱。
  3.2.2 采用横撑支柱法采矿,横撑支护材料应有足够强度,两端必须紧紧插入壁窝,搭好平台方准进行凿岩;禁止人员在横撑上行走;采区宽度(矿体厚度)不得超过3m.
  3.2.3 采用分段法采矿,应遵守下列规定:
  a. 除作为回采、运输、充填和通风用的巷道外,禁止在采场顶柱内开掘其他巷道;
  b. 上下中段的矿房和矿柱,应尽量对应,其规格应尽量相同。
  3.2.4 采用浅孔留矿法采矿,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开采第一分层前,应将下部漏斗和喇叭口扩完,并充满矿石;
  b. 每个漏斗应均匀放矿,发现悬空应停止上部作业,待清除悬空后方准继续作业;
  c. 放矿人员和采场内的人员要密切联系,在放矿影响范围内不准上下同时作业;
  d. 回采每一分层的放矿量,应控制工作面的高度在2m以内。
  3.2.5 采用壁式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悬顶、控顶、放顶距离和放顶的安全措施,应在设计中规定。
  b. 放顶前要进行全面检查,以确保出口畅通、照明良好和设备安全。
  c. 放顶时,禁止人员在放顶区附近的巷道中停留。
  d. 在密集支柱中,每隔3~5m要有一个宽度不小于0.8m的安全出口;密集支柱受压过大时,必须及时采取加固措施。
  e. 放顶若未达到预期效果,必须作出周密设计,方可进行二次放顶。
  f. 放顶后,应及时封闭落顶区,禁止人员入内。
  g. 多层矿体分层回采时,须待上层顶板岩石崩落并稳定后,才准回采下部矿层。
  h. 上下相邻两个中段同时回采时,上中段回采工作面应比下中段工作面超前一个工作面斜长的距离。
  i. 撤柱后不能自行冒落的顶板,应在密集支柱外0.5m处,向放顶区重新凿岩爆破,强制崩落。
  j. 机械撤柱应自下而上、由远而近进行;矿体倾角小于10°的,撤柱顺序不限。
  3.2.6 采用有底柱分段崩落法和阶段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a. 采场电耙道应有独立的进、回风道,电耙的耙运方向,应与风流方向相反;
  b. 电耙道中的人行道,应设在入风侧和在电耙绞车的侧翼或后方;
  c. 电耙道放矿溜井口旁,必须有宽度不小于0.8m的人行道;
  d. 未修复的电耙道,不准出矿;
  e. 采用挤压爆破时,应对补偿空间和放矿量进行控制,以免造成悬拱;
  f. 应在拉底空间形成厚度不小于3~4m的松散
> 法规执行。
  10.4 本规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冶金工业部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10.5 本规程自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1980年12月冶金工业部颁发的《冶金矿山安全规程》(井下部分)同时废止。
冶金工业部、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劳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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