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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创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激励机制

  法制网北京5月31日讯 记者蔡岩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近日下通知,要求大力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完善创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激励机制,明确一级标准化煤矿原则上不纳入减量化生产煤矿范围。

  通知指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实践基础上,融合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内容,遵循煤矿安全生产客观规律,形成的煤矿安全基础建设工作体系,是对多年来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的科学总结,是我国煤矿迈向国际通用安全管理体系的必由之路。

  为此,通知提出, 新修订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将于2017年7月1日试行,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和各煤炭企业要立即行动起来,组织新标准宣贯培训工作。各级主管部门要将煤矿企业组织开展新标准培训情况纳入安全培训日常检查范围,加强对从业人员,特别是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煤矿管理人员对新标准掌握程度的考核,促进培训取得实效。对考核不合格的,要责令煤矿企业重新培训。

  通知明确,要完善创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激励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一级、二级标准化煤矿支持力度。在全国性或区域性调整、实施减量化生产措施时,一级标准化煤矿原则上不纳入减量化生产煤矿范围;二级及以上标准化煤矿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符合相关条件后,可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此外,国家煤矿安监局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定期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一级标准化矿井名单,作为煤矿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通知还要求,做好考核定级和动态监管衔接。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对辖区内的各个等级的达标煤矿进行抽查,发现不再具备达标条件的,要及时降低或撤消其等级,并予以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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