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应急管理厅和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印发《河北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管理规范(试行)》(下称《规范》),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加强执法协作,共享执法信息,提升执法效率,扩大执法效能,有效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规范》提出,省应急管理厅和河北煤矿安监局、各市应急管理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将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省应急管理厅和河北煤矿安监局对高风险煤矿实行重点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对其他生产建设煤矿实行随机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双停矿井开展随机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但原则上一个季度对同一处煤矿开展安全检查不超过两次,两部门轮流开展安全检查。
市县煤矿监管主体每月对生产建设煤矿开展安全监管执法不少于一次,对重点煤矿、高风险煤矿聘请相关专家开展全面安全检查。对停产停建矿井,需要通风排水的、具备下井条件的,监管主体派人驻矿盯守;不具备人员下井条件的,对井口采取防止人员靠近措施,监管主体每旬至少巡查一次。
《规范》同时明确,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安全管理责任缺失的煤矿,实施安全生产联合警示、约谈、曝光、督办等惩戒措施,全力推动全省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